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憲法學原理(第2版)》詳細介紹瞭中外憲法的具體內容,並結閤我國憲法的形成與發展,論述瞭我國憲法的具體製度及其內容,是法學專業本科生必修課程之一。
《憲法學原理(第2版)》吸取瞭我國憲法學界的新成果及普遍觀點,深入淺齣,適閤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生使用,也可作為進行更高層次法學研究的參考。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憲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特點
第三節 憲法的類型
第二章 憲法的價值與功能
第一節 憲法的價值
第二節 憲法的功能
第三章 憲法的産生與發展
第一節 憲法的産生
第二節 憲法的發展
第四章 憲法的創製與變動
第一節 憲法的創製
第二節 憲法的變動
第五章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憲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人民主權原則
第三節 基本人權原則
第四節 法治原則
第五節 分權原則
第二編 國傢權力及其體製
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
第一節 政府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有限政府的概念
第三節 有限政府製度的必要性
第四節 限製政府權力的方式
第七章 政體理論
第一節 政體概述
第二節 政權組織形式
第三節 國傢結構形式
第四節 政黨製度
第五節 選舉製度
第八章 國傢與國傢機關
第一節 國傢與國傢機關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五節 國務院
第六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九章 地方製度
第一節 地方製度概述
第二節 行政區域與地方公共團體
第三節 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
第四節 行政區域的政府體製
第十章 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
第一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概述
第二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的內部構造
第三編 公民的基本權利及其保障
第四編 憲法解釋與適用
精彩書摘
《憲法學原理(第2版)》:
(一)正義
“正義”本身是一個道德概念,英文為justice,泛指公平、公正、正當、正義。古代法學傢已經使用正義概念來判斷法律的價值,如古希臘學者柏拉圖認為,正義“存在於社會有機體各個部分間的和諧關係之中。每個公民必須在其所屬的地位中盡自己的義務,做與其本性最相適應的事情”。亞裏士多德認為,正義乃是一種“善行”,且寓於某種“平等”之中,公平地對待每個人的利益是正義的主要目標。古羅馬學者西塞羅認為,正義的法律是符閤自然的法律,而不是服從於成文法和人民的決議,因為它們可以改變自然法則。如果不存在自然和理性,便不會存在任何形式的正義。因此,正義在於強者救濟弱者,因為根據自然和理性,每個人都能獲得其應得的東西。可見,古代法學傢認為“正義”的源泉在自然,且先於法律而存在,隻有那些符閤自然法則的法律纔能稱為正義的法律,這正是正義價值曆經數韆年的變遷而長盛不衰的原因。由於“正義”與平等、秩序等相聯係,近現代法學傢從法律規範體係以及相關的製度齣發,對正義進行重新定位和解釋。如美國學者羅爾斯認為,政治的目標在於選擇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的道德原則,這種原則在本質上就是正義原則,它在製度層麵可以分為有關公民權利的“平等自由原則”和社會經濟利益層麵的“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兩部分;正義的製度必須“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平等”,即正確地“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決定由社會閤作産生的利益之劃分”。羅爾斯在《正義論》-書中還對憲法的正義進行瞭分析:“正義的憲法應當這樣構成,即在所有可行的正義安排中,它比任何其他安排更可能産生齣一種正義的和有效的立法製度。”可見,羅爾斯的正義觀體現為一種規範正義、製度正義和政治正義,在現代憲政條件下,正義在憲法製度中的體現便是平等參與和政治自由。博登海默對正義價值作齣瞭十分精闢的概括:在現代憲政民主下,正義建立在作為規範大廈組成部分的規則、原則和標準的公正性與閤理性之上。它關注法律規範和製度安排的內容以及它在人類幸福和文明建設中的價值。
毫無疑問,憲法的正義價值是立憲的基本價值,人們期望通過憲法能夠規範政治生活,並形成符閤人們共同生活準則的法律秩序。憲法對國傢製度的建構反映同時代人們對政治正義的要求,以近代憲法為例,反映人民主權、國傢權力配置與製約、宣告和保障公民權利的憲法纔是正義的憲法。在製度安排上,正義價值對憲政製度提齣瞭如下要求:第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如選舉權、就業權、參政權。憲法既不能自身為某些特殊公民確立特權,也不能授權立法機關製定法律來保證一部分人享有權利,而對另一部分人實行歧視,平等享有權利是憲法在社會成員間分配權利的基本準則。第二,對人權的重視.與保護。憲法和法律的終極目的在於重視人的尊嚴,為保障人權,憲法應當確立權利保護體製以及相應的手段與方式。具體錶現在,公權力必須與私權利有明確的憲法界限,國傢權力的配置和運行必須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國傢機關製定的限製公民權利的法律以維護公共利益為限。第三,廣泛的政治參與。古代憲法便在政治參與方麵作齣瞭規定,古希臘城邦政治製度被亞裏士多德稱為“憲法”,即帶有民主參與政治生活的意義。英國議會製度也是從貴族、平民參與國傢政權而形成的,以議會活動為中心形成的憲法原則被認為是正義的憲法原則。近現代憲法對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對結社權的規定、對文官選拔製度的規定等就是為瞭滿足公民廣泛參與國傢政治的需要。不能設想國傢政權為少數人所把持,排斥公眾參與的憲法製度會是一種正義的政治製度。第四,司法正義。正義不僅僅錶現在憲法規範對社會政治生活的規定,也不限於對國傢製度作齣的閤理安排,它還要求執法活動必須符閤正義的要求。法官判決違約人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遺棄老人和兒童的人有罪,判決國傢機關對違法行使職權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些都是司法正義的體現。這一原則也可以適用於行政執法領域。
由此可見,憲法上的正義價值通過憲法規範社會生活而體現,通過規範政治生活和製度安排達到平等、民主和保障人權的目標。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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