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近代名医伤寒论著十人书:读过伤寒论》系近代岭南名医陈伯坛多年研究《伤寒论》的心得之作。全书凡十八卷,卷之首列“门径”与“读法”二卷。“门径”主要介绍阴阳、表里、虚实、营卫、津液等22个名词术语的基本概念,并绘图12幅以辅助说明;“读法”重在阐述有关《伤寒论》之句读知识,颇多新的体会。正文采用“以经注经”的方法研究《伤寒论》,强调阴阳理论,指出《伤寒论》实以阴阳二字为心法,知阴阳为眼法,治阴阳为手法。阐发气化学说、标本中气的理论,以体现中医整体观。不仅全面阐释《伤寒论》之经义,且能批评自晋以来诸家注疏之得失。阐幽探奥,融会贯通,且颇多独到之见,堪称近代注释《伤寒论》之佳本。
作者简介
陈伯坛(1863-1938),名文炜,字英雄,广东新会外海乡(今属江门市郊区)人。出身贫家,得族亲资助入学,熟读经史义理,兼学中医。年弱冠,在广州大马站悬壶济世。
1899年在广州书坊街正式设馆,挂牌行医,实行“富者多取而不伤,贫者减免而受惠”的宗旨,门诊只收诊金二毫钱。因医术精通,每日求诊者逾百。
他在业医之余,撰文著述,辛勤不息。他深得张仲景《伤寒论》要旨,旁及各家;且不固守旧说,着意创新。有“广东四大名医之一”和“广东四大怪医之一”的称誉。
著有《读过伤寒论》(1929年出版)、《读过金匮》和《麻痘蠡言》(1939年出版),共一百余万字。
目录
卷之首另开卷一、卷二
张仲景原序
读原序并识
叙言
序
凡例
门径
图形
读法
卷之一
太阳篇豁解计二十八节,汤方十
桂枝汤
桂枝加葛根汤
桂枝加附子汤
桂枝去芍药汤
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
桂枝麻黄各半汤
桂枝二麻黄一汤
白虎加人参汤
桂枝二越婢一汤
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术汤
卷之二
太阳篇豁解计十三节,汤方十
甘草干姜汤
芍药甘草汤
调胃承气汤
四逆汤
葛根汤
葛根加半夏汤
葛根黄芩①黄连汤
麻黄汤
大青龙汤
小青龙汤
卷之三
太阳篇豁解计二十五节,汤方八
桂枝加厚朴杏仁汤
干姜附子汤
桂枝加芍药生姜人参新加汤
麻黄杏仁甘草石膏汤
桂枝甘草汤
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
厚朴生姜甘草半夏人参汤
茯苓桂枝白术甘草汤
卷之四
太阳篇豁解计三十节,汤方十
芍药甘草附子汤
茯苓四逆汤
五苓散
……
卷之五
卷之六
卷之七
卷之八
卷之九
卷之十
卷之十一
卷之十二
卷之十三
卷之十四
卷之十五
卷之十六
卷之十七
卷之十八
精彩书摘
《近代名医伤寒论著十人书:读过伤寒论》:
太阳病,下之后,其气上冲者,可与桂枝汤方用前法。若不上冲者,不可与之。
上言太阳病项背强几几者,绘其形耳。其形不下,其气不上可知。气生形者也,舍其气以求其形,尚有遁情哉?特患下之后,没收其形于下药之中,桂枝证之仍在、不仍在无信息,则桂枝汤之可与、不可与有疑团矣。盖形归气则气之动静即其形,苟非求形于气,安能求方子法乎?况下后其气往往下趋乎?即上矣,倘非奉上而冲上,冲则甚于动也。“太阴篇”以胃气弱易动之故,桂枝明明减芍药,本证谓非因误下之故,冲动太阴,吾不信也。与桂不与芍,不如不与矣。与桂仍与芍,不如俟其气不冲而后与矣。岂知其气自有其气之势力?假如上冲其气也,则太阴为被动。正惟其气上冲也,是太阴为自动。阴气不为下药所持,遂一鼓以作其气。就令不以桂枝之形,附诸桂枝,却提举太阳之病,还诸太阳,则后此无形之病证,可作前此有形之病证观也。日可与桂枝汤方用前法,无前法,安得有后师哉?师其法以辨形,用以将息桂枝证之枝叶;师其法以认气,用以将息桂枝证之根菀。明夫此,始可与言用方用法也。反言之日:若不上冲者不可与之,此又前法所未备,亦与后法有未符,彼非下后汗出而喘无大热,似无禁桂之必要也。吾谓下文因误下立方立法者何限?即服桂枝汤后,仍有易方易法也。“不可与”即“可与”之互词耳。起下文不与桂枝之与桂,后法从此始,前法未告终也。
太阳病,三日已,发汗,若吐,若下,若温针,仍不解者,此为坏病,桂枝不中与也。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
书太阳病,为足太阴书也。日三日已,“已”训“止”,病未止而止,必其气当上而不上也。独是未经误下,气不上冲者亦其常,如欲征明地气之奉上,当从食谷上讨消息。例如“少阳篇”所云,其人反能食而不呕,认定阳明之降,可识太阴之升矣。彼条日三阴不受邪,又可悟地气上必有汗以却邪,桂枝中与矣。以有其气在,能收放药力故也。苟置阴气于不问,阳汗必一发而无余,虽解汗亦作发汗论,况昧昧者尤不止此。若吐、若下、若温针是其惯技,日仍不解者,遑有解法哉?此为以法坏法,汗坏、吐坏、下坏、针坏,坏无差等,而病无主名,故以坏病名之。此外独“少阳篇”仅一见耳。彼则有谵语无脉证,少阳之转枢决不灵,故日柴胡证罢。此则有脉证无谵语,太阳之变端几莫测,故日桂枝不中与也。何以不立方立法耶?犯逆不止一端,见证亦不止一端,断非一方一法所能收拾,此坏病所为病不胜病也。合治之反不治,分治之庸可治?惟有递观其脉证,便知先见之逆犯何逆,随证治之,治其一而后及其余,亡羊补牢斯已耳。法法具在下文,不日以法治之者,在少阳则以本篇为前法,在本条则以上条为前法,前法已恝①焉不用矣,后法尚侈陈乎哉?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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