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重点论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法律关系及其取得、运用和保护的方法,分专题讨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如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控制策略、知识产权商业化策略和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等,并分析了华为、比亚迪、朗科、腾讯等著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案例。这些案例增强了《知识产权》的可读性和应用价值。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制度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五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利用
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七节 邻接权
第八节 著作权的保护
第九节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三节 专利权的客体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六节 专利申请、审批和无效
第七节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节 专利权的管理
第四章 专利文献检索与应用
第一节 专利文献
第二节 专利文献检索
第三节 专利文献检索的应用
第五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与程序
第四节 商标权及其限制
第五节 商标专用权的消灭
第六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六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四节 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专题
第一节 知识、知识资产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企业竞争优势
第三节 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管控策略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五节 知识产权商业化策略
第六节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第八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一 面向国际化的华为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二 应对跨国讼案的比亚迪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三 掌握核心技术的朗科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四 立体维权的腾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索引
案例2-1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2-2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案例2-3 张某某代理其子诉某摄影师王某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2-4 吴冠中诉他人拍卖假冒自己署名伪作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2-5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诉华网汇通技术服务公司和湖南在线网络传播公司侵犯发行权纠纷案
案例2-6 重庆市万州区旅游局与谢盛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7 美国莲花公司诉波兰德公司侵犯Lotus1-2-3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3-1 陶义诉北京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例3-2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风轮”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例3-3 于某广告板面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案
案例3-4 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
案例3-5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申请临时措施错误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6 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3-7 美国3M公司与上海跃丰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呼吸保护器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5-1 “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争议案
案例5-2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5-3 力士香皂平行进口案
案例5-4 ipad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5-5 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案
案例6-1 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6-2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胡美凤、北京金祥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6-3 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
案例6-4 南通大江化学有限公司诉朱慧忠竞业禁止合同纠纷案
案例6-5 苏州宗宗金属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宗公司)诉马德华、苏州俊德首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精彩书摘
《知识产权(第2版)》: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将其翻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什么,目前还没有一个被一致认可的概念。国内外著作普遍表述知识产权概念的方式是列举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阿瑟 R.米勒.知识产权法概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或者说“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沈达明.知识产权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然而,这种方法不能揭示属概念的全部外延,只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而不及于除商标之外的其他商业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关于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则采用完全列举知识产权对象的方法表述知识产权概念。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有关项目的权利: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②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③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④科学发现;⑤工业品外观设计;⑥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⑦禁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本协议,“知识产权”系指第二部分第1至第7节中所包括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即:①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⑧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完全列举的方法表述清楚明确,但用来说明概念,则过于繁琐,而且知识产权的外延并非固定不变。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对象被纳入到知识产权当中,例如,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这一保护知名人物对其形象和身份所具有的利益的权利也被认为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从这个角度看,采用列举方式因难以列全,存在较大的缺陷。从科学的意义上讲,概念应当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而简单的列举恰恰不能完成这一任务。概念本身就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抽象出本质属性而成。所以统一知识产权概念的基础,需要从种种或同或异的列举背后,发现它们的共性。
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知识产权阅读资料》中也提出,“知识产权,广而言之,意味着智力活动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所产生的合法权利”郭寿康.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5.。这种以智力成果作为统一知识产权概念的基础的观点认为,商标也属于智力成果。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商业标记的设计与选择凝结了智力劳动;二是商业标记权的利益来源于商业信誉,信誉的建立、维持包含了智力劳动。然而,这些解释在逻辑上的困境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当某个对象的智力含量成为该对象受保护的法律要件时,把该对象称为“智力成果”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概念中突出的每一个特征都应当具有规范意义。如果法律不以商标的创造性作为保护要件,即使商标的设计、信誉的维持在客观上含有智力劳动,把商标称为智力成果也是无意义的。譬如,一个物的生产者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但物并不因此成为“智力成果”李琛.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知识产权,2004,(2).。
从知识产权产生发展的历史来看,19世纪50年代之前,商业标记的财产性还没有被承认,当时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是版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因此用“智力成果权”来概括这些权利,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商标权出现之后,人们一度以商标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反对把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待。英国1862年商标法草案的起草者Hindmarch认为,商标与专利、版权不能类比,书籍和外观设计是“被创造的财产”,而对于商标,“我们没有创造任何新事物,只是对我们承认的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保护模式而已。”英国学者评论美国1878年的Leidersdorf v.Flint案时指出,该案判决之所以认定美国宪法没有授权国会制定商标法,主要是由于商标的非创造性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1760-1911//李琛.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知识产权,2004,(2).。商业标记权最初是与专利权一同作为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与著作权共同被称之为知识产权。商业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进入知识产权的行列,与其最早与专利权共同成为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有必然联系。在《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产生于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第二类是与工商业经营活动中营业者长期使用的与其商誉有直接关系的标记性权利,这类客体虽与创造性智力劳动没有多么大的联系,但特定标记与特定主体的商业经营活动相联系,亦可成为能产生“财产化”利益的源泉。第三类是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也作为受保护的一种权利,实际上即是以国际条约的方式,为缔约国设定一项在其境内规范商业行为,以便商人可以在公正的游戏规则之下进行“商业游戏”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79.。《巴黎公约》将此三类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因为他们都关涉工商业活动中主体的重大商业利益。有学者提出,作为知识产权独立类别的商标、服务标章、商号名称、产地标志、不正当竞争之防止,其特征在于此类保护对象与人类之精神创作无关,而是法律基于维持正当交易秩序之考虑,始予以保护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之概念与法律体系//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44-146.。工商业标记有着独立的特征和存在意义,并不能被智力成果所包含,因此以智力成果所具有的创造性特征作为统一知识产权概念的基础是不妥当的。
相对而言,采用划分的方法表达知识产权的概念较全面。“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6.。”此概念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这种表述知识产权概念的方法克服了“智力成果权”概念的缺陷,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间的差异,具有合理性,并成为一种较为通行的观点。然而,该观点在抽象性上仍有欠缺,未能说明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记又具有何种共性与特征。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概念统一的基础是具有一定独特性的、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就是权利人对具有一定独特性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支配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对象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或者说知识产权的特征源自知识产权对象的特殊性。首先知识产权的对象具有独特性。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都有所谓独创性或原创性、创造性、显著性的要求,本书将其概括为独特性。具体来看,作为著作权的对象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54.。尽管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人分别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仍各自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毕竟这属于特例,独创的作品往往是各不相同的。专利权的对象发明创造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条件,即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范围,要与现有技术不同,并体现出进步性。对于商标,其获准注册的一个主要条件就是要具备显著性,即应具有能使人据此识别出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这里的显著性要求对应于专利法上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不能够获得注册。不论是原创性、新颖性还是显著性,其共同之处都是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与先前已存在的作品、发明创造、商标不相同,是独特的。
知识产权的对象具有非物质性。物,是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们一定物质或精神需要,以动产或不动产等形式体现的有体有形的实实在在的存在。而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品”,包括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工商业标记是非物质实体的、非物理的存在,它们都表现为一定的“形式”。知识作为形式,是客观的。形式需借助质料加以表现。但是,不能将作为形式的知识与承载知识的质料混淆。质料,是知识的载体。知识被人认识和感受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载体,其作为纯粹的形式可以通过与多种的、多个的物质载体相结合,使自身被任意地复制,不受限制地得到表现。因此,必须明确的是,知识与知识的载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物本身与其功能或效用是不可分离的,物的转移意味着物权的转移。物由于其物质的特定存在,使其不可能同时在不同地域被不同主体使用。而知识作为形式可以与其载体分离、结合,其功能或效用与载体无关,而承载知识的质料或载体的转移却不是知识产权的转移。以作品为例说明,一部作品可以被复制为成千上万册图书发行,每个图书购买者得到的只是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图书,即得到了物以及物的所有权,而非作品或基于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仍属于著作权人。知识产品有着不同于动产、不动产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即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法学评论,2000,(5).。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其只需经过一次生产,便可通过无限量地复制自身,与物质载体相结合,来满足社会的需要,而无需重新生产,并由利用的程度决定其经济价值。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基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特征通常被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利用和处分。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导致其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在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知识几近成为公共物品,只要可被人获知,就可任意免费利用,无须为其利用行为支付报酬。知识产品由此具有了自由物品或免费物品的特征,也就是说,知识具有外部性。然而,知识产品作为人的原创性劳动的成果,并不是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的赐予,它的产生支付了代价。经济学上,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物品也是稀缺的,是经济物品,而非自由物品。从知识产品的产生来看,不应认为知识产品可以被任意无偿取用。就像有形的财物因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而本身又是稀缺的,获得它必须向其所有人支付代价一样,知识的有用性以及稀缺性,要求获取知识的人向其创造生产者支付对价。如果放任知识外部性的产生,必将导致供给不足。只有在产权能够界定和执行的时候,大部分与外部效应有关的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只有对知识产品设置产权,才能使其具有排他性。随着知识产品对社会的有用性或其贡献的重要性逐渐被意识到,各国便逐步制定知识产权法将知识产品纳入到法律的保护框架之内,成为被法律确认的专属于权利人的财产。知识产权人可以基于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独占性地获取市场利益。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其知识产品,否则将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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