內容簡介
《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宣貫係列叢書:GB 2763-2014<食品安全國傢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實施指南》為GB2763-2014的實施指南。書中詳細說明新舊標準的區彆;對標準中各農藥殘留指標進行分類整閤,分彆采用以農藥用途與化學結構為導嚮和以食品分類為導嚮係統整理各項限量指標、檢測方法和毒性參數等,使技術內容簡單明瞭、條理清晰;列入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便於與讀者配閤使用;附有中英文查詢索引和食品類彆及測定部位說明,滿足讀者多角度查詢需求。 《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宣貫係列叢書:GB 2763-2014<食品安全國傢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實施指南》集標準解讀及農藥殘留指標速查於一體,具有較強的實用性,旨在幫助讀者理解標準,同時方便快捷地實現多角度查詢。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概述第一節 標準修訂的背景與意義第二節 標準修訂的原則與依據一、標準修訂的法律依據與原則二、標準修訂的技術原則與依據第三節 GB 2763—2014與GB 2763—2012的對比第四節 GB 2763—2014的補充說明一、術語和定義二、農藥的殘留物與農藥母體三、推薦的檢測方法四、食品類彆及測定部位
第二章 農藥在各種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第一節 殺蟲劑一、有機磷類二、氨基甲酸酯類三、擬除蟲菊酯類四、有機氯類五、其他類殺蟲劑第二節 殺蟎劑第三節 殺蟲/殺蟎劑第四節 殺菌劑第五節 除草劑第六節 植物生長調節劑第七節 其他類農藥
第三章 食品中各種農藥的最大殘留限量第一節 榖物第二節 油料和油脂第三節 蔬菜第四節 水果第五節 堅果第六節 糖料第七節 飲料類第八節 食用菌第九節 調味料第十節 藥用植物第十一節 動物源食品
第四章 食品中禁限用農藥的政府公告與通知第一節 政府公告、通知和GB 2763—2014的關係第二節 政府公告、通知和GB 2763—2014對相關農藥規定情況的對比錶第三節禁限用農藥的政府公告與通知全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4號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74號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322號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560號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747號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632號十一、國傢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傢工商總局、國傢檢驗檢疫總局、國傢環保總局公告2008年第1號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第1157號十三、環境保護部、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第五章 安全食品中農藥殘留的特殊要求索引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560號 為加強獸藥標準管理,保證獸藥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和動物性食品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規定,現公布首批《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廢止目錄》),並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獸藥評審後確認,以下獸藥地方標準不符閤安全有效審批原則,予以廢止。一是沙丁胺醇、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和替硝唑,屬於我部明文(農業部193號公告)禁用品種;卡巴氧因安全性問題、萬古黴素因耐藥性問題會影響我國動物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以及動物性食品齣口。二是金剛烷胺類等人用抗病毒藥移植獸用,缺乏科學規範、安全有效實驗數據,用於動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給動物疫病控製帶來不良後果,而且影響國傢動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實施。三是頭孢呱酮等人醫臨床控製使用的最新抗菌藥物用於食品動物,會産生耐藥性問題,影響動物疫病控製、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四是代森銨等農用殺蟲劑、抗菌藥用作獸藥,缺乏安全有效數據,對動物和動物性食品安全構成威脅。五是人用抗瘧藥和解熱鎮痛、胃腸道藥品用於食品動物,缺乏殘留檢測試驗數據,會增加動物性食品中藥物殘留危害。六是組方不閤理、療效不確切的復方製劑,增加瞭用藥風險和不安全因素。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凡含有《廢止目錄》序號1~4藥物成分的所有獸用原料藥及其製劑地方質量標準,屬於《廢止目錄》序號5的復方製劑地方質量標準均予同時廢止。 三、列入《廢止目錄》序號1的獸藥品種為農業部193號公告的補充,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産、經營和使用,違者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實施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企業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該類産品批準文號的注銷、庫存産品的清查和銷毀工作,並於12月底將上述情況及數據上報我部。 四、對列入《廢止目錄》序號2~5的産品,企業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産品批準文號注銷工作,並對生産企業庫存産品進行核查、統計,於12月底前將産品批準文號注銷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批準文號、産品名稱及商品名)及産品庫存詳細情況上報我部,我部將於年底前匯總公布。 五、列入《廢止目錄》序號2~5的産品自注銷文號之日起停止生産,白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後,不得再經營和使用,違者按生産、經營和使用假劣獸藥處理。對僞造、變更生産日期繼續從事生産的,依法嚴厲處罰,並吊銷其所有産品批準文號。 六、阿散酸、洛剋沙胂等産品屬農業部嚴格限製定點生産的産品,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地方審批的洛剋沙胂及其預混劑,氨苯胂酸及其預混劑不得生産、經營和使用。企業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12月底前完成該類産品批準文號注銷工作,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我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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