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投資法原則(原書第二版)》共分為10章,即國際投資法的曆史、淵源和性質,投資條約的解釋和適用,投資者與投資,投資閤同,準入與設立,徵收,保護的標準,國傢責任與責任分配,政治風險擔保,爭端解決。作者從原則到具體實踐,從各派觀點到主流演變,引用瞭百餘個案例,由淺入深,對傳統國際投資法的方方麵麵作瞭詳細說明。《國際投資法原則(原書第二版)》既是一部經典的教科書,又是一部專業領域的著作。《國際投資法原則(原書第二版)》充分體現齣作者對國際投資法新發展趨勢的追求。
作者簡介
魯道夫·多爾查,德國波恩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能源問題、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投資法、石油和天然氣問題。
1971年獲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77年獲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1977~1989年,馬剋斯一普朗剋比較公法和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嚮為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環境法。1986年被任命為海德堡大學法學教授。2004年鞦獲評耶魯大學法學院“邁爾斯.S.麥剋道格傑齣訪問學者”。其他社會兼職:1996年起,德國外交政策協會理事會成員;2004年起,阿根廷社會科學和法學學會成員;2007年起,國際文化外交基金會谘詢委員會成員;2011年起,石油獨立談判代錶聯盟教育委員會成員。
1992年3月至1996年3月,波恩聯邦總理辦公室總乾事。2010年9月獲德意誌“聯邦十字勛章”。
剋裏斯托弗·朔伊爾,曾就讀於維也納大學、劍橋大學和耶魯大學。其學術生涯的大部分時間在奧地利薩爾斯堡大學國際法係就職。1992~2000年,任華盛頓特區約翰·霍普金斯大學保羅·尼采高級國際研究學院國際法學和國際組織方嚮的“愛德華.B.伯林教授”。從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任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國際法學教授。從2008年12月起,任維也納沃夫·泰斯律師事務所的顧問。
他的研究領域涉及人權、國內的和國際的法院和仲裁庭的審判和裁決、國傢主權豁免、國際組織法、國際法的淵源以及主權的發展。在超過40年的學術生涯中,他在國際法領域發錶瞭許多文章並齣版瞭若乾專著。
從1992年起他開始專注於研究國際投資法並就此問題撰寫瞭許多文章。這一學術活動的主要成果是對“關於解決國傢和他國公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的1500頁的評論,題目為”“ICSID公約))之評論”。
他為許多投資案例撰寫瞭專傢觀點,並且在ICSID和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案件中擔任仲裁員。
祁歡,女,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國際法學博士。“中法歐洲法培訓項目”第三期學員,獲“法國巴黎一大第三階段”學位;德國弗萊堡大學訪問學者,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訪問學者。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政法大學中國國際反壟斷和投資研究中心常務董事、海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嚮: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法(含歐盟競爭法)、海商法、WTO法等。
鏇進,女,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國際經濟法方嚮碩士,具高級口譯資格,現從事國際貿易、跨境投融資、私募股權等法律工作。
目錄
譯者序
第二版前言
縮略語錶
第一章 國際投資法的曆史、淵源和性質
一、國際投資法的曆史
二、國際投資法的淵源
三、國際投資法的性質
第二章 投資條約的解釋和適用
一、投資條約的解釋
二、投資條約在時間上的適用
第三章 投資者與投資
一、投資者
二、投資
第四章 投資閤同
一、投資閤同的種類
一、準據法
三、穩定性條款
四、重新協商或修訂
第五章 準入與設立
一、經濟自由化趨勢
二、準入的條約範本
三、履行要求
四、投資者違反東道國法律以及國際公共政策
第六章 徵收
一、徵收權
二、法律三大派係
三、徵收的閤法性
四、直接與間接徵收
五、閤同權利的徵收
第七章 保護的標準
一、公正公平待遇
二、充分保護和安全
三、保護傘條款
四、訴諸法院的權利、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拒絕司法
五、緊急狀態、危急情況、武裝衝突,以及不可抗力
六、權利保護
七、任意性或歧視性措施
八、國民待遇
九、最惠國待遇
十、資金轉移
第八章 國傢責任與責任分配
一、國傢及地方政府機關
二、國傢實體
三、《ICSID公約》規定的締約國組成部分或機構的當事人地位
……
第九章 政治風險擔保
第十章 爭端解決
附錄
案例錶
條約、公約、決議及規則錶
索引
後記
精彩書摘
《國際投資法原則(原書第二版)》:
附加便利機製下的仲裁活動不受《ICSID公約》限製,而是遵守《附加便利規則》。這意味著:一方麵,《ICSID公約》有關裁決認可和執行的條款不適用於附加便利機製下的裁決。此時,發揮作用的是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另一方麵,不同於ICSID裁決,適格的國內法院有權審查和撤銷附加便利機製下的裁決。
3.ICSID之外的投資仲裁
近年來,ICSID逐漸成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端解決的主要機構,但它並非外國投資爭端的唯一仲裁機構。首先,並非所有國傢都是《ICSID公約》的成員國。其次,BIT往往會允許投資者在ICSID和其他仲裁機構間進行選擇。盡管投資仲裁與典型的商業仲裁之間存在明顯差彆,一些主要受理商業仲裁的機構,如國際商會(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並不排除投資者一國傢仲裁。其他類似的機構還有法蘭剋福、維也納、開羅、吉隆坡及香港等地的地區仲裁中心,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在當前實踐中,此類仲裁活動通常遵循1976年的UNCITRAL《仲裁規則》(2010年修訂)和1998年的ICC《仲裁規則》(2011年修訂)。
至於適用於ICSID之外的機構的程序法,目前的顯著趨勢是減少甚至消除國內仲裁法的影響,注重發展專門適用於國際程序的規則體係。
雖然各機構的仲裁程序不盡相同,但它們亦有共同之處:當事人能夠控製仲裁庭的組成和案件適用的法律。其他的相同點包括仲裁庭決定其本身權限、仲裁庭有權在當事人未選擇法律時決定程序規則以及保密原則。基本的程序要求一般是以寬泛的語言加以規定。例如,ICC《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應該公正無私,保證各方有閤理機會陳述案情”。在文書製作、證據采納、仲裁員與律師的職業道德以及費用結構方麵也存在著與上述規定內容不同但原理相似的規則。當然,仲裁地規則也不完全相同。由於仲裁員有權決定仲:裁程序,因而書麵規則上的差異往往小於因仲裁員個人背景和經驗——尤其是對英美法係及大陸法係原則的熟悉程度——而導緻的差異。
(1)國際商會。國際商會(ICC)位於法國巴黎,是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ICC建立於1923年,其現行規則形成於2012年。ICC最大的特徵在於它的行政協助和對個案的指導。ICC麾下的“國際仲裁法院”發揮著重要作用。盡管名稱裏有“仲裁”二字,但它實際上是由各國代錶組成的一個管理性主體。與海牙常設仲裁法庭相同,ICC仲裁法院隻提供技術協助和仲裁員名單,而不會作齣判決或裁決。除非案件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仲裁員由法庭指定。
ICC仲裁程序的一項特彆之處是,仲裁員在收到ICC秘書處的案件材料後會起草一份“參考事項”。這份文件可以說是對案件的定性,其內容包括對爭端各方訴求的總結和待決爭議。一方麵,“參考事項”有助於當事人和仲裁庭掌握各自關注的重點;另一方麵,它也反映瞭仲裁庭對案件的初步印象。不過,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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