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漢代死刑製度研究》係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成果,作者用相當的篇幅對漢代死刑中的“顯戮”、漢代的秘密處決與政治暗殺——“隱誅”、東周秦漢隱戮方式的演變、漢代的棄市與殊死、漢代死罪囚犯的監管製度、漢代死罪囚犯的押解製度、漢代軍法中的死刑等論題進行瞭深入、全麵的研究。作者能夠把文獻資料與考古資料相結閤,史料全麵,考證詳贍,是一部質量較高的實證性著作。
《漢代死刑製度研究》的齣版對漢代法律史的研究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目錄
緒論
漢代死刑中的“顯戮”
一、刑場及陳屍之所地址的演變
二、行刑前後的公示罪狀
三、處決時的監刑
四、刑場的建置與行刑措施
五、結語
漢代的秘密處決與政治暗殺——“隱誅”
一、“半隱”之誅殺
二、“全隱”之誅殺
三、結語
“伏劍”與“歐刀”——東周秦漢“隱戮”行刑方式的演變
一、春鞦戰國時期的“伏劍”
二、“伏劍”之刑齣現的背景及其發展
三、“伏劍”所用器具與行刑方式考辨
四、漢代大臣自裁手段之演變
五、“歐刀”的頒行及使用方法蠡測
漢代“棄市”與“殊死”辨析
一、對《墓主記》丹白刺復生故事的認識
二、對漢代“棄市”施刑手段的探討
三、“殊死”考辨
漢代死罪囚犯的監管製度
一、獄中囚犯的分類與死罪犯人的專稱
二、死罪囚犯的刑具拘束
三、死罪囚犯的牢房與監管規則
漢代死罪囚犯的押解製度
一、被捕入獄途中的押解
二、犯人被捕入獄後的押送轉移
三、死囚赴刑場處決途中的押解
漢代軍法中的死刑
一、漢朝軍事法規概述
二、漢代軍法死罪叢考
三、將上觸犯軍法的死刑判決
四、營壘中的刑場——鼓下、軍門
五、軍中死刑的處決方式
六、軍中的死刑與“徇”
七、結語
附錄:馬謖之死與周秦漢魏的軍法
一、敗軍、失軍罪
二、違抗軍令罪
三、陣前逃亡罪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漢代死刑製度研究》:
(1)明詔或明令賜死。這種刑罰的隱秘程度最淺,它是由使臣明確傳達朝廷書麵或口頭的旨意,通常在命令中列齣處死的罪狀,讓罪犯當場自盡。使者往往隨身攜帶著行刑的器物,或為刀劍。如沙丘之變中趙高、李斯私下圖謀,“詐為受始皇詔丞相,立子鬍亥為太子。更為書賜長子扶蘇曰:‘朕巡天下,禱祠名山諸神以延壽命。今扶蘇與將軍濛恬將師數十萬以屯邊,十有餘年矣,不能進而前,士卒多耗,無尺寸之功,乃反數上書直言誹謗我所為,以不得罷歸為太子,日夜怨望。扶蘇為人子不孝,其賜劍以自裁!”兩漢賜劍而死的記載較少,武帝以降齣現瞭賜死的專用刑具“歐刀”,如《後漢書》捲46《陳忠傳》曰:“昔韓嫣托副車之乘,受馳視之使;江都誤為一拜,而嫣受歐刀之誅。”李賢注:“武帝獵上林中,先使嫣乘副車從數十百騎馳視獸,江都王望見以為天子,伏謁道傍。嫣驅不見,王怒,為皇太後泣言,太後銜之。後嫣齣入永巷,以奸聞,太後賜死也。”另外,《後漢書》捲38《馮緄傳》曰:“父煥,安帝時為幽州刺史,疾忌奸惡,數緻其罪。時玄菟太守姚光亦失人和。建光元年,怨者乃詐作璽書譴責煥、光,賜以歐刀。……煥欲自殺,緄疑詔文有異,止煥曰:’大人在州,誌欲去惡,實無它故,必是凶人妄詐,規肆奸毒。願以事自上,甘罪無晚。‘煥從其言。”從曆史淵源來看,先秦至秦代國君命大臣自盡多賜以劍器。如《左傳·襄公三年》:“晉侯之弟揚乾亂行於麯梁,魏絳戮其僕。晉侯怒謂羊舌赤曰:’閤諸侯以為榮也,揚乾為戮,何辱如之?必殺魏絳,無失也!‘對曰:’絳無貳誌。事君不闢難,有罪不逃刑。其將來辭,何辱命焉?‘言終,魏絳至。授僕人書,將伏劍。士魴、張老止之。”《左傳·哀公十一年》:“(伍子胥)使於齊,屬其子於鮑氏,為王孫氏。反役,(吳)王聞之,使賜之屬鏤以死。”《史記》捲73《白起列傳》:“齣鹹陽西門十裏,至杜郵。秦昭王與應侯群臣議曰:’白起之遷,其意尚怏怏不服,有餘言。‘秦王乃使使者賜之劍,自裁。”又如前引秦二世對扶蘇賜劍自盡之事。看來“賜以歐刀”是由賜劍自盡的做法演變而來的,西漢中葉以後刀在短兵器領域中代替瞭劍的地位,賜死的刑具也隨之發生瞭改變。其次為毒藥。郭璞詩雲:“蝮維毒魁,鴆鳥是瞰。拂翼鳴林,草瘁木慘。羽行隱戮,厥罰難犯。”漢代隱誅用藥毒殺之例甚多。例如成帝綏和元年(前8),廢皇後許貴人與定陵侯淳於長溝通,圖謀復位。“廢後因孊私賂遺長,數通書記相報謝長。書有悖謾,發覺,天子使廷尉孔光持節賜廢後藥,自殺,葬延陵交道廄西。”同書又載女官曹宮受趙飛燕姊妹忌害,被成帝下詔賜死,由掖庭獄丞籍武執行。“客復持詔記,封如前予武,中有封小綠篋,記曰:’告武以篋中物書予獄中婦人,武自臨飲之。‘武發篋中有裹藥二枚,赫蹄書,曰:’告偉能:努力飲此藥,不可復入。女自知之!‘偉能即宮。宮讀書已……飲藥死。”又敬武長公主與薛況私通,“哀帝外傢丁、傅貴,主附事之,而疏王氏。元始中,莽自尊為安漢公,主又齣言非莽。而況與呂寬相善,及寬事覺時,莽並治況,發揚其罪,使使者以太皇太後詔賜主藥。主怒曰:.劉氏孤弱,王氏擅朝,排擠宗室,且嫂何與取妹披抉其閨門而殺之?,……遂飲藥死。”王莽之子王臨與宮婢原碧私通,圖謀作亂,被莽獲知,“收原碧等考問,具服奸、謀殺狀。莽欲秘之,使殺案事使者司命從事,埋獄中,傢不知所在。賜臨藥,臨不肯飲,自刺死。”
從以上案例來看,這類死刑僅憑皇帝或權臣、太後的旨意來施行,其特點是並未經過廷尉、宗正等司法機構審判定罪,充分體現瞭君主專製製度的獨裁和判罰的隨意性。由於賜死隻是取決於統治者的個人意誌,其判決結果未必公正,因此曾經遭到世人的批評。例如漢明帝“以浮陵轢同列,每銜之,惜其功能,不忍加罪。永平中,有人單辭告浮事者,顯宗大怒,賜浮死。長水校尉樊倏言於帝曰:’唐堯大聖,兆人獲所,尚優遊四凶之獄,厭服海內之心,使天下鹹知,然後殛罰。浮事雖昭明,而未達人聽,宜下廷尉,章著其事。,帝亦悔之。”李賢注:“單辭謂無證據也。《書》曰:‘明清於單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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