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比较法学文库:宪法解释》记录了谢立斌这几年的学术探索。全书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有关宪法条款进行了解释。首先探讨了比较解释的可能性,然后对宪法中部分基本权利条款、国家机构条款进行了解释。分析了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作者简介
谢立斌,男,生于1977年。1995至2007年就读于天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德国汉堡大学,获本科、硕士、博士学位,2007年开始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德法学院院长。阅读和思考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以赫曼·黑勒(Hermann Heller)等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学者为切入点,分析国家、权力、政治、正当性等根本问题,探索中国未来宪政的可能发展路径;作为宪政主义者,主张认真对待我国现行宪法,将之视为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规范来源,并基于这一立场严格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具体条款进行学理解释,使抽象的宪法面对鲜活现实得到具体化,以期些微促进宪法在实践中发挥规范效力。迄今出版一本德文专著、两本中文译著,在期刊、国际会议等发表中文、德文、英文论文若干。
目录
总序
宪法与道德(代序)
第一章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以中德意见自由和言论自由条款为例
一、意见自由的保护范围
二、意见自由的限制
三、德国意见自由条款解释中运用的解释方法分析
四、中德宪法解释现状的比较
五、比较宪法在宪法解释中的功能
第二章 德同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引言
一、德国融合理论对宪法裁判的影响:吕特案
二、各法律部门的全面宪法化
三、德国理论的启示
第三章 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一、宪法上人的形象
二、宪法上人的形象的变迁
三、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第四章 自由权的保护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风险社会对宪法的挑战
二、宪法自由权防御功能不足以应对风险
三、保护义务作为自由权条款对国家设定的义务
四、保护义务的实现
第五章 宪法财产权对税收的规范——中德宪法比较研究
引言
一、中德财产权条款比较分析
二、税收应当受财产权条款规范
三、财产权条款对税收的要求
四、具体税种的合党性分析:以财产税和利息税为例
第六章 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
一、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
二、中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及其与德国法的比较
三、结论
第七章 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
前言
一、宪法解释的意叉
二、劳动权与相关概念
三、劳动的概念
四、劳动权的基本权利主体
五、经济体制变迁大背景下的劳动权条款
六、劳动权的内涵
七、劳动权的限制
第八章 宪法社会权体系化保障——以中德比较为视角
一、宪法社会权的体系化: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二、德国宪法社会权体系
三、中国宪法社会权体系
四、结论
第九章 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一、法院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二、适用作为基本权利条款之具体化的立法
三、对抽象立法进行合宪解释
四、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条款
结语
第十章 个人数据的宪法和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某银行滥用个人账户信息推销保险
二、个人数据的滥用及其对公民自由的影响
三、个人数据的宪法保护
四、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五、余论:现实中的数据保护有赖于公民意识的觉醒
第十一章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情形的认定
一、具体化地方立法
二、创设性地方立法
三、与中央立法存在明显矛盾的地方立法
四、结论
第十二章 公众参与的宪法基础
一、引言:公众参与的规范基础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二、行政决策民主性、科学性不是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依据
三、基本权利条款作为公众参与的宪法依据
四、结论
后记
精彩书摘
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在这方面,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果广义地理解这个概念,认为国有企业员工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无疑至少这部分群体参与创造物质财富。但是,一个典型的、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其本职工作而言,是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如果他们通过经商等方式直接从事物质财富的创造,那么这些活动就是与他们的身份不兼容的,将违反宪法(以及法律)对其设定的义务。因此,我们基本上可以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是,从某种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维持国家机关的运转,保证了企业和公民个人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法治环境,在一定意义上也就间接地参与了财富的创造。例如,如果立法机关不制定经济立法并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执行,则市场经济的运行就会}}{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公民的经济权利受到侵犯也就得不到保护,这最终将压制公民和企业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又间接地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创造。就精神财富的创造而言,情况也是类似的。一些公民可能也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家承办的文化事业机构内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的人员。他们无疑直接创造精神财富。虽然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创造精神财富,但是,他们的工作给从事文化事业的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执法活动,就能够充分保障这部分公民的发明、创作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工作人员也在某种意义上对精神财富的创造做出了贡献。由以上分析可知,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地参与了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他们的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取决于劳动是只包括直接创造财富,还是包括间接创造财富的活动。对于这一问题,《宪法》第42条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宪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似乎提供了一定的线索。该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饶有意味的是,这里出现了“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表述。这个表述说明,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明确地将国家工作人员定位为劳动者。因此,这就表明,宪法上的劳动概念是比较宽泛的,包括直接和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
其次是知识分子是否从事劳动。知识分子是指有较高文化水平、从事脑力劳动的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人们对于知识分子的工作,存在不同的评价。特别是在1957年反右运动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期间,社会上都对知识分子的价值存在负面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一度盛行的读书无用论等思潮,也间接说明社会上对于知识分子所从事工作的价值尚未达成共识。目前有人提出学者应当适度贫困的观点[2],根据按劳分配原理,似乎也对学者即知识分子是否从事劳动,或者其劳动的价值提出了疑问,否则不能够理解为什么学者在收入分配上应当适度贫困。鉴于种种认识上的混淆,我们有必要分析知识分子的工作是否构成《宪法》第42条意义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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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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