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2015最新版)》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就重点条文作了详细具体的释义,帮助读者了解法条的精髓;其后收录公安部出台的最新的部门规章等相关配套规定及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速算表等实用附录,方便读者了解我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便于读者日常学习使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条 【活动准则】
[公安纪律]
第五条 【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禁止人民警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时有以下违法行为]
第八条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九条 【盘问、检查的权力】
[继续盘问]
[禁止人民警察实施继续盘问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
[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满
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适用继
续盘问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
[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什么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力】
[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其他侦查措施]
第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
[警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力】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版 2015最新版)》:
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3、4款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85条、第86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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