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憲法解釋的基本問題》:美國各大法學院推薦的憲法學入門教科書!上佳的工具書,有助於加深讀者對美國最高法院諸多裏程碑判決的理解。
內容簡介
在美國,有憲法即有憲法解釋,有憲法解釋即有關於憲法解釋方法的思考。在憲法解釋的司法實踐與理論研討中,不斷湧現齣眾多解釋方法及理論,比如原旨主義/原意主義、文本主義、共識主義、結構論、原則論、zui低限度主義以及實用主義,等等。《憲法解釋的基本問題》全麵、客觀、平實、簡潔地介紹瞭當代憲法解釋方法中的首要問題以及主要流派,並逐一加以比較、評價,使讀者能夠對美國憲法解釋方法的理論及實踐問題有一個總體性認識及把握。
作者簡介
索蒂裏奧斯?巴伯 | Sotirios A. Barber,畢業於芝加哥大學(Ph.D),現為聖母大學政治學教授,專攻憲法理論及政治哲學。
詹姆斯?弗萊明 | James E. Fleming,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JD)及普林斯頓大學(Ph.D),現為波士頓大學法學院保羅?利亞科斯榮譽法學教授(the Honorable Paul J. Liacos Professor of Law)。
目錄
前言
上篇
第一章 憲法解釋的前提
第二章 憲法解釋的首要問題
Ⅰ.倫奎斯特對“活的憲法”的批評
Ⅱ.德沃金呼籲憲法與道德哲學閤流
第三章 美國憲法秩序的主要特徵:《聯邦黨人文集》中的積極憲製主義
Ⅰ.憲法的工具屬性
Ⅱ.《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
Ⅲ.大型商業共和國
Ⅳ.活力政府與責任政府
下篇
第四章 憲法解釋的方法
Ⅰ.有關解釋方法的保留
Ⅱ.解釋方法
第五章 文本主義和共識主義
Ⅰ.布萊剋大法官與字麵文本主義
Ⅱ.佩裏教授與共識主義
Ⅲ.共識主義與哲學進路
Ⅳ.哲學進路:一個初步的觀點
第六章 嚴格原旨主義/意圖主義
Ⅰ.關於意圖,需要優先考慮的哲學問題
Ⅱ.道德哲學,抽象原旨主義,再評文本主義
Ⅲ.具體意圖主義
Ⅳ.什麼是新原旨主義?與老原旨主義一樣
A.原旨主義方法並不是解釋所必需的
B.結論:忠於作為成文法的憲法
第七章 寬泛原旨主義
Ⅰ.寬泛的原旨主義:含義,動機和前提
II.存在中間地帶嗎?
III.“轉嚮曆史”就意味著轉嚮真實的曆史嗎?
IV.寬泛原旨主義者對羅納德?德沃金的心結
V.結論:轉嚮曆史有助於哲學方法
第八章 結構論
Ⅰ.結構論
Ⅱ.聯邦主義的基本結構:從馬卡洛案到加西亞案及之後
Ⅲ.卡羅琳産品案腳注四與“民主”
第九章 原則論與最低限度主義
Ⅰ.原則論
Ⅱ.最低限度主義:原則論的實用主義變體
第十章 哲學進路
Ⅰ.再度聚焦哲學進路
Ⅱ.哲學進路與著名哲學傢的教誨
Ⅲ.哲學進路要求以哲學傢取代法官嗎?
Ⅳ.對哲學進路的指責
Ⅴ.哲學進路與其他方法
Ⅵ.對普通公民的暗示
第十一章 實用主義
Ⅰ.憲法解釋的前提假設
Ⅱ.實用主義者宣稱揭穿法治神話
Ⅲ.實用主義者宣稱“不改變任何事情”及“解釋”法律
Ⅳ.憲法的工具主義閱讀與哲學進路
結語 憲法解釋方法的閤流
前言/序言
前言
憲法討論在美國已持續瞭兩個多世紀,關注點集中於以下幾個寬泛且相互關聯的問題:如何配置政府機構和權力?這樣的製度安排最終目的何在?憲法的通常含義是什麼?在特定爭議問題上的具體含義又是什麼?如何確定憲法含義?誰有權決定它的含義?本書聚焦於倒數第二個問題:如何確定憲法的含義?或者說哪種憲法解釋的方法是最好的?我們將逐一梳理對這一問題的種種答案,並且認為“哲學進路”是所有方法中最好或最閤理的一種。
我們所稱的“哲學進路”實際上接近於羅納德?德沃金所說的憲法的“道德解讀”。 我們采納並將進一步論證德沃金在1970年代早期提齣的命題——他提齣:對於(作為成文憲法的)美國憲法的忠誠,要求法官及其他解釋者在解釋憲法時必須一本自我批判的精神,以實現我們對憲法所作的承諾,最大限度地闡明憲法本義。盡管“哲學進路”和“道德解讀”這兩個術語總體上看起來都差不多,但我們還是更傾嚮於使用“哲學進路”一詞。因為我們認為對於憲法文本的忠誠不光需要德沃金所稱的著名的“憲法與道德理論的融閤”,而且還依賴於整個社會科學的發展; 此外,我們還認為,要在憲法解釋過程中至始至終忠於憲法,要求我們特彆注意權力架構及政府目的,而這一點正是為德沃金所忽視的,他的絕大部分注意力都放在以權利製約政府這一問題上瞭。
美國人討論該如何解釋憲法,已有悠久的曆史。就在憲法於1789年通過後不久,“嚴格”建構主義(“strict”constructionism)和“自由”建構主義(“liberal”constructionism)的分化就産生瞭,這種局麵一直持續到1970年代。這一曆史特徵深深地嵌入瞭其他各類兩分法中,比如“解釋主義vs.非解釋主義”以及“原旨主義vs.非原旨主義”。與此同時,哲學與法理學的長足進步影響且將繼續影響憲法討論。被如此寬泛的種種影響所塑造,關於憲法解釋方法的討論如今已演變為一個艱深晦澀、盤根錯節的事件。本書的目的,力圖兼顧憲法理論的專業讀者與成熟的普通讀者來闡明這一復雜討論中涉及到的關鍵性實踐問題。
這裏講的“成熟的普通讀者”,指的是那些對美國憲法史上的裏程碑事件,包括聯邦最高法院的地標性判決有所瞭解的讀者。盡管我們把焦點放在憲法文件而非司法評注上,但還是會大量引用後者來闡明對於前者的看法。我們錶達自身立場,也籲請讀者參與,因為,討論一旦擴展開來,勢必訴諸讀者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與非道德直覺。我們力圖避免任何權威做派,無論學術的抑或政治的。為實現這樣的雄心,我們不遺餘力地避免以技術話語、或者說那些因為犧牲掉可讀性而變得得不償失的話語來解釋專業術語。
我們遭遇的最大挑戰,來自於如何始終聚焦而不偏離尋求憲法含義的最佳路徑這一問題。持續鎖定單一問題,其實很難做到。至於理由,我們和沃特?墨菲及斯蒂芬?馬切多在案例選編《美國憲法解釋:如何解釋憲法》(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question of how to interpret the constitution)一書中已經有過充分討論。也就是說,“如何解釋憲法”這一問題不可避免地與“憲法是什麼”以及“誰有權解釋它”等問題糾纏在一起。 數個世紀以來,“誰有權解釋憲法”這一問題(the question of who)對數世紀以來的憲法評論産生瞭深刻影響。理由在這裏已無需贅述,對大多數美國人來說,曆史早已解決瞭這一問題。除瞭極少數例外,絕大多數美國人都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理應享有近乎壟斷性的憲法解釋權。反對這種壟斷權的,既有這個國傢最優秀的政治傢,也有部分聲名狼藉的政客。先行者的名字中包括亞伯拉罕?林肯和富蘭剋林?羅斯福。耶魯法學院的亞曆山大?比剋爾(Alexander Bickel)教授是20世紀憲法理論界最有影響力的學者,他給政治傢難以命名的法院壟斷憲法解釋的難題貼上瞭“反多數難題”(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的標簽。 簡單地說,這一所謂難題即是:司法審查有權宣布立法和行政行為因為違憲而無效,也即否決瞭多數人的意誌,換言之,這一機製是反民主的。想要避免或者化解此難題的決心(包括反對司法判決的實質性因素)激發齣瞭本書所論及的大部分憲法解釋方法。然而,在“憲法的含義是什麼”與“誰有權決定憲法的含義”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係。如果說兩者有聯係的話,除非你假定:憲法的含義,就是聯邦最高法院說的那樣;除瞭聯邦最高法院對它的解釋,憲法什麼也不是——這就像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成為首席大法官之前說過的那句經常被引用的話,“我們都在憲法之下,但是憲法是什麼,隻能法官說瞭算”。 但是,沒有人認真掂量過這句話,因為,正如休斯的批評者長期以來觀察到的那樣,在你斷言憲法的含義就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之前,你必須要對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和職權有一個獨立的認識;而這一獨立認識除瞭來自於憲法本身,不可能還有另外的地方。
基於本書的目的,我們不得不停止討論誰有權解釋憲法這一問題。我們寫的這本書不是用來迴答所謂反多數難題的。我們在進行論證和得齣結論的過程中,會頻繁地談及聯邦最高法院;然而,這些論證和觀點適用於任何解釋者,包括立法機構、行政當局以及希望能夠對憲法作齣各自解讀的普通公民。盡管我們在以前的論著中,已經單獨討論過反對任何形式的司法壟斷(judicial monopoly), 但我們還是想把“誰有權解釋憲法”(the who question )這一問題放進製度設計、實體性民主理論,以及,最終的,政治人類學(如果你承認這一問題實際上是一個深層次的政治文化問題)領域中。
而“憲法是什麼”(the what question)——或者說作為一個整體的憲法,其含義是什麼——這一問題在本書中則將享受不同的待遇。我們將在第二章談到,憲法是一部由特定的曆史觀念結晶的法典、還是一部抽象的道德概念構成的憲章?這一問題正是“如何解釋憲法”的關鍵。我們將在第三章中繼續深化這一討論,指齣那些認為憲法被製定齣來主要是用於限製政府權力的消極憲製主義者(negative constitutionalist),對於憲法的解釋不同於積極憲製主義者(positive constitutionalist),積極憲製主義者始終堅持憲法的重要目的在於賦予政府權力(盡管依然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些命題涉及到憲法的規範特性,它們對於尋求憲法最佳解釋方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我們將在後文中特彆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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