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代外國行政法叢書:英美法德日五國行政法》主要講的是對英美法德日五個國傢行政法的研究,《當代外國行政法叢書:英美法德日五國行政法》分國傢依次講述,包括:美國行政法的憲法背景;行政法的範圍;行政行為的程序形式;對行政行為的控製:司法審查;對行政行為的控製:司法之外的途徑;侵權賠償責任等。
目錄
英國行政法
第一章 行政法的憲法基礎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議會立法至上原則
第二節 法治原則
第三節 分權原則
第三章 行政組織法
第一節 行政組織的財政控製
第二節 中央政府
第三節 中央政府部門
第四節 地方政府
第五節 公法人與國傢化企業
第六節 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
第七節 中央政府的公務員
第四章 行政行為法
第一節 行政行為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自然公正原則
第三節 行政程序——聽證與公開調查
第四節 行政公開——開放政府與信息自由
第五節 行政立法——委任立法
第六節 行政救助
第七節 行政許可
第八節 行政計劃
第九節 行政處罰——輕罪
第十節 行政強製
第十一節 行政閤同——契約政府、閤法期待與信賴保護
第十二節 行政司法——行政裁判、行政裁決
第五章 行政救濟
第一節 救濟的多樣性——救濟鏈
第二節 行政復議——嚮行政機關上訴
第三節 行政司法——嚮行政裁判所上訴
第四節 行政監察專員
第六章 司法救濟
第一節 司法救濟的基本譜係
第二節 司法救濟的基本原則——越權無效原則
第三節 司法救濟的受案範圍
第四節 司法救濟的審理機關
第五節 申請司法救濟的事由
第六節 司法救濟的申請人
第七節 證據規則及舉證責任
第八節 司法救濟的程序
第九節 行政賠償——王權訴訟
第十節 司法救濟的判決
美國行政法
第一章 美國行政法的憲法背景
第一節 美國憲法的特點
第二節 憲法的穩定性和變遷
第三節 權力分立和製衡
第四節 基本權利
第二章 行政法的範圍
第一節 政府的一般權力
第二節 管製的具體內容
第三章 行政行為的程序形式
第一節 聯邦行政程序的構成
第二節 行政裁決
第三節 規章製定
第四章 對行政行為的控製:司法審查
第一節 司法審查管轄的基礎
第二節 司法審查的先決問題
第三節 司法救濟的形式
第五章 對行政行為的控製:司法之外的途徑
第一節 政治監督
第二節 開放的政府
第三節 監察專員和監察機構
第六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一節 針對主權者的救濟
第二節 侵權訴訟
第三節 閤同責任
法國行政法
第一章 行政主體
第一節 國傢
第二節 地方行政區
第三節 公共服務機構
第四節 其他行政主體
第二章 行政法法源
第一節 憲法
第二節 國際法
第三節 法律
第四節 判例
第五節 條例
第三章 行政職責:實施行政活動的目的
第一節 公共服務
第二節 公共秩序
第四章 行政行為:實施行政活動的方式
第一節 單方行政行為
第二節 行政閤同
第五章 對單方行政行為的審判監督
第一節 閤法性審查的基本規則
第二節 閤法性審查的特彆規則
第六章 對行政閤同的審判監督
第一節 審查行政閤同訂立過程的閤法性
第二節 解決行政閤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
德國行政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 德國行政法的特點
第二節 德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節 德國行政法學的曆史發展
第二章 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行政組織
第四節 行政活動
第三章 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類型
第三節 程序
第四章 國傢賠償法
第一節 現行國傢賠償製度的特點
第二節 現行國傢賠償責任的結構
第三節 1981年《國傢賠償法》
日本行政法
第一章 日本行政法概念的基本內容
第一節 日本國憲法中的行政概念和行政法
第二節 行政法的存在形式
第二章 行政活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法治主義
第二節 信賴保護
第三節 行政裁量
第三章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第一節 行政主體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精彩書摘
《當代外國行政法叢書:英美法德日五國行政法》:
按照英國學者的說法,閤法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概念是英國公法中不斷發展起來的一個與公正原則有關的概念。從英國行政法的研究情況看,閤法期待原則的意思,與我們目前熾熱地討論的信賴保護原則差不多,但是信賴保護可能更主要地是從德國法的角度,特彆是德國民法中有關公序良俗的角度展開討論,而英國公法中的閤法期待則主要從閤同法及普通法上有關習慣的法律理念方麵進行推導。英國學者認為,英國法在閤法期待領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歐洲法。2001年的Coughlan,—案增加瞭比例原則的判據取代對行政行為的不閤理性為審查重點的Wednesbury判據的可能性。
閤法期待名下需要討論的情形主要有四種:①公共當局作齣瞭一個影響某甲的決定,但後來又試圖用一個新的決定替代原來的決定;②公共當局作齣承諾將采取某種程序或者政策來處理影響某甲的事項,但事實上卻並非如此;③公共當局雖然沒有作齣任何的承諾,但卻長期以來一貫遵循一種相沿的作法,以至某甲認為這一做法如果沒有通知要改變的情況下會延續;④公共當局公開聲明自己將在某一事項上遵循某一政策,但卻在決定某甲的案件時改變瞭這一政策,使其決定與某甲所預期的相左。
可以假定,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結果,都要比當事人的期望值要低。但是,對於上述分類中的每一種情形,即使證據確實存在,要想取證也總是不那麼容易的。例如,在第二種情況下,即公共當局作齣承諾時,某甲對其與某一行政官員某丙的談話的理解可能與某丙本人的理解相差懸殊(某甲可能堅持認為某丙許諾某甲的申請將會成功,而某丙的記憶則是他隻是說類似某甲提齣的申請具有公平地取得成功的機會)。如果雙方的交流是書麵形式的,則同樣會産生對於文字的確切含義的理解問題。在某些案件中,公共當局的官員可能超越瞭自己的權限範圍對某甲作齣瞭承諾,而另一個公民可能與某甲具有相互衝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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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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