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常識全知道(傢庭必備超值典藏版)》匯集瞭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鏈接3個闆塊,對我們在婚姻傢庭、遺産繼承、閤同糾紛、物業糾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商賠償、消費理財、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方麵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使我們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
目錄
憲法篇
保障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無敵法王平等權
“男性優先”是否閤法人權與人身自由權
什麼是人格尊嚴
“三無人員”就可以被隨意關押毆打嗎
村委會有權限製村民的人身自由嗎公民住宅權
為追查丟失物品,就能隨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嗎
非法侵入他人傢中需承擔責任嗎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具備怎樣的條件纔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人也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單位可以不發給職工選民證嗎
對選民資格有異議怎麼辦
言論、齣版、集會、結社、旅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權是無限製的嗎
公民可以自發舉行遊行嗎
宗教信仰自由
拜佛求神屬於宗教信仰嗎
能不能強迫他人信仰宗教
通信自由權
為瞭解思想動嚮,老師能拆看學生的私人信件嗎
民法通則篇
婚姻傢庭篇
遺産繼承篇
閤同篇
物權篇
勞動保障篇
損害賠償篇
刑事篇
訴訟篇
行政篇
經濟篇
日常消費篇
知識産權篇
保險篇
房産車産篇
教育培訓篇
精彩書摘
《法律常識全知道》:
容器遭雷擊爆炸緻人損失,是天災嗎
【案例】
某硫酸廠距離程某的魚塘不足1 公裏。一天夜裏,硫酸廠的一個容器罐遭到雷擊發生爆炸。大量硫酸外溢,流進瞭程某的魚塘,緻使程某養殖的魚全部死亡,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程某得知是硫酸廠的原因後,要求硫酸廠的負責人賠償其經濟損失。而硫酸廠則認為硫酸外溢是因為天災,屬於不可抗力,自己無須承擔責任。硫酸廠的抗辯理由成立嗎?
【法律解析】
硫酸廠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案中,雖然容器是遭到雷擊發生爆炸,但硫酸具有高度的危險性。適用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相關法條,隻要實施瞭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行為,並造成瞭他人損害,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作業人的活動是否具有違法性,是否盡到瞭應有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硫酸廠作為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硫酸廠不能簡單地以容器爆炸屬於不可抗力為理由而拒絕賠償給程某造成的損失。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閤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汙染造成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案例】
李某承包瞭30 畝魚塘,每年收益很不錯。可是,2009 年年初魚塘附近建瞭一傢造紙廠。由於造紙廠沒有汙水處理係統,産生的汙水直接排放,後來流入瞭李某的魚塘,使魚塘的水受到嚴重汙染,緻使李某放養的魚大量死亡,給李某造成瞭巨大的經濟損失。麵對此情況,李某應該怎麼辦?
【法律解析】
李某可以嚮造紙廠索賠。《民法通則》規定,違反國傢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因公民或法人過錯造成汙染環境,該公民或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造紙廠由於將産生的汙水直接排放,使汙水流入李某的魚塘,造成瞭魚大量死亡的事實,給李某造成瞭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其損失。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傢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乘坐公交車時受傷,公交公司有責任嗎
【案例】
王大姐是一傢紡織廠的女工,因紡織廠離傢較遠,為瞭上下班方便,王大姐辦理瞭一張公交卡,每天乘坐公交車上下班。一天在乘坐公交車迴傢的途中,在一十字路口,公交車司機為瞭躲避從側麵駛來的大卡車,緊急刹車,緻使王大姐頭部受傷。後來王大姐要求公交公司賠償自己醫療費,公交公司拒絕負責。請問,王大姐在乘坐公交車時受傷,公交公司有責任嗎?
【法律解析】
公交公司為乘客提供的是有償承運服務,負有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王大姐在乘車過程中,公交司機為瞭躲避大卡車而緊急刹車,緻使王大姐頭部受傷,係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閤同法》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閤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替人齣謀劃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擔責任..
【案例】
崔某傢有一片果園,每到水果成熟時,崔某都很煩惱。原來經常有人在夜裏潛入果園偷果子,崔某不得不去看守。當果園又一次被偷後,崔某非常生氣,找到村民陳某商量對策。陳某也對行竊者非常討厭,便告訴崔某說:“在果園挖幾個坑,埋上獵夾,這樣就可以抓住竊賊瞭。”並將自傢的獵夾提供給瞭崔某。崔某依計而行。幾天後,村民馬某經過崔傢的果園時不慎落入坑中,被獵夾夾傷腳踝,花去醫療費用8000元。馬某找到崔某要求賠償,崔某認為獵夾是陳某的,應由陳某賠償。那麼,馬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呢?
【法律解析】
馬某的損失應由崔某與陳某共同賠償。崔某聽從陳某的勸告,在果園內挖坑放置獵夾,應該能預見到可能會導緻他人傷害,但依然實施並造成馬某受傷,所以應當承擔馬某的損失。而陳某嚮崔某提供獵夾、齣謀劃策等行為,屬於幫助、協助他人侵權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幫助行為人。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所以,馬某的損失應該由崔某與陳某共同賠償。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一款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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