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三條【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依法立法】
第五條【民主立法】
第六條【科學立法】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七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限】
第八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
第九條【授權國務院製定行政法規】
第十條【授權規則】
第十一條【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行使被授予權力的規則】
第十三條【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法律部分適用】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有關機關提齣法律案】
第十五條【代錶團或者代錶聯名提齣法律案】
第十六條【常委會先行審議法律案】
第十七條【法律草案提前印發代錶】
第十八條【代錶團審議法律案】
第十九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
第二十條【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法律案】
第二十一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開會議審議重大
問題】
第二十二條【法律案的撤迴】
第二十三條【大會授權常委會審議大會的法律案】
第二十四條【法律案的錶決】
第二十五條【大會通過的法律的公布】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條【委員長會議及其他有關機構提齣
法律案】
第二十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提齣法律案】
第二十八條【提前印發法律草案和代錶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三審製】
第三十條【三審製的例外情形】
第三十一條【分組審議】
第三十二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
第三十三條【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法律案】
第三十四條【專委會審議法律案有關負責人說明
情況】
第三十五條【專委會重要問題意見不一緻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案聽取各方麵意見】
第三十七條【法律案嚮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第三十八條【常委會工作機構整理各方麵意見】
第三十九條【法律案通過前評估】
第四十條【列入常委會議程的法律案的撤迴】
第四十一條【錶決通過和單獨錶決】
第四十二條【法律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三條【分彆錶決】
第四十四條【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的公布】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和法律解釋的範圍】
第四十六條【提齣法律解釋要求的機關】
第四十七條【法律解釋草案的研擬和列入議程】
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草案審議程序】
第四十九條【法律解釋草案的錶決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條【法律解釋的效力】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
計劃】
第五十三條【專委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起草法律
草案】
第五十四條【提齣法律案配套的文件資料】
第五十五條【法律案的撤迴】
第五十六條【錶決未獲通過後的處理程序】
第五十七條【法律的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條【主席令的內容和法律的刊載】
第五十九條【法律的修改和廢止】
第六十條【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第六十一條【法律文本標號形式】
第六十二條【專門事項配套規定】
第六十三條【立法後評估】
第六十四條【法律詢問答復】
第三章行政法規
第六十五條【製定行政法規的權限】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和行政法規立項】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起草和聽取意見】
第六十八條【行政法規草案的審查】
第六十九條【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
第七十條【行政法規公布的主體】
第七十一條【行政法規公布的載體】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七十二條【地方性法規製定主體、原則】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權限】
第七十四條【經濟特區法規】
第七十五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七十六條【由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第七十七條【地方性法規製定程序】
第七十八條【地方性法規公布程序】
第七十九條【地方性法規公布載體】
第二節規章
第八十條【部門規章的製定主體、依據和權限
範圍】
第八十一條【聯閤製定部門規章】
第八十二條【地方政府規章的製定主體、依據和
權限範圍】
第八十三條【規章製定程序】
第八十四條【規章決定程序】
第八十五條【規章公布程序】
第八十六條【規章公布載體】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八十七條【憲法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等級】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效力
等級】
第九十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
的效力】
第九十一條【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
第九十二條【特彆法優於一般法和新法優於舊法】
第九十三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例外】
第九十四條【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彆規定的衝突
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的衝突裁決】
第九十六條【應予改變或撤銷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改變或撤銷的權限】
第九十八條【報送備案】
第九十九條【被動審查與主動審查】
第一百條【審查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審查情況的反饋與公開】
第一百零二條【其他備案機關的審查程序】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製定】
第一百零四條【司法解釋製定原則與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改前後對照錶
二、2015年修改立法法有關文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15年3月8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5年3月12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
代錶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
(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5年3月1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的決定
(2015年3月15日)
三、2000年製定立法法有關文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的說明
(2000年3月9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立法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0年3月14日)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錶決通過瞭《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這是立法法自2000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引人關注。黨的十八大提齣,我國當前已經進入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新時期,十八屆三中、四中兩次全會,又提齣瞭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立法工作關係黨和國傢事業發展全局,在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全麵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次立法法修改,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總結立法法施行以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實踐經驗,以完善立法體製、提高立法質量為修改重點,在完善立法體製,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明確規範規章權限,發揮人大立法主導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備案審查等方麵作齣瞭修改或新的規定。對於維護國傢法製統一,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係,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本次修改立法法共涉及46個條文的修改、增加和刪減,內容較多,特彆是一些新的規定,地方缺少立法實踐經驗,需要在全麵、正確理解立法法精神的基礎上開展相關工作。為瞭便於各部門、各地方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新修改的立法法,我們組織參與立法法修改的有關同誌編寫瞭這本立法法解讀,一是對立法法條文的背景、內容進行介紹和闡述;二是介紹瞭立法法實施中的一些經驗,對立法法實施中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問題作瞭解答;三是列舉瞭與條文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便於理解執行。
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傢法室主任武增同誌主編,國傢法室處長李菊同誌任副主編。參加本書撰寫工作的有:李菊、王曙光、汪洋、劉玫、陳國剛、譚喻、陳希文、王正斌、張晶、黃宇菲、梁菲、陳亦超等同誌,最後由武增同誌審定。我們力求精益求精,為讀者奉上一本高質量的立法法解讀,但畢竟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
2015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解讀(權威讀本)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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