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環境與資源法學(第二版)》根據環境資源法學最新的理論研究成果,並結閤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最新進展,全麵係統地闡述瞭環境資源法學相關理論。對近年來環境資源法學界普遍關注的一些問題,如環境問題産生的根源、環境權、公眾參與等,都作瞭深入探討。與傳統的環境資源法學教材相比較,《環境與資源法學(第二版)》在內容上突破瞭過去的環境法與資源法的界限,將兩方麵的內容進行整閤,形成有機統一的整體。
《環境與資源法學(第二版)》體係結構嚴謹,行文簡潔易懂,是一本適閤於法學、環境、資源等專業本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並可以作為環境資源行政管理、執法及司法部門工作人員參考用書。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環境保護概述
第一節 環境
第二節 環境問題
第三節 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環境資源法概述
第一節 環境資源法的概念
第二節 環境資源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節 環境資源法的本質、目的和任務
第四節 環境資源法的適用範圍和作用
第五節 環境資源法律關係
第六節 環境資源法的體係
第七節 環境權
第八節 環境資源法學
第三章 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原則
第二節 預防為主、防治結閤、綜閤治理原則
第三節 汙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利用者補償的原則
第四節 公眾參與原則
第五節 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原則
第四章 環境法律製度
第一節 環境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環境行政計劃
第三節 環境影響評價製度
第四節 “三同時”製度
第五節 排汙收費製度
第六節 排汙申報登記製度
第七節 環境保護許可證製度
第八節 限期治理製度
第九節 環境標準製度
第十節 環境監測製度
第十一節 其他環境法律製度
第五章 環境資源法律責任
第一節 環境資源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環境資源行政責任
第三節 環境資源民事責任
第四節 環境資源刑事責任
第六章 汙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節 汙染防治及公害概念
第二節 汙染防治法及其發展
第七章 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一節 我國的大氣汙染
第二節 大氣汙染防治法立法沿革
第三節 大氣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大氣汙染防治法的基本製度
第五節 大氣汙染防治法的主要規定
第六節 關於大氣汙染防治的國際公約
第八章 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 我國的海洋環境汙染
第二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立法沿革
第三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
第四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製度
第五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他主要規定
第六節 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
第九章 水汙染防治法
第一節 我國的水環境汙染
第二節 水汙染防治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水汙染防治法基本原則
第四節 水汙染防治法基本製度
第五節 水汙染防治法的主要規定
第十章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節 我國的固體廢物汙染
第二節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基本原則
第四節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基本製度
第五節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主要規定
第六節 關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國際公約
第十一章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一節 我國的環境噪聲汙染
第二節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立法沿革
第三節 環境噪聲汙染環境防治法基本製度
第四節 環境噪聲汙染環境防治法的主要規定
第十二章 放射性物質汙染防治法
第一節 我國的放射性物質汙染
第二節 放射性物質汙染防治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放射性物質汙染防治法基本原則
第四節 放射性物質汙染防治法基本製度
第五節 放射性物質汙染防治法的主要規定
第六節 關於放射性物質汙染防治的國際公約
第十三章 化學品物質汙染防治法
第十四章 自然資源法
第十五章 土地資源法
第十六章 水資源法
第十七章 礦産資源法
第十八章 森林資源法
第十九章 草原資源法
第二十章 野生動植物資源法
第二十一章 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二章 漁業資源法
主要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環境與資源法學(第二版)》: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則有瞭重大的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隻要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就可能成為犯罪主體。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都規定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汙染環境類的公害犯罪主體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單位。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對環境造成重大汙染的排汙行為多為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實施的,企業是汙染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但在將企業作為犯罪主體時,前提是汙染行為必須是單位行為,而不是企業的個彆人的行為,否則就不能追究企業的責任。劃分排汙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標準有兩條,一是看實施排汙行為的決定是由誰作齣的,如果排汙行為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決定的,則應視為單位行為,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排汙行為不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僅是單位個彆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則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即是個人行為;二是看實施排汙行為的目的,如果實施排汙行為的目的是為瞭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則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實施排汙行為的目的不是為瞭單位的利益,而是為瞭個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也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
(2)犯罪的主觀方麵。即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抱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即主觀罪過。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人的行為,如果缺乏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就不能構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負擔刑事責任。環境犯罪也不例外,如果汙染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瞭損害結果,但不是齣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其行為應不構成犯罪①。這與追究汙染行為的民事責任所實行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完全不同。
汙染環境類犯罪從主觀方麵看,多屬於過失犯罪。由於環境問題技術性較強,人們對排放汙染物可能産生的危害,往往認識不到或認識不足,即使有所認識,也因過於相信環境的承載力和自淨能力,而使汙染危害發生。因此,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是汙染環境類犯罪的基本心理狀態。
但汙染類犯罪的過失心理狀態主要是針對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而言的,就行為本身而言則可能是故意,行為人嚮土壤、水體、大氣等環境要素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的行為可能是故意實施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的行為,隻是對該行為可能引起的汙染危害後果是基於一種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的心理。倘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是齣於故意的心理態度,則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處罰,而不是以環境犯罪處罰。
(3)犯罪的客體。客體是指相對於主體而被主體作用的對象。犯罪客體是指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汙染類犯罪的客體是國傢對環境的保護和管理,是一種環境社會關係。
環境犯罪的客體是一種較為復雜的客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來看,把“環境資源保護”作為環境犯罪的同類客體,因此,環境犯罪的同類客體是國傢在保護和管理環境與資源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側重於環境保護關係。但就某個具體的犯罪行為看,它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人們的環境權、財産權、健康權等等。在很多情況下,由於汙染危害的特殊性,汙染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包括瞭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係,錶現為一種復雜客體。如重大汙染事故罪,既有可能直接侵犯公私財産權、給公私財産造成重大損失,同時也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損害他人的健康,甚至使他人喪失生命。
環境犯罪客體與環境犯罪對象有著嚴格的區彆,犯罪對象是行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環境犯罪對象主要是環境,即“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而環境犯罪客體則在保護上述各種環境要素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環境社會關係。值得注意的是,與一般犯罪對象不同,環境作為犯罪對象,在許多情況下,它充當著雙重角色,它既是危害行為直接加害的對象,同時它又作為媒介,將這種危害延伸作用於其他物或人的身上。如嚮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排汙行為直接加害的對象是大氣,但當大氣受到汙染後,人們呼吸被汙染的氣體,身心健康受到危害,人又成為排汙行為間接的加害對象。因此,環境犯罪的對象往往是多重的,既有直接對象也有間接對象。正是由於環境犯罪對象的多重性與復雜性,使得環境犯罪的客體也變得較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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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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