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律層次論:法律體係的理論重構》是一本頗富創意的建構之作,是傳統文化的一次理性迴歸,是對中國的“法學”曆史的冷靜審視和正視;深具學術價值,能夠促進當代法學的繁榮發展,體現瞭中國法學傢學術上的創造力。
內容簡介
《法律層次論:法律體係的理論重構》試圖修正若乾中外法律用語的錯誤翻譯;試圖讓“民法”與經濟法、“民法”與商法劃不清界限這一世界性難題迎刃而解;試圖澄清法律體係問題上的數韆年曆史迷霧。
此次增訂增補瞭六篇論文,既是對法律層次論的運用,也是對法律層次論的補充。另外,本書附錄瞭六篇文章,包括網上流傳已久的《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傢流派》一文。
精彩書評
★新觀點最多的學術著作
魚遊
江蘇省委黨校劉大生先生所著《法律層次論——關於法律體係的理論重構》一書,由天津人民齣版社1993年5月齣版。該書的最大特點是新觀點多,大大小小新觀點少說也有一百多個,涉及法律學、翻譯學、史學、哲學等多個學科。可以說,該書是中國社會科學界新觀點最多的學術著作。現將一些主要的新觀點介紹如下:
1、關於法學方麵的新觀點有:①刑法不是部門法;②世界上不存在所謂“民法”;③法律不僅可以劃分為政治、經濟、傢庭、文化、宗教等若乾個法律部門,而且還應當劃分為憲法、禮法、罰錯法、刑罪法等四個法律層次;④禮是法律的核心;⑤古羅馬的JusCivile是西方的周禮;⑥《拿破侖法典》四不像;⑦《民法通則》實際上是半部經濟法;⑧罰與刑應當嚴格區分開來;⑨禮對憲有反作用;⑩現行的法律規範三要素理論不能成立;等等。
2、關於語言學、翻譯學方麵的新觀點有:①Civil是個單義詞而不是多義詞;②犯罪就是犯罪,不存在什麼“刑事的”犯罪和“非刑事的”犯罪,更不存在什麼“民事的”犯罪;③JusCivile應當翻譯為禮而不應當翻譯為“民法”;④JusGentium應當翻譯為可下庶族的禮而不應當翻譯為“萬民法”;⑤ProcésCivil可以直譯為“國人、士、大夫的訴訟”或“中上流社會的訴訟”,也可以意譯為“是非訴訟和罰錯訴訟”,但不能翻譯為“民事訴訟”;⑥罰字很難準確地翻譯成西方文字;⑦公民應當翻譯為Duke-subject,而不應當翻譯為Citizen,⑧CivilRight可以直譯為“國人、士、大夫的權利”,也可以意譯為“公民權利”,但不能翻譯為“民事權利”;⑨英文中的CivilLaw、法文中的DroitCivil、德文中的ZivilRecht等等詞組應當由Jus或Lee取而代之;⑩日文中“葬式”一詞優越於漢語中的“葬禮”一詞;等等。
3、關於政治學方麵的新觀點有:①政就是人民對國傢的控製或管理,治就是國傢對人民的控製或管理;②政和治協調時,社會就和諧,國傢就穩定,反之亦反之;③不能將政治法與憲法混為一談;④專政就是專門地、排他地執政;⑤公檢法機關是治法機關而不是政法機關;⑥政治犯可分為假政治犯、製度政治犯和私欲政治犯三種類型;⑦有政治犯存在並非都不光彩,政治犯並非都值得同情;⑧如果一個政黨陷到事務工作中去而不能超脫,那麼這個政黨就變成瞭治黨;⑨軍事討伐是司法活動的延伸;⑩孔子是最早的“非暴力、不閤作主義者”;等等。
4、關於史學方麵的新觀點有:①夏禮、商禮也很發達,隻是沒有保存下來罷瞭;②商鞅變法首先是變憲;③禮不等於“吃人的禮教”;④孔子是義務本位主義者,商鞅則有權利本位之傾嚮;⑤拿破侖並不是偉大的法學傢;⑥古羅馬的Civis相當於中國古代的國人;⑦孔子的復禮具有“選擇性”和“非學術性”兩個特點;⑧日本是最早使用“民法”這一概念的國傢;⑨中國在甲午中日戰爭中的慘敗是“民法”這一概念能在中國廣泛流行的直接原因;⑩梁啓超是反袁護國戰爭的主要領導人之一;等等。
5、關於哲學、邏輯學、方法論方麵的新觀點有:①物質不是一個哲學範疇,隻有作為概念的物質纔是一個範疇;②人的本質不是什麼什麼的總和;③物質也不是什麼什麼的總和;④法律也不是什麼什麼的總和;⑤給任何概念下定義,都不能將概念的本體性與概念的意識性混為一談;⑥定義不應當歸納事物的外延;⑦對園丁也應當一分為二;⑧《司法詞典》中沒有《司法》詞條是不該發生的事情;⑨提不齣新概念是近代中國學術理論界的一個特點;⑩現在的八股之風不僅在作者中盛行,而且在編者和讀者中也很盛行;等等。
由於該書的宗旨所限,許多新觀點隻是一提而過,未能充分展開,詳細論證,但每個觀點都是十分鮮明的。
《法律層次論——關於法律體係的理論重構》一書除瞭新觀點多以外,還具有通俗性和趣味性的特點。全書沒有一個用語是玄乎的、晦澀的,除瞭引文以外,也沒有任何一個句子是拗口的。因此,任何一個閤格的高中生都能讀懂這本書。該書的許多觀點具有很濃的趣味性,比如,禮貌就是禮的外貌,公民就是公和民的統一,中國法律中未有引進西方的市民概念是因為中國革命的領袖都是鄉下人,賞是罰的藝術變形,禮大還是權大,如此等等的論述讀起來都讓人感到妙趣橫生。
當然,《法律層次論——關於法律體係的理論重構》中的許多觀點是很難讓人接受的,尤其是JusCivile不能翻譯為“民法”的觀點最難讓人接受。因為接受瞭這一觀點,就等於承認“民法”的不存在,就會傷害“民法”學傢們的感情。
——《法律層次論》評介
目錄
◎ 第一篇 總論:法律層次的基本問題 6
一、法律層次的概念 7
二、法律層次理論的意義 10
三、法律共有幾個層次 11
四、法律四層次的相互關係 13
五、法律層次與法律部門的關係 15
六、法律層次與立法體係 16
◎ 第二篇 分論:法律四層次的曆史考略 18
一、憲法的曆史考察 19
二、禮法的曆史考察 24
三、罰錯法的曆史考察 35
四、刑罪法的曆史考察 39
◎ 第三篇 泛論:法律層次理論的後果及其他 41
一、憲法泛論 42
二、禮法泛論 49
三、罰錯法泛論 64
四、刑罪法泛論 73
五、“民法”泛論 80
六、部門法泛論 92
七、司法泛論 99
八、賞法泛論 103
九、仲裁泛論 108
十、綜閤泛論 111
十一、法律層次理論泛論 124
◎ 第四篇 補論:白馬非白馬 136
一、試論“白馬非白馬”
——公孫龍《指物論》新解及其現實意義 137
二、世界法學七大奇觀 144
三、論Jus Civile的曆史命運兼論“民法”的不成立 172
四、不確當的命名 184
——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五、Civil權利再探索
——兼評鄭賢君教授的誤讀 191
六、憲法及憲法學:是什麼?不是什麼? 203
◎ 附 錄 209
一、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傢流派 210
二、倒置的蘑菇雲
——《法律層次論》齣版二十年祭 220
三、劉大生及其《法律層次論》 224
四、新觀點最多的學術著作
——《法律層次論》評介 228
五、法律層次、部門及民法定位
——《法律層次論》精要解讀與斟酌 231
六、A Wrong Name 239
法律層次論:法律體係的理論重構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