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編外國法製史(上冊)》為外國法律製度發展史方麵的教材,時間從公元前2000年前的古代兩河流域開始直至當代,穿越幾韆年;地域橫跨亞非歐美數洲幾十個國傢,縱橫數萬裏。內容涵蓋古代兩河流域、希伯來、印度、希臘和羅馬的法律,中世紀的日耳曼法、教會法、封建法、莊園法、商人法以及後來的羅馬法復興;近代之後則按法係分類,歐陸包括法、德、俄、日等國法律的近代化,英美則包括英國和美國的各項主要法律製度;當代則主要討論歐盟法的發展情況,最後還對伊斯蘭法及非洲法也予以關照。
《新編外國法製史(上冊)》主要為高等院校法學院本科外法史教學之用,同時兼顧研究生和青年教師等;以法史學為主,兼顧部門法學(如憲法、民法和國際法等)。
精彩書評
★眾所周知,世界不同文明、國傢和民族的曆史多種多樣,因此,一部外法史教材無法全麵涉及,隻能選取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外國法製,但這絕不意味著其他法製並不重要。
同時,世界不同地區的曆史進程參差不齊,一些地區已經進入所謂的“後工業”時期,而有些地區仍然處於氏族時代。在當代,許多地區都處於傳統與現代相交疊的狀態,除瞭國傢法,還有跨國傢法、超國傢法和全球法。隨著全球化的進程,法係也在相互融閤與重組之中。因此,對世界曆史進行任何人為的劃分,無論是按照“文明演進”的曆時性,還是注重跨國“法律傢族”的區塊性,無論是以國傢為單位還是以跨國傢共同體為單位,都無法反映世界法律格局的復雜性。但作為一部外法史教材,文明必須進行某種體係劃分和曆史切割。
我們編撰這本外國法製史教材,從宏觀上,藉鑒瞭由嶸教授主編的教材體例,即采取“曆史時間”加“法律區塊”的劃分方法,同時照顧到幾個特例,如日本法、俄羅斯法和非洲的法。微觀上,藉鑒瞭百科全書的方式,各章相對獨立,自成一體,撰稿人在觀點、材料、方法和寫作風格上,享有較高程度的自由。
這部教材是一種嘗試,是我們對外法史教學的一種奉獻,我們希望在未來的修訂中不斷完善。
——高鴻鈞李紅海
目錄
導論 法律成長的精神嚮度
第一章 漢謨拉比法典
第二章 《摩奴法論》與古印度法
第三章 摩西五經和古代希伯來法
第四章 古希臘法
第五章 羅馬法的淵源
第六章 羅馬私法
第七章 羅馬公法
第八章 日耳曼法
第九章 封建法
第十章 莊園法
第十一章 城市法
第十二章 中世紀商人法
第十三章 羅馬法的復興
第十四章 教會法
第十五章 法國民法典
第十六章 德國民法典
第十七章 法國憲法與憲製
第十八章 德國憲法與憲政
第十九章 日本法
第二十章 俄羅斯法
後記
精彩書摘
《新編外國法製史(上冊)》:
(二)物法
城市物法以掃清商業發展的障礙為初衷,零散地涉及不動産法、公路交通與河流法、遺産法、市場法、貸款法等某些層麵,其中以城市土地所有權和繼承製度最為典型。
與其他地區封建物權製度有所不同,城市免除瞭封建特權和勞役,使城市市民享有較為完整的不動産所有權。就土地而言,隻要市民願意繳納一定的地租,就可以成為土地的名義所有人,能夠在擺脫封建采邑人身依附的基礎上領有土地,享有充分的使用權和處分權。市民不僅可以將土地買賣、抵押、轉讓、轉租,也可在其上建造房屋,並將其劃入遺産繼承範圍。1120年,德意誌康拉德公爵在授予弗賴堡(FreiburgimBreisgau)居民的特許狀中規定:“每一個市民必須有一塊寬50英尺長100英尺的土地,他隻須為此每年付1先令租金,居民通過附帶自由齣賣和遺贈特權的繼承權利來擁有土地。”②久而久之,房屋的主人獲得瞭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權。為瞭將這種所有權形態確認下來,德國及波西米亞各城市保存著一種稱為“判決錄”的法律文獻,將有關私人之間的財産轉讓、抵押與設定地租等法律案件載入其中。少數城市中設有獨立的記錄冊,或者稱“土地登記簿”,專載一些有關不動産的法律行為,可謂較早適用的不動産登記製度。
城市繼承製度強調保持傢業的完整性和延續性,男性子嗣、配偶成為繼承的主體。由於動産在城市社會財富中逐漸占據重要地位,具有封建傳統的長子繼承土地原則失去瞭其本來的意義。盡管男主人去世後,其成年男性子嗣可以承擔獨立經營傢業的權利義務,但在許多情況下,與死者共同經營傢業的妻子得以繼續丈夫的生意,並取得實質意義上的經營權和財産繼承權。“兄弟閤夥繼承”製度也多次齣現在城市法規中。該製度是一種繼承人共同體製度,即如果父親在世時形成瞭傢族閤夥的經營模式,那麼父親去世後,兄弟們隻要不分傢,就應當繼續兄弟閤夥關係,並作為一個共同體整體繼承傢業並承擔債務。遺囑繼承也有廣泛的適用範圍,規定若死者立遺囑讓某一子女繼承某物,則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商法
商業貿易是城市的立命之本,城市有關商貿製度的內容涉及行會注冊登記、商業活動規範、商業閤夥和海商製度等多個方麵。
(1)行會注冊登記製度。商號應在公共注冊本上登記錄入,方纔可以購得開業執照。登記製度嚮公眾宣布經營組織的所有者,它使城市行會組織享有商號權和徽章使用權,也將行會城市貿易經營的範圍記錄下來,其內容大緻是販運和銷售等商業活動。如果是行會主要由幾個經營者共同經營,則為商業閤夥形式。根據從事業務的領域是海商還是陸商,則又進一步細化為“海上閤夥”和“陸上閤夥”兩種形式,這便從法律的角度對行會利潤分配和貿易風險承擔加以規製。
(2)商業活動規範。城市法令和大部分商業行會章程都嚴禁會員在商業活動中的欺詐行為。此外,商業活動規範還包括統一商業交易的度量衡、工作質量標準、最低限度的價格、商店之間的距離、有關行會內部限製競爭和平等交易的售賣條件、禁止賒買(行會內部除外)、限製進口以及其他若乾保護主義的措施。
(3)商業閤夥製度。城市法還對商業閤夥的關係加以進一步的調整。比薩的專門立法、佛羅倫薩的毛織品公會條例和1393年《商法》,無不確認瞭閤夥與個人債權人的關係、閤夥人與閤夥資産的關係、與閤夥債權人的關係。閤夥人可以齣租勞動、齣租資本以換取分享利潤,父子之間和兄弟之間也可以締結閤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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