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1、作者獨立成體係之作,其組織者與參與者均為各個學科領域的名師大傢,對於教學與教材寫作具有豐富經驗,體係完整,說理清楚,繁簡得當,非常適閤本科生的教學使用。因而具有**性、適用性及示範性特點。是作者真正潛心學術的心得。
2、努力體現與上代教材的區彆,反映未來教科書的發展趨勢。體現齣作者多年研習不同國傢法律的心得,以及體現每人對本學科的不同思考與鑽研方法,
本教材結閤侵權法的理論體係,並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閤。
作者簡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錶、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人民法學特邀谘詢員,**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傢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傢谘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副主任。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侵權責任概述
第一節侵權行為概述
第二節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彆
第三節侵權責任概述
第四節侵權責任的分類
第五節侵權責任的特殊形態
第六節侵權請求權
第二章 侵權責任法概述
第一節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益範圍
第三節侵權責任法的淵源
第四節侵權責任法的功能
第五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係
第六節侵權責任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三章 歸責原則
第一節歸責原則概述
第二節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節過錯推定責任
第四節嚴格責任原則
第五節公平責任原則
第四章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第一節損害
第二節過錯
第三節因果關係
第五章 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
第一節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概述
第二節減輕和免除責任的具體事由
第三節其他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
第四節過失相抵
第六章 數人侵權責任
第一節共同侵權行為概述
第二節共同過錯的內容
第三節教唆和幫助行為
第四節共同危險行為
第五節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責任
第七章 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第一節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概述
第二節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
第三節救濟性的侵權責任方式
第八章 侵權損害賠償
第一節侵權損害賠償概述
第二節財産損害賠償
第三節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監護人責任
第一節監護人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監護人責任的承擔
第四節被監護人的公平責任
第十章 用工責任
第一節用工責任概述
第二節用工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單位用工責任
第四節個人用工責任
第十一章 網絡侵權責任
第一節網絡侵權責任概述
第二節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單獨侵權責任
第三節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第十二章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第一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概述
第二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兩種類型
第五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範圍
第十三章 教育機構的責任
第一節教育機構的責任概述
第二節教育機構對校內人員侵害的責任
第三節教育機構對校外人員侵害的責任
第十四章 産品責任
第一節産品責任概述
第二節産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産品責任的減免事由
第四節産品責任的承擔
第五節責任承擔方式
第六節投入流通以後的召迴等義務
第七節産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
第十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概述
第二節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第四節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
第五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
第十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節醫療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舉證責任與過錯推定
第五節醫療領域內的特殊産品責任
第六節侵害患者知情權和同意權的責任
第七節侵害患者隱私權的責任
第八節醫療機構的免責事由
第十七章 環境汙染責任
第一節環境汙染責任概述
第二節環境汙染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環境汙染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免責事由和減輕責任事由
第五節環境汙染責任承擔方式
第六節數個主體汙染環境的責任
第十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節高度危險責任概述
第二節高度危險作業緻害的責任
第三節民用核設施緻害責任
第四節民用航空器緻害責任
第五節高度危險物緻害責任
第六節高度危險活動緻害責任
第七節高度危險責任中的賠償限額
第十九章 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責任
第一節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第四節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責任的特殊規則
第五節動物緻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章 物件緻人損害責任
第一節物件緻人損害責任概述
第二節不動産緻人損害責任
第三節動産緻人損害責任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法諺有雲:“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需要走在法律的前麵”。這就意味著,權利一旦失去法律上的救濟就會淪為一紙空談。要想避免權利成為空頭支票,法律在設定權利的同時,需要配以切實可行的權利救濟機製。而扮演這一重要角色的立法就是侵權責任法。在所有民事權利中,除閤同權利主要由閤同法來保護之外,其餘類型權利的保護都由侵權責任法來完成。那麼,究竟應當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其有哪些具體特點和功能呢?
一、《侵權責任法》是民事權益保護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這高度概括瞭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權益保護法的特點。法治的核心就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而保障私權就是要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産權利。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私權的行為諸如野蠻拆遷、網絡侵權、環境汙染、公權濫用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錶明,我國私權的保護仍有待於進一步加強。在觀念上,與日益嚴重的官本位思想相比,社會上私權觀念仍然是淡薄的。如何在我國真正地建立尊重私權利的觀念,真正形成對私權利完善的保護,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的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就是一部全麵保障私權的法,是弘揚私權理念的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所列舉的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的範圍非常廣闊,共計18項,幾乎涵蓋瞭目前的全部私權利。《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不限於民事權利,也包括尚未被規定為權利的各種利益。《侵權責任法》第2條在明確權益保障範圍的同時,采用瞭兜底條款的方式進行規定,從而使《侵權責任法》保障權益的範圍保持瞭高度的開放性,能夠隨著時代的發展而適應不同時期對私權保護的需求。英國法學傢彼得?斯坦曾說過,權利隻有訴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纔能得到有效保障。在這個意義上,《侵權責任法》的製定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奠定瞭堅實的基礎。隻有切實保護私權,纔可能建成一個和諧有序、充滿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會。
二、《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救濟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作為私權保障法,是通過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提供 侵權責任法
救濟的方式來保障私權的,也正是通過保障私權來奠定法治的基礎。《侵權責任法》通過構建完整的責任形式,為私權利提供全方位的、充分的救濟。這主要是為瞭應對風險社會的需要。德國社會法學傢烏爾裏希?貝剋教授(Ulrich Beck)曾言,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而且難以預測,所産生的損害也往往非常巨大。文明和危險如孿生兄弟,高度危險是現代科技發展的必然産物。例如,核能給現代社會帶來瞭巨大的變化,促進瞭文明的發展,但其給人類帶來的風險也是極其巨大的。“切爾諾貝利”核泄漏導緻的悲劇讓人記憶猶新;各種高速運輸工具技術發展迅速,飛機速度的不斷提升,高速磁懸浮列車的迅猛發展,在給人類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瞭産生巨大損害的可能性;生化實驗可能造成細菌的傳播蔓延;遺傳基因工程也可能帶來基因變異等諸多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恰如貝剋教授所言,我們都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文明的火山”一旦噴發,往往損害者眾多,損害程度巨大。在這樣的背景下,人身和財産損害的救濟問題日益成為當今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侵權責任法》要在多元化的救濟機製中發揮重要的功能,這也符閤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侵權責任法》規定瞭多種侵權行為形態,順應瞭社會發展對風險防控的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革新和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傳統事故頻繁發生,産品責任、礦難事故等大規模侵權事故也大量齣現。這些事故的發生,不但造成瞭財産損害,而且引起瞭人身傷害和生命威脅。因此,侵權責任法對各種食品安全、醫療損害,以及因核 電站、高速鐵路、航空活動的齣現而産生的新型的侵權類型及其責任作瞭詳細規定。《侵權責任法》不僅具體列舉瞭各種嚴格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特殊形態,而且規定瞭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從而能夠有效應對風險社會的挑戰,並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侵權責任法》第15條一共列舉瞭8種責任承擔方式;而且在財産損害賠償之外,還設置瞭精神損害賠償(第22條)和懲罰性賠償(第47條)兩種責任。通過多元化的責任方式,彰顯瞭以受害人為中心、全麵救濟受害人的理念,充分落實侵權法保護民事主體閤法權益、預防並製裁侵權行為等目的。各種侵權責任方式可以由受害人進行選擇。受害人不但可以基於其利益的最大化選擇對他們最有利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且可以選擇一種,甚至多種責任方式並用。可以說,《侵權責任法》是一個為公民維權提供各種武器的“百寶囊”。此外,《侵權責任法》還有效銜接瞭侵權責任、責任保險與社會救助三種救濟方式,從而構建瞭一個完整的救濟體係,適應瞭侵權法的未來發展。
三、《侵權責任法》也是損害預防法
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機能在於填補損害及預防損害”為瞭更有效地保護受害人,最大限度地防止損害的發生,侵權責任法必須在發揮事後救濟功能的同時,發揮事前預防功能。因此,當代侵權法的發展還齣現瞭另外一個趨勢,即侵權法的預防功能在不斷增加。“停止侵害”“責任激勵”等損害預防機製也開始被引入侵權責任的形式之中。特彆是,現代風險社會的一些損害不僅具有規模化效應,而且一旦發生就不可恢復。對這些損害而言,與事後的損害賠償相比,事前的損害預防無疑是更好的治理方式。例如,如果隱私在網絡上被披露,則可能在短時間內發生大規模傳播,隱私權人的損害根本無法逆轉。因此,有必要通過“停止侵害”機製對侵權行為予以及時製止,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損害的擴大化。《侵權責任法》規定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方式,以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侵權責任法》通過確立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責任、教育機構的責任等製度,強化直接侵權人的注意義務,督促潛在責任人積極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侵權責任法》在産品責任中規定的關於瑕疵産品的跟蹤義務和召迴義務,環境侵權中的信息披露義務,醫療責任中的跟蹤檢查義務等,目的都在於防止齣現嚴重的損害後果。《侵權責任法》將損害預防與損害救濟密切配閤、功能互補,起到瞭周密、係統保護 民事權益的作用,能夠真正實現《侵權責任法》民事權益保護法的功能定位。筆者以教師身份為學生講授過侵權法;以學者身份起草過專傢建議稿;以專傢身份全程參加過立法機關主持的各類立法研討會;以全國人大代錶的身份參加過《侵權責任法(草案)》的討論和修訂。迴首來時路,深感立法不易,創新艱難。這部法律是立法機關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産物,是廣大法學工作者智慧的結晶,是諸多實務工作者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侵權責任法》的頒布不是尾聲,而是新的起點。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廣大法律人還需要進一步配閤立法、司法機關做好普及和解釋該法的工作。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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