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深入考察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着力阐释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和发展的革命性意义。此外,本卷还探讨了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欧洲的传播和发展,分别介绍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德国、法国、意大利、俄国的传播与发展,研究了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思想家考茨基、弗兰茨·梅林、保尔·拉法格、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等人的法律思想。
目录
总序 公丕祥龚廷泰
导论 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的形成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深化过程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命运
马克思主义法学面临的挑战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价值
本卷的叙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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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835-1848年)
第二编 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848-1871年)
第三编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 19世纪后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第五编 19世纪末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欧洲的传播
精彩书摘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
从1842年秋到1843年3月,是马克思以《莱茵报》为论坛宣传革命民主主义思想的后期。这一时期,马克思更加深入地贴近社会政治生活,现实主义的思考使他开始脱离唯心主义法哲学的轴心,向唯物主义法学观迈进。从1842年10月15日起,马克思担任《莱茵报》的主编,在他的领导下,《莱茵报》革命民主主义倾向日益明显。
这一时期马克思的代表性著述是他在1842年10月撰写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该文的写作对马克思法律观的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这篇论文是他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转变的逻辑开端。在这里,马克思不仅从盗窃罪人手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刑罚的立法尺度、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问题,而且从法哲学的层面思考了法律的本体论问题,诸如法与利益的关系、法与权利的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等等。同年12月18日,马克思撰写了又一篇法学力作——《论离婚法草案》。该文揭示了婚姻的本质是摆脱任性的一种伦理关系,指出了在一定条件下离婚现象的合理性,阐明了婚姻法的道德基础问题。这是马克思关于婚姻法的一篇重要文章。《摩塞尔记者的辩护》(1843年1月)是马克思离开《莱茵报》前在该报发表的最后一篇具有重要意义的战斗檄文。①在该文中马克思通过对摩塞尔地区农民经济状况的考察分析,意识到“各种关系”乃是国家生活现象的客观基础。这表明马克思开始以更接近于唯物主义的眼光来认识国家和法律现象。
“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定罪量刑的客观标准在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地主贵族对农民大肆掠夺,广大农民贫困程度加剧。一些贫苦的穷人为了生计便砍伐林木作为生活的补充来源。早在1821年6月,普鲁士就出台了关于擅自砍伐林木和盗窃林木的法律,后来,又陆续通过了许多保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补充规定,无一不是旨在严厉惩罚盗窃林木行为。①可是,以贵族等级为主的林木所有者却认为惩罚措施还不够严厉,竟然要求把拾捡枯枝的行为也列为盗窃林木罪论处。威廉四世支持贵族等级的贪婪无耻,借口1821年的法律已经过时,把一个更加严厉的新法律提交省议会审议。在省议会的辩论过程中,贵族等级代表不仅完全赞同国王的新法律草案,而且千方百计地“深化”这个法律。1842年秋,新法律即将颁布的消息传到各地,引起民众的不安。就在这时,马克思挺身而出,在《莱茵报》上发表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在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中,马克思第一次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②因为面对眼前的立法过程,他意识到法律并非必然是自由理性的体现,现实的立法实际上被物质利益所支配。
莱茵省议会围绕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的辩论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盗窃林木的犯罪行为?议会中有城市代表反对把普通的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即一般违法行为归人“盗窃犯罪”的范畴,而贵族代表的意见却是,正因为偷取林木不算作盗窃犯罪,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按照这个逻辑,经常发生的不法行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控制着省议会的贵族代表不仅把违反森林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列为犯罪,甚至主张把拾捡枯树枝的行为也算作盗窃。于是,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深入分析了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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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内容宏丰、科学严谨的庞大理论系统。“马克思的观点极其彻底而严整,这是马克思的对手也承认的,这些观点总起来就构成作为世界各文明国家工人运动的理论和纲领的现代唯物主义和现代科学社会主义。”①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整个文明社会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这一历史进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在人类思想史的进程中,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思潮对马克思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攻击,以及打着马克思的旗号而歪曲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内在逻辑,诸如此般,不绝如缕,恐怕没有哪一位思想家的思想像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那样受到如此严重的曲解。②然而,作为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的理论工具,马克思主义在将近两个世纪的剧烈变动的历史进程中,面对着来自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者的尖锐挑战,依然保持并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理论生命力。③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宏大理论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在这里,重要的还是要下功夫认真、深入地钻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充分挖掘这份极为宝贵的理论遗产,鲜明地展示其巨大的理论逻辑力量和革命性意义,以便完整地、准确地、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藉以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指导。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工程。只有在这样的坚实基础上,我们才能富有成效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之成为我们认识和探索法的现象的奥秘的伟大的认识工具。
本项成果系统地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丰富的历史过程,反映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理论全貌。全书分为四卷:
第一卷深入考察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着力阐释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和发展的革命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过程。1845年9月到1846年初,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作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次将社会的基本矛盾归之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并且由此出发,揭示法的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性,对法的现象的本质和特征等一系列法学领域的重大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的探讨,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1848年2月出版的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写作的《共产党宣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纲领性文献,也是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光辉的重要著作,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公开问世,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这场革命进行理论总结的过程中,陆续发表了一些论著,进一步论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马克思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这样的鸿篇巨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理论高峰。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在同拉萨尔主义的论战中,马克思发表了《哥达纲领批判》,深刻地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法权现象的性质。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前夕,马克思以极大的精力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公社历史,阅读了各种有关的学术著作,并对其中的一些著作作了精心摘要、评注、删节、改造和补充,这些著作被称为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般规律。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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