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汉代死刑制度研究》系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作者用相当的篇幅对汉代死刑中的“显戮”、汉代的秘密处决与政治暗杀——“隐诛”、东周秦汉隐戮方式的演变、汉代的弃市与殊死、汉代死罪囚犯的监管制度、汉代死罪囚犯的押解制度、汉代军法中的死刑等论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作者能够把文献资料与考古资料相结合,史料全面,考证详赡,是一部质量较高的实证性著作。
《汉代死刑制度研究》的出版对汉代法律史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目录
绪论
汉代死刑中的“显戮”
一、刑场及陈尸之所地址的演变
二、行刑前后的公示罪状
三、处决时的监刑
四、刑场的建置与行刑措施
五、结语
汉代的秘密处决与政治暗杀——“隐诛”
一、“半隐”之诛杀
二、“全隐”之诛杀
三、结语
“伏剑”与“欧刀”——东周秦汉“隐戮”行刑方式的演变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伏剑”
二、“伏剑”之刑出现的背景及其发展
三、“伏剑”所用器具与行刑方式考辨
四、汉代大臣自裁手段之演变
五、“欧刀”的颁行及使用方法蠡测
汉代“弃市”与“殊死”辨析
一、对《墓主记》丹白刺复生故事的认识
二、对汉代“弃市”施刑手段的探讨
三、“殊死”考辨
汉代死罪囚犯的监管制度
一、狱中囚犯的分类与死罪犯人的专称
二、死罪囚犯的刑具拘束
三、死罪囚犯的牢房与监管规则
汉代死罪囚犯的押解制度
一、被捕入狱途中的押解
二、犯人被捕入狱后的押送转移
三、死囚赴刑场处决途中的押解
汉代军法中的死刑
一、汉朝军事法规概述
二、汉代军法死罪丛考
三、将上触犯军法的死刑判决
四、营垒中的刑场——鼓下、军门
五、军中死刑的处决方式
六、军中的死刑与“徇”
七、结语
附录:马谡之死与周秦汉魏的军法
一、败军、失军罪
二、违抗军令罪
三、阵前逃亡罪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汉代死刑制度研究》:
(1)明诏或明令赐死。这种刑罚的隐秘程度最浅,它是由使臣明确传达朝廷书面或口头的旨意,通常在命令中列出处死的罪状,让罪犯当场自尽。使者往往随身携带着行刑的器物,或为刀剑。如沙丘之变中赵高、李斯私下图谋,“诈为受始皇诏丞相,立子胡亥为太子。更为书赐长子扶苏曰:‘朕巡天下,祷祠名山诸神以延寿命。今扶苏与将军蒙恬将师数十万以屯边,十有余年矣,不能进而前,士卒多耗,无尺寸之功,乃反数上书直言诽谤我所为,以不得罢归为太子,日夜怨望。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两汉赐剑而死的记载较少,武帝以降出现了赐死的专用刑具“欧刀”,如《后汉书》卷46《陈忠传》曰:“昔韩嫣托副车之乘,受驰视之使;江都误为一拜,而嫣受欧刀之诛。”李贤注:“武帝猎上林中,先使嫣乘副车从数十百骑驰视兽,江都王望见以为天子,伏谒道傍。嫣驱不见,王怒,为皇太后泣言,太后衔之。后嫣出入永巷,以奸闻,太后赐死也。”另外,《后汉书》卷38《冯绲传》曰:“父焕,安帝时为幽州刺史,疾忌奸恶,数致其罪。时玄菟太守姚光亦失人和。建光元年,怨者乃诈作玺书谴责焕、光,赐以欧刀。……焕欲自杀,绲疑诏文有异,止焕曰:’大人在州,志欲去恶,实无它故,必是凶人妄诈,规肆奸毒。愿以事自上,甘罪无晚。‘焕从其言。”从历史渊源来看,先秦至秦代国君命大臣自尽多赐以剑器。如《左传·襄公三年》:“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扬干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绛,无失也!‘对曰:’绛无贰志。事君不辟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授仆人书,将伏剑。士鲂、张老止之。”《左传·哀公十一年》:“(伍子胥)使于齐,属其子于鲍氏,为王孙氏。反役,(吴)王闻之,使赐之属镂以死。”《史记》卷73《白起列传》:“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秦昭王与应侯群臣议曰:’白起之迁,其意尚怏怏不服,有余言。‘秦王乃使使者赐之剑,自裁。”又如前引秦二世对扶苏赐剑自尽之事。看来“赐以欧刀”是由赐剑自尽的做法演变而来的,西汉中叶以后刀在短兵器领域中代替了剑的地位,赐死的刑具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其次为毒药。郭璞诗云:“蝮维毒魁,鸩鸟是瞰。拂翼鸣林,草瘁木惨。羽行隐戮,厥罚难犯。”汉代隐诛用药毒杀之例甚多。例如成帝绥和元年(前8),废皇后许贵人与定陵侯淳于长沟通,图谋复位。“废后因孊私赂遗长,数通书记相报谢长。书有悖谩,发觉,天子使廷尉孔光持节赐废后药,自杀,葬延陵交道厩西。”同书又载女官曹宫受赵飞燕姊妹忌害,被成帝下诏赐死,由掖庭狱丞籍武执行。“客复持诏记,封如前予武,中有封小绿箧,记曰:’告武以箧中物书予狱中妇人,武自临饮之。‘武发箧中有裹药二枚,赫蹄书,曰:’告伟能:努力饮此药,不可复入。女自知之!‘伟能即宫。宫读书已……饮药死。”又敬武长公主与薛况私通,“哀帝外家丁、傅贵,主附事之,而疏王氏。元始中,莽自尊为安汉公,主又出言非莽。而况与吕宽相善,及宽事觉时,莽并治况,发扬其罪,使使者以太皇太后诏赐主药。主怒曰:.刘氏孤弱,王氏擅朝,排挤宗室,且嫂何与取妹披抉其闺门而杀之?,……遂饮药死。”王莽之子王临与宫婢原碧私通,图谋作乱,被莽获知,“收原碧等考问,具服奸、谋杀状。莽欲秘之,使杀案事使者司命从事,埋狱中,家不知所在。赐临药,临不肯饮,自刺死。”
从以上案例来看,这类死刑仅凭皇帝或权臣、太后的旨意来施行,其特点是并未经过廷尉、宗正等司法机构审判定罪,充分体现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独裁和判罚的随意性。由于赐死只是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其判决结果未必公正,因此曾经遭到世人的批评。例如汉明帝“以浮陵轹同列,每衔之,惜其功能,不忍加罪。永平中,有人单辞告浮事者,显宗大怒,赐浮死。长水校尉樊倏言于帝曰:’唐尧大圣,兆人获所,尚优游四凶之狱,厌服海内之心,使天下咸知,然后殛罚。浮事虽昭明,而未达人听,宜下廷尉,章著其事。,帝亦悔之。”李贤注:“单辞谓无证据也。《书》曰:‘明清于单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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