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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证据运用案例与实务》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全面地解读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运用的法律规定。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规范,具有示范性与指导性作用,对读者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证据运用案例与实务》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可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目录
第一章 证据概述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1-1 王某某、李某某被劫案
第二节 证据在定案中的重要意义
案例1-2 辛普森杀妻案
第二章 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案例2-1 黄某诈骗案
第二节 程序法定原则
案例2-2 杜某某被违法刑讯逼供案
第三节 证据质证原则
案例2-3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第四节 处分原则
案例2-4 毛某、龙某修改遗嘱案
第三章 运用证据的规则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例3-1 王某强奸案
案例3-2 张某贩卖毒品案
第二节 意见证据规则
案例3-3 美国通用能源公司诉华陆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3-4 李某奎死刑改判案
第三节 传闻证据规则
案例3-5 吴某、钱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3-6 清洁工被撞后肇事车辆逃逸案
第四节 自认规则
案例3-7 莫甲与莫乙买卖纠纷案
案例3-8 某电力公司诉陈某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案(二审)
第五节 推定
案例3-9 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例3-10 汤某和等诉荣昌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证人证言
案例4-1 张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4-2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作证?
案例4-3 广州首例警察出庭作证案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案例4-4 林某、陈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第三节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
案例4-5 段某谎报强奸案
第四节 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
案例4-6 马某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案
第五节 书证
案例4-7 强某某与强A、强B继承纠纷案
第六节 物证
案例4-8 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第七节 鉴定意见
案例4-9 黄某意外死亡案
第八节 勘验笔录
案例4-10 韩某平被杀案现场勘验
第九节 检查笔录
案例4-11 海南某小学校长强奸案
第十节 视听资料
案例4-12 田某盗窃案
第十一节 电子数据
案例4-1 3网络女友频约见小伙赴约陷传销
第五章 证据分类
第一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案例5-1 佘某某案
第二节 运用间接证据如何定案
案例5-2 詹某强故意杀人案
第三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案例5-3 王某和于某借款纠纷案
第四节 本证和反证
案例5-4 菲林公司诉英童公司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案例5-5 康某平强奸案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1 陆某、华某与徐某借款纠纷案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2 高某、杜某诽谤张某案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3 李某状告北京大学、北京市教委案
第四节 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案例6-4 娟子与新疆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第七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一节 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概念
案例7-1 李民诉陈良支付货款案
第二节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案例7-2 张某偷拍取证未获法庭采信案
第三节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
案例7-3 袁某某侵犯何某名誉权案
第四节 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全
案例7-4 某地公安机关违规取证案
第五节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案例7-5 邓某某杀害女友案
第八章 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第一节 侵占案件中的证明责任承担
案例8-1 上海海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占案
第二节 控方举证原则的例外
案例8-2 张某某正当防卫案
第三节 刑讯逼供案中的证明责任
案例8-3 赵某海被非法取证案
第四节 虐待、遗弃案中的证明责任
案例8-4 李某某虐待案
第九章 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9-1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
第二节 过错责任承担
案例9-2 钱某奇诉王某等侵权案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承担
案例9-3 张某龙诉陈某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
第四节 公平责任的适用
案例9-4 彭宇案
第十章 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案例10-1 舒某荣“闯黄灯”案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
案例10-2 北京市公安局车管所被诉核发拍照不当案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标准
案例10-3 王某诉北京市发展规划委员会案
第十一章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一节 证据的提出
案例11-1 当事人迟延举证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提出证据的程序
案例11-2 原告诉被告赔偿话费案
第三节 提出证据的要求
案例11-3 薄某某案公诉人举证环节之一
第四节 证据认定的概念
案例11-4 黄某某诉宋某某离婚案
第五节 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要求
案例11-5 沈某与某医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 行政诉讼认证的要求
案例11-6 麻某某处女嫖娼案
第七节 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案例11-7 戏剧性的两个判决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2]21号(节选)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一、我国有关证据概念的相关规定 1.证据是证明的根据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凭证,在我国的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为依据或根据。如今,在日常生活中的非法律事务也使用这一词,但在更多的场合下,它都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专门术语,以至人们听到这个词首先就会想到案件、纠纷、责任等法律问题。《辞海》中对证据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仅有《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证据就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证据的内容来分析,它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不能成为特定案件的证据;从证据的形式来看,它通过一定的载体存在,表现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材料也不能成为证据,仅能为案件的侦查和查明提供线索;从证明的关系来看,证据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具有一定的证明功能,不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的材料没有意义,也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同时还强调,证据应当以合法的手段并符合法定程序,在刑事案件领域,侦查员违反法定程序,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应该排除就是基于这一原因。在民事案件领域,当事人通过欺诈、威胁、乘人之危、侵犯隐私权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也要通过相关认定,否则不能使用。 2.证据的属性 (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必须真实可靠,不是人的主观想象、猜测、臆断。主要有3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人还是物或是状态,其本身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二是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三是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在证据领域中,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发现、收集、认识、理解证据提供了条件和基础。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因为任何行为或事件必然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发生,并在时间的顺序上留下一些影响,造成特定的印迹;在空间上产生一些影像,遗留具有特定性的反映,即使毁灭证据也会产生毁灭行为的证据。从另一个侧面,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在收集、审查证据时,不能主观臆测,单凭自己的想象,使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走向反面。 (2)关联性 关联性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客观联系,不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这样的证据就是无关联性的证据。无关联性的证据是不能被法庭采纳的。 通常情况下,应该这样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①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尊重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如实评价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能将没有客观联系的证据想当然地认为或者说成有客观联系的证据。 ②这种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其中直接联系是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间接联系时证据和案件某一方面事实的证明关系。无论何种联系,都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③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否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认识能力不断加强,才能逐步去认识我们今天尚无法认知的世界。而只有当这种事实被人们认识之后,其才能进入证据的领域。 (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②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合法的来源。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在案件的定案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必须符合这些种类,否则,即使与案件有关,也不能作为证据。例如测谎仪所做的测谎结论、警犬的辨认等。 ③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证据的审查程序,通常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都是审判人员,其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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