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现代市场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日渐凸显的背景下,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中得到广泛建立。然则,该制度在我国却并未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充分重视。为弥补我国学界当前研究之不足,推动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相关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书针对该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建构两大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首先,本书以该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和应然性为研究起点,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视角进行了充分论证。其次,对美、英、法、德四国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梳理了该制度在这些国家的历史沿革以及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再次,借助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本书构建起了信息披露的理想规则,以此作为评判比较法考察结果的尺度,并可为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原则。最后,本书详细探讨了如何在基础性法律中建构一般性披露义务和在调整特殊交易的专门法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张铣(1983—),男,广东梅州人,2002年至2012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师从我国老一辈著名民法学家李开国教授。现任教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并在《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目录
引言
第一章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正当性、应然性与价值
证成
第一节披露制度的立法正当性--与契约自由关系之历史
沿革考
一、罗马法:戴着脚镣诞生的契约自由催生了披露义务
二、中世纪:被严重束缚的契约自由无法支撑披露义务的存续
三、古典契约法:过度高涨的契约自由排斥披露义务
四、现代契约法:契约自由的理性回归与披露义务的制度化
重生
五、小结
第二节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及应然性的经济学
论证
一、信息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和有效缓解
二、行为经济学:"经济人"假设的非真实性
三、新制度经济学:新的交易费用观与有限理性的克服
第三节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及应然性的法学
论证
一、契约法理论的重大革新--从古典契约法理论到关系
契约理论
二、关系契约理论图景下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
价值及应然性
第二章比较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法国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法国对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嬗变
二、现行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三、小结
第二节英国法处理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和制度概述
一、传统上英国处理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
二、20世纪中前期英国处理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
三、20世纪后期至今英国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制度
四、小结
第三节美国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传统法对于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
二、现行法上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诚信及公平
交易的义务
三、法律重述和判例法上的披露义务
四、成文法上的披露义务
五、小结
第四节德国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德国对于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转变
二、现行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三、小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理想原则探讨
--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
第一节关于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经典理论和观点
一、Anthony T. Kronman的开创性研究
二、Kim Scheppele的道德考量及其两分法
三、Cooter Robert和Thomas Ulen的推进性贡献
四、Jack Hirshleifer和Steven Shavell的信息分类
五、小结
第二节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若干关键要素的经济学解读
一、不应被忽略的合同效率价值
二、合同当事人信息地位的不平等
三、当事人获取信息的动机
四、对经典理论和观点的评析
第三节先合同信息披露理想原则之建构
一、先合同信息披露理想原则的设定基础--信息类型化
框架
二、增值信息的披露原则
三、纯分配信息的披露原则
四、减损信息的披露原则
五、理想原则的补充和扩展
第四节对法、英、美、德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
评析--以理想原则为尺度
一、对法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二、对英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三、对美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四、对德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第四章一般性披露义务的制度要素与结构
第一节应予披露的信息的特点
一、应披露的是重要信息
二、应披露的是在法律上能够被证实的信息
第二节应将限制性欺诈作为不披露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一、欺诈的可谴责性
二、缔约磋商中欺诈的普遍性和合理性
三、将限制性欺诈作为不披露信息权权利内容的必要性
第三节信息披露中的主体要求
一、信息披露中的知悉方
二、信息披露中的未知方
第四节一般性披露义务的例外
一、当事人对信息问题作出明示或者默示安排
二、特殊信赖中的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节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关联制度间的衔接
以及责任设定
一、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关联制度间的衔接
二、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责任设定
第六节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与披露义务之条文
设定
一、对我国《合同法》现行规定之评析
二、在《合同法》上设立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第五章特定交易类型中的特殊披露义务之建构
第一节不动产交易中的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不动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美国不动产交易中的特殊披露义务
三、我国不动产交易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语境下的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消费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必然性和严重性
二、我国消费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问题及其法律成因
三、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中的特殊披露义务
四、我国消费市场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文艺品拍卖市场的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文艺品拍卖市场概述
二、文艺品拍卖市场仿品、赝品泛滥的原因
三、我国文艺品拍卖市场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2004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回溯源头,自1993年学校创办法学专业算起,“尔来二十有一年矣”。法学专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21年筚路蓝缕的办学历程凝结了全体华南理工法律人的汗水、艰辛、欢笑与荣誉。所幸功不唐捐,在国家、社会、学校和同仁们的大力支持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科实力跃升至全国前列。
我院现有法学与知识产权两个本科专业;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成为全国80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之一,同时是全国8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知识产权方向培养试点单位之一;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12年法学学科被评为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
学院不仅在办学层次上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同时也在研究平台建设、研究成果产出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隶属于学院的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是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与广东省人大合作共建的“广东省人大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已受托起草多部地方法规并出版多项重大课题的研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也已承担多期国家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任务。以研究平台为依托,学院在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地方法制建设、知识产权战略、财税法、刑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多个专业领域都具有独特的研究特色和重要地位,学术科研硕果累累,并产生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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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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