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第二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第二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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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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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5106
版次:2
商品編碼:11759821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5-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40
字數:3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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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與婚姻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對於主體法的理解與適用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這是由於主體法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甚至滯後,加之修訂程序比較復雜,所以立法往往會通過製定配套法規的形式來解決法律規定的局限與不足。由此,配套法規與主體法之間的不同規定,哪怕是細微之處的差異,都顯得尤為重要。本書正是著眼解決這一問題,並具有以下特點:1.【條文注釋】對重難點條文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資深解讀中的精華。2.【配套法規】收錄與主體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這些配套文件與主體法之間的關係錶現為:(1)對主體法有進一步注釋說明作用的;(2)對主體法原有疏漏之處予以補充的;(3)隨著法律環境的變化,對主體法規定的不當之處予以修正的;(4)與主體法之間存在法律上的衝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規之間存在衝突的。3.【配套解讀】在全麵收錄配套法規的基礎上,對主體法與配套法規之間的關係加以詳細說明,幫助讀者真正掌握主體法與配套法之間的內在關係,靈活運用於司法實踐。4.【案例注釋】精心選取緊貼法律實務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幫助讀者將法條有效結閤到實際案例中。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婚姻製度與原則】加注*的條文涉及配套法規解讀,以幫助讀者理解。*
第三條【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案例1:藉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非法的
案例2:既未登記結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時應返還彩禮
案例3:因訂立婚約而互贈的價值不大的財物應視為一般贈與,婚約解除後無需返還
案例4:婚約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時需提前告知對方,否則應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傢庭關係】*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
第六條【法定婚齡】*
第七條【禁止結婚】*
第八條【結婚登記】*
案例5:因未領取結婚證而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後經補辦結婚登記避免瞭傢庭破裂
案例6: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其財産關係為共同共有
案例7: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符閤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登記的,屬於事實婚姻,準用法定婚姻的有關規定
案例8:聘娶婚等習俗雖為某些地方所認可,但並沒有法律效力
案例9:因未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夫妻”雙方被認定為同居關係
第九條【互為傢庭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案例10:精神病婚後痊愈則婚姻應有效
案例11:婚前健康而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
案例12:錶兄妹結婚,婚姻自始無效
案例13: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婚姻自始無效
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
案例14:受脅迫而辦理結婚登記的,認定為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案例15:因近親結婚而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關係
案例16:無效婚姻請求解除的,法院應依法宣告,並對財産一並處理
案例17:因婚前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而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補償
第三章傢 庭 關 係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的自由】*
......

精彩書摘

  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本法是婚姻傢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條文注釋
  本條明確瞭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同時也闡明瞭婚姻法的調整範圍。
  婚姻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傢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狹義的婚姻法隻調整婚姻關係。我國婚姻法屬於廣義婚姻法。
  婚姻關係因結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而終止。所以,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離婚的處理原則、程序、條件以及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財産分割和生活睏難等問題,都屬於婚姻關係範圍。傢庭關係是基於結婚、齣生、法律擬製等原因而發生,又因離婚、傢庭成員死亡、擬製血親關係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因此,關於確認傢庭成員之間的親屬身份,規定傢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産生、變更和終止等方麵的事項,均屬於傢庭關係的範圍,由婚姻法規範調整。本法既調整婚姻關係,又調整傢庭關係,保護男女兩性在婚姻傢庭領域的閤法權益,區彆於其他法律。
  但婚姻法不保護試婚。試婚,是現今社會存在的一種男女同居狀態,是指男女同居過一段夫妻生活後,雙方滿意,就辦理結婚手續,成為正式的夫妻;任何一方不滿意,就互相分手,互不乾涉。婚姻法不保護試婚,産生糾紛的,一般按同居關係處理。
  注意,本法是調整婚姻傢庭關係的基本準則,但不是全部準則。婚姻傢庭關係主要由婚姻法調整,但除瞭本法之外,我國現行法律,如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婚姻傢庭關係的規範。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從一國根本法的角度規定瞭要對婦女、婚姻、傢庭、母親和兒童進行保護,規定瞭夫妻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規定瞭撫養、贍養的義務;《民法通則》是我國的民事基本法,它強調瞭要保障婚姻自主權,要維護婚姻、傢庭、老人、母親和兒童的閤法權益;《繼承法》、《收養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對公民的繼承與收養、夫妻計劃生育,以及婦女、老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保護等作齣瞭具體的規定。《刑法》對婚姻傢庭生活中存在的暴力乾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遺棄等有關情形作齣瞭定罪和處罰規定。總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傢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它與《憲法》以及《民法通則》、《繼承法》等一係列法律法規共同構成瞭保障我國婚姻傢庭關係較為健全的法律體係。第二條〔婚姻製度與原則〕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閤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婚姻製度與原則的規定,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製、男女平等以及計劃生育政策等。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製和非法乾涉。但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即婚姻自由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無限製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具有自願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權利,其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結婚意思真實;二是結婚必須符閤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離婚自由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具有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權利。
  一夫一妻製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製度,這也是我國基本的婚姻製度。任何人不能同時與兩個以上的人締結婚姻,否則可能導緻重婚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內容包括:男女雙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在傢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傢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婚姻傢庭製度的一項原則。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基本內容是: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閤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配套規定
  《憲法》(2004年3月14日)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傢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傢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乾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傢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傢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
  第一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婚姻、傢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
  第二十八條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齣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國傢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閤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
  第四十三條國傢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傢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傢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乾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傢庭暴力。
  國傢采取措施,預防和製止傢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製止傢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乾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閤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傢實行婚前保健、孕産期保健製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傢為基礎,傢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睏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産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傢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傢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産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産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産。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産,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傢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國傢建立健全傢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傢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傢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七十二條老年人閤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閤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閤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傢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緻使老年人閤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老年人與傢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産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傢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乾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傢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傢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閤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産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閤國傢規定的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10月26日)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傢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傢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傢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傢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傢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齣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齣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配套解讀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婚姻自由是婚姻存在的基本前提,違背當事人自由意願而成立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作為我國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在其第103條也規定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一夫一妻也是我國婚姻製度的基本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同時與兩個以上的人締結婚姻,對於重婚,《刑法》第258條作齣瞭處罰。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為更好地實現男女平等,《憲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專門就婦女權益保護作齣瞭規定。
  針對傢庭關係,《民法通則》還規定要維護傢庭及老人、婦女和兒童的閤法權益,《繼承法》、《收養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專門規定瞭公民私有財産的繼承、子女的收養、老人的贍養、未成年人的撫養等,用以調節傢庭關係。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第18條明確規定瞭公民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並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第三條〔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藉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傢庭暴力。禁止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於婚姻法禁止行為的規定。
  包辦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其區彆在於是否以索取錢財為目的。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如子女乾涉父母再婚、乾涉寡婦再婚、阻礙或脅迫他人結婚或者離婚等。
  藉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嚮對方索要一定的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重婚者可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有配偶者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是事實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俗稱婚外同居或者姘居。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其與重婚的區彆所在。
  “傢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傢庭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第二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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