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委托,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組織北京城建信捷軌道交通工程谘詢有限公司等單位,經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踐經驗,在廣泛徵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管部門、軌道交通施工圖審查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製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
目錄
1 總則
2 限界
2.1 建築限界
2.2 設備及管綫布置
2.3 限界間隙
2.4 其他
3 綫路
3.1 一般規定
3.2 綫路平麵
3.3 綫路縱斷麵
3.4 配綫設置
4 軌道
4.1 一般規定
4.2 基本技術要求
4.3 軌道部件
4.4 道床結構
4.5 無縫綫路
4.6 減振軌道
4.7 安全設施
5 路基
5.1 路基
5.2 支擋結構
5.3 排水及防護
6 建築
6.1 車站建築.
6.2 防災
6.3 車站裝修及疏散指示標誌
6.4 環境保護
6.5 民用建築防火及安全疏散
6.6 車輛段基地
7 高架結構
7.1 一般規定
7.2 荷載
7.3 淺基礎
7.4 樁基礎
7.5 墩颱
7.6 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一般規定
7.7 鋼筋混凝土結構
7.8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
7.9 鋼結構
7.10 鋼一混凝土組閤結構
7.11 支座
7.12 抗震設計
7.13 高架車站結構
8 地下結構
8.1 設計規定
8.2 計算規定
8.3 設計荷載
8.4 基坑及支護結構
8.5 地下結構
8.6 材料及構造
8.7 風險控製與監測
8.8 地基處理
9 工程防水
9.1 地下結構防水與防水等級
9.2 防水混凝土設計規定
9.3 防水層設計
9.4 高架結構防水
9.5 明挖法結構防水
9.6 礦山法結構防水
9.7 盾構法隧道防水
9.8 沉管法隧道防水
精彩書摘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
第二十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定期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維護、檢查和更新,確保市政公用設施的抗災能力。
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加強對重大市政公用設施、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市政公用設施的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安全監測、健康監測工作,定期對土建工程和運營設施的抗災性能進行評價,並製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保存有關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資料和維護、檢查、監測、評價、鑒定、修復、加固、更新、拆除等記錄,建立信息係統,實行動態管理,並及時將有關資料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防災設施、抗震抗風構件、隔震或者振動控製裝置、安全監測係統、健康監測係統、應急自動處置係統以及地震反應觀測係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應急措施,設置安全報警、監控電視、漏電報警、燃氣等易燃易爆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報警、防汛、消防、逃生、緊急疏散照明、應急發電、應急通訊、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維護、檢查、更新,並保持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市政公用設施超齣閤理使用年限,或者在閤理使用年限內,但因環境、人為等各種因素抗災能力受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評估,需要進行修復或者加固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修復或者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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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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