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同濟大學法學文叢: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二捲)》是定位於知識産權與競爭法交叉問題研究為特色的連續齣版物。《同濟大學法學文叢: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二捲)》的主題是:“知識産權的反壟斷法規製”,重點關注我國有關指南(辦法)的齣颱,歐盟對有關指令和指南的修訂,以學術論文、翻譯國外的有關文獻、案例為主,適當加入單純的知識産權或反壟斷內容。
作者簡介
張偉君,1969年生,浙江定海人。北京大學法學學士,上海大學法學碩士,同濟大學生管理學博士。現任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産權與競爭法中心主任。國傢知識産權專傢庫專傢,中國知識産權法研究會理事,德國馬普知識産權法、競爭法與稅法研究訪問學者(2006—2007)、美國伊利諾伊大學訪問學者(2010)。齣版專著《規製知識産權濫用法律製度研究》,發錶學術論文40餘篇。
張韜略,1978年生,廣東潮州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同濟大學管理學博士。現任同濟大學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國洪堡基金會德國聯邦總理奬學金獲得者(2008-2009),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訪問學者(2005),德國馬普知識産權法、競爭法與稅法研究訪問學者(2012)。在國內《專利法研究》《知識産權》《電子知識産權》等雜誌發錶論文20餘篇。
目錄
第一編 全球經濟與知識産權
權宜之婚姻:1990~2012年間的世界經濟與知識産權
第二編 協議限製競爭與轉售價格維持
售後限製及其對競爭的危害:以首次銷售原則為視角
轉售價格維持的違法性與法律規製
限製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司法評價
中、歐、美反壟斷法規製限製最低轉售價格
協議的異同——兼評銳邦訴強生案二審判決
第三編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技術標準
歐洲電信標準組織ETSI的原則、準據法及嚮ETSI所做聲明之效力
中國實行的FRAND原則
FRAND承諾對標準基本專利權利行使的影響
第四編 創新保護與專利流氓
金融創新與專利法
歐洲專利流氓——專利法是否需要設立新壁壘?
“專利流氓”威脅論:先見之明,抑或杞人憂天?
第五編 知識産權與競爭政策
加拿大競爭局關於知識産權執法的指南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當行使知識産權的審查指南》
德國《反限製競爭法》第八次修訂
歐盟競爭法適用於技術轉讓協議的集體豁免條例及其修訂
第六編 書評
書評:《知識産權與競爭政策的交互影響》
編後語
精彩書摘
《同濟大學法學文叢: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二捲)》:
1.裁決的對象是包括費率在內的FRAND許可條件,而不是權利人的許可要約(Offer)是否滿足FRAND承諾
有些權利人為瞭避免中立第三方程序裁決可能産生不利於自己的結果,提齣中立第三方程序隻負責判斷自己提供給潛在被許可人的Offer是否FRAND,如果該Offer被認定滿足FRAND承諾,則可以要求禁令,否則不可以要求禁令。
但Offer是否FRAND本身就是現在法院在許多關於標準基本專利爭議中正在審查的問題,正是因為這個問題的模糊性,導緻訴訟頻發。而且這個方法對權利人過於有利,權利人在被裁定為Offer沒有滿足FRAND承諾之後不會承擔任何不利後果,完全可以再提齣一個新的不滿足FRAND的Offer給潛在被許可人並以禁令相要挾,從而將潛在被許可人置於持續的風險之下,並沒有解決雙方關於許可協議的實質爭議。
中立第三方程序裁決包括費率在內的FRAND許可條件的好處是能夠一次性解決問題,避免雙方的爭議久拖不決。
2.不能限製潛在被許可人發起中立第三方程序的權利
可以提齣中立第三方程序確定FRAND許可條件主體不僅包括權利人,也應該包括潛在被許可人。權利人可能提齣一個對於潛在被許可人不利的裁決場所.然後因為潛在被許可人無法接受而使潛在被許可人無法利用避風港規則,齣於公平考慮,潛在被許可人應該有權利按自己的意願發起中立第三方程序。
另一方麵,某些法域下,比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337程序中,可能不接受關於第三方裁決FRAND條件的申請,此時如果權利人拒絕在其他地方提齣中立第三方程序,又不允許潛在被許可人在其他地方提齣FRAND裁決要求,則潛在被許可人無法獲得救濟。
3.不能限定由一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全球許可費
專利具有地域性,專利的價值隻有在本國纔能得到公正的裁決,比如對於中國專利,美國法院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裁決。再比如某些專利通過同族申請進入另一個國傢後,很可能由於翻譯等原因導緻專利質量的下降,該因素也隻有在專利獲得授權的國傢纔能得到充分的考慮。所以一個法院裁決全球專利許可費的想法是不現實的,也必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另外,不是所有的國傢的法院都願意適用長臂管轄去裁決其他國傢的專利價值。當然,如果權利人和潛在被許可人都同意在一個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全球許可費的裁決,則沒有問題。
4.允許就專利包級彆進行裁決,但不能限定為全球專利包
考慮到效率因素,以及專利包許可的現實需求,應該允許就專利包級彆進行裁決,而不是僅僅限定在涉訴專利,否則對於權利人過於不公平。但這個專利包不應該要求一定是全球範圍級彆的專利包,理由可見上述關於全球許可費裁決的論述。對於專利包的專利價值的判斷,可以選取專利布局國傢的幾個典型樣本作為代錶。當然,如果權利人和潛在被許可人都同意就全球專利包進行裁決,則沒有問題。
5.在閤理長的時間內解決問題,不能久拖不決
中立第三方程序不應該久拖不決,否則相當於變相的幫助潛在被許可人拖延談判,對權利人不公平。應該設定有效率的程序,選取適當的爭議點,在閤理長的時間內解決問題。使潛在被許可人可以享受避風港的保護,但也不至於利用避風港作為手段逃避獲得許可的義務。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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