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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即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亮點如下:(1)傢庭暴力明確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2)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關係、撫養照料關係、傢庭雇傭關係等)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傢暴法。(3)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特殊保護。(4)遭遇傢暴可報警或起訴。(5)強製報告義務。(6)緊急庇護製度。(7)公安告誡製度。(8)人身安全保護令製度。(9)構建多機構閤作反傢暴機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傢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傢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傢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內容簡介
對於本法的宣傳,條文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閤會應當將預防和製止傢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傢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傢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閤協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谘詢、傢庭關係指導、傢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傢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傢庭暴力的發生。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傢庭暴力的界定】
第三條【國傢、社會、傢庭的反傢庭暴力責任】
第四條【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反傢庭暴力責任】
第五條【反傢庭暴力工作原則】
第二章傢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反傢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七條【預防和製止傢庭暴力業務培訓】
第八條【基層組織反傢庭暴力職責】
第九條【政府支持】
第十條【調解義務】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監護人職責】
第三章傢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救濟途徑】
第十四條【強製報告製度】
第十五條【緊急安置】
第十六條【告誡書的適用及內容】
第十七條【告誡書送交、通知和監督】
第十八條【臨時庇護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傢庭暴力案件證據製度】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的法治教育及心理輔導】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主體】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齣方式】
第二十七條【法院作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審理時限】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效以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救濟程序】
第三十二條【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及執行】
第五章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三條【傢庭暴力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強製報告義務主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相關國傢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準傢庭關係暴力行為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傢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傢庭暴力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傢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反傢庭暴力
法草案的意見
專傢學者對反傢庭暴力法的意見和建議
部分專傢對反傢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見
反傢庭暴力法草案嚮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情況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對反傢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見
一些專傢對反傢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見
反傢庭暴力法草案江蘇調研簡報
反傢庭暴力法草案福建調研簡報
反傢庭暴力法草案雲南省第一女子監獄調研簡報
反傢庭暴力法草案通過前評估情況
精彩書摘
第二條本法所稱傢庭暴力,是指傢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製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傢庭暴力的界定。
立法背景
傢庭暴力的概念是反傢庭暴力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如何界定傢庭暴力,涉及本法適用於哪些主體和行為。立法過程中對傢庭暴力概念爭論較多,主要涉及傢庭成員的範圍和暴力的形式。
條文解讀
一、傢庭成員的界定
我國許多法律都使用瞭“傢庭”、“傢庭成員”的概念,但並未進一步規定傢庭成員的範圍。例如:憲法規定,婚姻、傢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傢的保護。婚姻法規定,傢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傢庭關係。禁止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傢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精神衛生法規定,傢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傢庭環境。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虐待傢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規定,虐待傢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許多國傢和地區的反傢庭暴力法律對傢庭成員的界定比較寬泛,反傢庭暴力法中所稱的傢庭成員不僅包括相關親屬,還包括同居、親密關係等。例如,颱灣傢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本法所定傢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傢長傢屬或傢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係血親或直係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係血親或旁係姻親。在立法過程中許多人提齣,我國對傢庭成員的界定應當基於傳統上的血親或姻親等親屬關係,其他相關人員之間的暴力可以適用反傢庭暴力法的規定,但他們的關係不宜界定為傢庭成員關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傢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也是將“傢庭成員”和“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並列使用。反傢庭暴力法采納瞭這一思路,將傢庭成員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區分開,反傢庭暴力法第二條所稱的傢庭成員是具有血親或姻親等關係的人。
傢庭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近親屬。反傢庭暴力法第二條所稱的傢庭成員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近親屬,也包括其他具有親密親屬關係的人,例如公婆與兒媳,嶽父母與女婿、姑嫂等親屬。另外,傢庭成員不以共同生活為必要條件。
二、傢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本條規定,傢庭暴力主要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身體暴力是最典型的傢庭暴力形式,主要錶現為毆打、捆綁、殘害,限製人身自由,以餓凍、有病不給治療等方式虐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兒童、老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在傢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兒童等。
精神暴力主要錶現為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通常會使受害人産生自卑、恐懼、焦慮、抑鬱等心理、精神方麵的傷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傢庭暴力典型案例中的“鄭某麗訴倪某斌離婚糾紛案”涉及的傢庭暴力就是典型的精神暴力。倪某斌用白布包裹籃球,在白布上寫“我要打死鄭某麗”等字樣,且經常擊打該籃球,給鄭某麗造成瞭巨大的精神壓力。法院認為,鄭某斌從視覺上摺磨鄭某麗,使其産生恐懼感,該行為構成精神暴力。“郝某某訴郝某華贍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郝某華對郝某某經常進行言語威脅、謾罵等行為,導緻申請人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法院作齣裁定禁止郝某華繼續實施相關行為。另外,傢庭成員使兒童目睹傢庭暴力行為,雖然不是直接針對兒童的身體暴力,但與恐嚇、威脅等行為類似,也會給兒童帶來精神傷害,在一些情況下也可能構成針對兒童的精神暴力。新西蘭《傢庭暴力法案(2014)》規定,使兒童目睹其傢人遭受暴力,亦構成對兒童的精神虐待。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傢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李某娥訴羅某超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羅某超長期酗酒,多次酒後實施傢暴,子女羅某蔚、羅某海數次目睹父親毆打母親,給他們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同時也可能造成傢庭暴力的代際傳遞。為避免羅某蔚、羅某海繼續生活在暴力環境中,在父母離婚後應由母親撫養兩個子女。
立法中對是否專門明確規定性暴力存在爭議。性暴力主要錶現為殘害性器官,強迫性行為,對未成年人性侵害等。有的認為,性暴力可以由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所涵蓋。有的認為,應當明確規定性暴力作為單獨的傢庭暴力類型。一是,受到傳統性觀念影響,大多數人對性暴力往往羞於啓齒,但實際形勢比較嚴峻,性暴力嚴重侵害傢庭成員的身心健康。二是,性暴力具有特殊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將侵犯性權利的行為與一般侵害身體或精神的行為做瞭區分,反傢庭暴力法也應當將性暴力作為一種單獨的傢庭暴力類型專門加以規定。三是,性暴力屬於傢庭暴力已成為國際共識。1995年世界婦女大會《北京行動綱領》認為,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包括在傢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麵的暴力行為。聯閤國傢庭暴力示範立法框架提齣,傢庭暴力行為包括所有由傢庭成員對傢庭中的婦女施加的以性彆為基礎的肉體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為。我國反傢庭暴力法沒有明確規定性暴力屬於單獨的傢庭暴力類型,但並非不保護傢庭暴力中遭受性暴力的受害人。反傢庭暴力法規定國傢禁止任何形式的傢庭暴力,在明確規定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同時,使用瞭一個“等”字,給執法、司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界定具體的傢庭暴力留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2008年發布的《涉及傢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使用瞭性暴力概念。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十起涉傢庭暴力典型案例中的“薛某鳳故意殺人案”就是與傢庭成員之間性暴力有關的典型案例,養女因無法忍受養父長期實施的性暴力而殺死養父。
撫養、贍養義務人忽視照料或拒絕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的情況是否屬於傢庭暴力,我國反傢庭暴力法沒有作齣明確規定,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傢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傢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傢庭暴力。相當於認可瞭其屬於傢庭暴力的性質。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傢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刑法規定虐待傢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可進行處罰,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的,也需要國傢及時乾預,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閤法權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緻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淩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新加坡《兒童及青年法(2015)》規定,監護人或看護人對兒童或青年人故意或無理由的忽視、遺棄,意圖遺棄,或使其置於不安全的境況,導緻任何不必要的生理痛楚或傷害、情感傷害或影響其健康及發展的任何傷害都構成虐待。
需要說明的是,反傢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國傢禁止任何形式的傢庭暴力。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在要求施暴人承擔比較重的責任時要求傢暴行為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但反傢庭暴力法重點在於預防和製止傢庭暴力,其針對的傢庭暴力行為是任何形式的傢庭暴力,隻要有相關行為,就構成傢庭暴力,不要求相關行為造成傷害後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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