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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赫教授为德国社会法领域的领军人物,《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精选了其学术生涯中具有代表性的十三篇理论文章,介绍了社会法和社会政策领域的基础理论问题和发展史,对国内社会保障改革及社会保障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借鉴意义。
内容简介
《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精选了十三篇察赫教授产生了重要影响的学术文章,分五部分介绍了社会法和社会政策领域的基础理论问题和发展史,涉及社会法基本概念和分类、福利国家理论、社会保障的基础问题、全球化下的新发展、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及面临的挑战等,对当下国内社会保障改革、社会法和社会保障学科的长远发展有很大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汉斯·察赫(Hans Zacher,1928-),德国社会法学家,1952年获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55—1963年先后存巴伐利亚州政府、巴伐利亚行政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工作。1963—1971年任萨尔大学国家法、行政法与教会法教授。1971年任慕尼黑大学公法教授(1996年退休)。1975—1992年创建并主持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社会法研究所(慕尼黑)。1990—1996年任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主席。<br> 主要供职于德国政府各委员会:联邦经济部科学顾问委员会、联邦政府社会法典编纂委员会(创会会长)、联邦养老保障委员会;德国全国性专业机构:社会法联合会(创会成员)、德国法律人大会、德国国家法学联会;欧洲专业机构:欧洲社会保障研究所(创所成员);国际专业机构:社会福利国际委员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国际学会等。<br> 巴伐利亚科学院、教皇社会科学院、欧洲科学院院士。雅典大学、弗洛茨瓦夫大学、吕文大学、赛格德大学、魏茨曼科学研究所(雷霍沃特/以色列)名誉博士。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读<br>绪论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br>一、历史背景<br>二、架构<br>三、“福利社会”方案与法律<br>四、结语:“全球”世界中的欧洲<br><br>第一编 社会法基础问题<br>第一章 什么是社会法<br>一、概念问题<br>二、社会法概念的四个层次<br>三、与社会保障概念的区分<br>四、结语<br>第二章 社会法的基本类型<br>一、“福利社会”的出发点<br>二、社会法的微观出发点<br>三、社会法的宏观条件<br>四、狭义社会法(“Sozialrecht”)与广义社会法(“soziales Recht”)<br>五、社会法决定要素的循环永动<br>六、社会法的结构要件<br>七、社会法类型的多元化<br>八、对社会法基本类型多元化的解释<br>第三章 社会法教义学的发展<br>一、社会法的开端及社会保险法教义学之花<br>二、战后时期:从社会保险法到社会法<br>三、70年代以来:新的问题视角——学术上的进步<br>四、仍然欠缺:社会一法一教义学<br>第四章 社会法领域的法律化<br>一、初步解释<br>二、社会法和社会法中法律化的“位置<br>三、法律化的表现形式<br>四、评价的多个角度<br><br>第二编 社会政策问题<br>第五章 福利国家的两难处境<br>一、福利国家合理性问题<br>二、插入<br>三、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与负面刺激作用<br>四、规则的引导与负面刺激<br>五、福利国家与政治制度<br>六、挑战<br>第六章 福利社会国家与繁荣<br>一、问题<br>二、靠拢<br>三、核心范例:福利社会的市场经济<br>四、结论<br><br>第三编 社会保险特殊问题<br>第七章 社会保险的发展之路<br>一、“社会保险百年史”研究计划中的国家分报告<br>……<br><br>第四编 德国与欧洲社会法<br>第五编 发展中国家与全球化
精彩书摘
然而个体与群体生活的质量并不仅仅依赖于各种通常被认为是“公共服务”的预防措施和待遇。成功的个体及群体生活与太多因素相关,国家占据了相当重要且丰富的一部分。<br> 核心例证是抚养与教育。与抚养和教育相关的是个人以此可以实现照顾自己和他人,并参与到社会与公共的共同作用尤其是参与到国家中来。个人如何实现劳动、收入、需求满足和家计的基本形式,以何种方式与何种程度参与福利社会事物,如何正确评价福利社会干预,都是由抚养与教育给出核心前提。抚养与教育还决定了,为了制造出个人所经历的开放或封闭的劳动机遇、充足或不足的收入或收入的缺少部分、需求满足的提供与实现、需求满足最大能力的达到或未达到、扶养单元、家计负担与家计负担的卸除等的关系,其他社会成员怎样共同作用,并导致什么结果。抚养与教育是家庭的核心责任,它们产生自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的与公共的各种丰富经历与作用中。但除此之外还需要一种制度,根据公共责任项目的标准对这些作用加以补充。这种制度不必一定要由国家来实现,但原则上并且无论如何国家必须对其提供保证。<br> 一个社会的各种生活可能性还依赖于科学与探索、文明价值的培养与灌输、文明积累的保持与维护、进入文明积累的通道、文明发展的持续。即使涉及抚养与教育之外的其他方式,国家在所有这些领域仍要承担重要责任。<br> 有一个复杂且十分重要的基本价值:安全。安全是指对危险的防护。危险既可出自事物又可出自于人;既可由于天然又可由于技术;亦可源于疏忽、轻率及危害社会的犯罪。安全是有代价的:在发现危险、清楚正确地认识危险并先一步采取行动上会有损耗,首先是由于危险的发现和对危险的遏制使得自由受到限制。为了让安全的益处不致导致太大代价,适度性是一个重要原则。对危险的抵御和遏制尚不足以制造出安全。只有当把危险所可能出自的人群融入社会,安全才会产生。对于国家中的生活来说,安全具有完全决定性的意义。它是国家最高程度的任务:是国家的一个非常敏感、非常多方面与多层次的任务。<br> 内部安全之外还有外部安全,即对世界和平的考虑。这一观念扩展成了国际间的合作,它是国际与国家间责任的通常表现。它也决定着社会的重要生活可能性。<br> 在这所有的背后是国家对于法律的责任:对于正确和恰当的、即既合乎实际又合乎人们的需要的、对社会状况的可信和有效的规范的责任;对于私人生活的规范责任,即对家庭和私人共同体及其相互作用的大量其他形式的责任;对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各种联合与机制的规范责任;对于政治共同体的结构、功能、程序及其内部参与的责任。但是法律不仅是抽象的规范,法律还指它自身实现的各种路径,即规范及其对象之间的介体。法律的含义不仅是认识法律与遵从法律,还包括批判法律与获得法律。法律指的是司法、法律适用的引导和行政上的实施。法律还指:所有与其相关者的法律意识;所有可能的社会成员,包括强者、弱者与中间阶层以及各种组织、机构、个体及小群体对其活动空间的利用和对其边界的维护。国家在其中的核心角色昭然可见。<br> 所有这些只不过是对于由国家负责的各种个体与集体、私人、社会及公共生活的诸般条件的多样性与意义的例证——虽然是核心例证。这种责任性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也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但是它们亦表明,即便与参与经济过程和经济收益无关,与参与“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文明水准无关,与“更多的平等”、生活条件的社会安全及福利国家基本生存保障的努力无关,国家还是得对人的状况及其发展机会承担何种责任。<br> 比起那些把福利社会国家原则在宪法中孤立单列出来或者只把它与法治国家、民主、共和等扯上关系的宪法制定者,巴伐利亚宪法的制定者要更接近于真相。1946年,他们在宪法中写道:“巴伐利亚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福利社会的国家。”<br>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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