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内容全面:含法条、修正案(草案)说明及修改和审议结果报告等
体例新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的标准范本和创新格式发布
使用快捷:收录法条修改决定,体现法律新旧对照,便于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新修正本)》: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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