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债法总则研究》作者主张仍然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债法总则研究》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究和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第一编 债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债的概念
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债的概念
二、广义债的概念和狭义债的概念
三、债的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三、债的客体
第三节 债权和请求权
一、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
二、债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三、债权请求权体系
第四节 债的相对性和债权的平等性
一、债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平等性原则
第五节 债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概述
二、债对当事人的效力
三、债权的效力
四、债务的效力
五、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第六节 债的发生
一、债的发生概述
二、债的发生原因的法律意义
三、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
第七节 债权与物权
一、概述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三、债权的物权化
第八节 债与责任
一、债与责任关系的理论发展
二、债与责任的联系
三、债与责任的区别
四、债务与责任的分离
第二章 债法概述
第一节 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二、债法的调整对象
三、债法的特征
第二节 债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法
二、近代法和现代法
三、当代债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债法的体系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体系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体系
第四节 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内容
一、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二、债法总则的内容
第三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概述
二、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的区别
三、种类之债的成立与履行
第二节 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
一、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的分类
二、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的区别
三、金钱之债的履行
第三节 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
一、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概述
二、利息的计算
三、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的履行
第四节 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分类
二、选择之债的履行
第五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一、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概述
二、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区别
三、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效力
第六节 继续性债务和非继续性债务
一、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区分标准
二、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区别
三、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不履行
第七节 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
一、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概念
二、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区别
三、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效力
第四章多数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
第一节 连带之债概述
一、连带之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三、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第二节 连带债务
一、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
三、连带债务的产生条件
四、连带债务的效力
五、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第三节 连带债权
一、连带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债权的成立
三、连带债权的效力
第四节 不真正连带之债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概念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
五、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第二编 典型之债
第五章 合同之债
第一节 合同之债是债的典型形态
一、合同是债的典型形态
二、合同债权是债权最典型的形态
三、合同之债与合同责任
第二节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一、合同之债与各类法定之债的关联
二、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区分
第三节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一、传统的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而构建的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内容和合同法总则内容的区分
第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概述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概念
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侵权责任
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类型
第二节 债法总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一、债法总则对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适用
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
第三节 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一、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可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二、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特殊性
第四节 侵权法的扩张对债法体系的影响
一、侵权法的扩张对合同法的影响
二、侵权法扩张对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影响
三、侵权法扩张对因管理之债的影响
四、侵权责任法扩张与缔约过失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扩张与情谊行为
第七章 缔约过失之债
第一节 缔约过失之债概述
一、缔约过失之债的概念
二、缔约过失之债的特征
第二节 缔约过失之债的历史发展
一、比较法上的缔约过失之债制度
二、我国法上的缔约过失之债制度
第三节 缔约过失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之债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之债构成要件的关联性
第四节 缔约过失之债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四、违反强制订约义务
五、权代理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八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第二节 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二、大陆法
三、英美法
四、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第三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概述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五节 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概述
二、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特点
三、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四、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典型形态
第六节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概述
二、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三、添附中的不当得利
四、间接得利
五、因自然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
第七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主要是获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的具体内容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八节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排除
一、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排除的概念
二、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免除
第九章 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因管理概述
一、因管理的概念
二、因管理的特征
三、因管理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因管理的分类
一、真正的因管理与不真正的因管理
二、适法的因管理与不适法的因管理
第三节 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二、大陆法
三、英美法
四、我国的因管理制度
第四节 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一、因管理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二、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三、因管理和权代理
四、因管理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第五节 因管理的成立
一、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二、特殊因管理(不适法的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六节 因管理的效力
一、阻却违法的效力
二、对管理人的效力
三、对本人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七节 因管理的消灭
第八节 准因管理
一、准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准因管理的类型
第三编 非典型之债
第十章 自然债务
第一节 自然债务概述
一、自然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自然债务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一、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的概念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的强制执行力的恢复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抛弃其时效利益
第三节 道德债务
一、道德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二、道德债务的比较法分析
三、道德债务的构成
第十一章 悬赏广告
第一节 悬赏广告概述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四、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
第二节 悬赏广告的效力
一、悬赏广告生效的时间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三、完成悬赏广告声明行为后所获得的利益的归属
第三节 优等悬赏广告
一、优等悬赏广告概述
二、优等悬赏广告的效力
第十二章 法定补偿义务
第一节 法定补偿义务概述
一、法定补偿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补偿义务是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受益人补偿义务概述
一、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的性质
三、受益人补偿义务与因管理
四、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法定补偿义务的确定
一、法定补偿义务的确定概述
二、适当补偿要考虑的因素
三、关于补偿义务人向真正行为人追偿的问题
第十三章 获利返还之债
第一节 获利返还之债概述
一、获利返还之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获利返还之债的构成要件
三、获利返还之债的类型
第二节 获利返还之债属于独立的债的类型
一、获利返还属于独立的债的类型
二、获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三、获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四、获利返还请求权与因管理请求权的区别
第三节 获利返还之债的效力
第四编 债的履行与债的消灭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给付和履行
三、债的履行的性质
第二节 债务履行的原则
一、债务履行原则概述
二、债的履行原则
第三节 债务履行的主体
一、债务履行主体是债务人
二、债务履行辅助人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
四、履行受领人
第四节 债的履行标的
一、债的履行标的概述
二、代物清偿(Leistung an Erfuellung Statt)
第五节 债务履行的时间和地点
一、债务履行的时间
二、债务履行的地点
三、履行方法
四、履行费用
第六节 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二、清偿抵充的条件
三、清偿抵充的形式
四、法定抵充的顺序
第十五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的消灭的一般效力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二、新债抵旧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销的两种方法
三、抵销的效力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特征
二、提存的主体
三、提存的条件
四、债务人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五、提存的效力
第五节 免除
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特征
二、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
三、债务免除的要件
四、债务免除的效力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混同的原因
三、混同的效力
第七节 债的更新
一、债的更新的概念
二、债的更新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三、债的更新的要件
四、债的更新的类型
五、债的更新的效力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精彩书摘
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①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共通性规则的规定。其是基于总分结构,在区分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谓总分结构,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 或 von die Klammer setzen),区分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作为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编为分则或作为特别规则加以规定。② 总分结构原本是就民法典体系构建而确立的理念和技术,《德国民法典》起草人在借鉴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民法典中首创了债法总则。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的立法经验,在多个民法典草案中设置了独立的债法总则。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债编”,则主要参考了德国和瑞士的立法体例,将债之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代理权的授予、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在其第二编债法专门作出了规定,其债法总则对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债的消灭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这种立法体例的特点主要在于,在债法总则中对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合同和侵权只是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其一般性规则都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并不存在相对独立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新中国成立后,曾四次起草民法典,在各次草案中都有债法总则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债权,表明立法者对未来民法典的构建仍然承认债法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1999年的《合同法》是在统一了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容完整、体系严谨的法律,《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 约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合同法体系,这与传统大陆法系 的债法总则仅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进行规定存在明显区别。由于在合同法体系形成以后,债法总则的内容大多被合同法总则所替代,因而我国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第三编和第八编中规定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但并没有规定单独的“债法总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行采纳了侵权法独立成编的观点,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各自成体系的情形下,如何构建我国债法体系,尤其是债法总则体系,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毋庸赘言,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取消债法总则,是不恰当的,未来民法典应该单独设立债法总则编。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具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历史传统,更重要的是,存在设立债法总则的现实需要。德国学者Reiner Schulze认为,债法的总分结构的优点首先在于,其有利于减少债法规则的重复性(rules repetition),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便利债法规则的适用。① 民法法典化其实就是体系化。而体系化的标志之一是债法总则的设立。通过债法总则可以统辖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因管理等债的类型,并规定其共通性的规则,这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则的简约化。债法总则的内容可以沟通债法与民事特别法如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等的联系,并为这些民事特别法确立适用的一般准则。由于债法总则相对于各种债的具体规则而言,形成了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因而其可以形成对各种债的规则的指导和补充作用,从而使法律规则的适用变得更为周延和富有体系性。问题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债法总则?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需要一部内容完整的债法总则,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合同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对独立性。《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波塔利斯指出,“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 (les lois sont faites pour les Hommes et non les Hommes pour les lois);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文中说:“法律并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① 我国债法体系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满足我们的现实需要,总结我国自身的经验,彰显我国自身的特色。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经各自成体系的情况下,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不宜将分别调整合同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则纳入其中,而只应对各种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因此,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债法总则相比, 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法总则在内容上将更为抽象,其规则具有更强的普遍适用性。尤其是,债法总则的设立不应当影响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完整性。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编的制定过程中,并不是要抛弃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既有的立法成果,而重新制定债法;相反,应当在保持我们现有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框架和经验的基础上,使其融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从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因此,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共同成为民法典分则的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荷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荷兰民法典》第六编单设债法总则,虽然其中包括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影响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的相对独立性,在有关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中,又分别规定了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和合同法总则(第五章)。这种体例改变了大陆法原有的模式,即由债法对合同法、侵权法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没有单设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那么在这样一种立法体例下,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何种关系? 笔者认为,一方面,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在性质上是自成体系的,在体系上具有 相对独立性,债法总则的规则法完全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另一方面,债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仍可适用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经相对独立,但其部分内容(例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具体规则)仍可成为债法总则的内容。在这样一种体系结构下,合同法总则并不能 替代债法总则,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应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于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消灭等。在大陆法体系中,民法典债法的典型模式是将侵权行为、合同、不当得利、因管理等都纳入债法的范畴,因此,也被称 为大债法模式,尤其是像《德国民法典》等法典中,债法总则内容十分复杂庞大。从立法的科学性上说,其中许多内容并不真正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从而也并不一定符合债法总则的本来性质。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中,不一定要借鉴此种模式的经验,否则债法总则将完全替代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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