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法學專業學生 本教材嚮我們展現瞭一個全麵的公司法律製度體係,以及他對新法及時、獨到的見解。希望通過本書,讀者可以有效地瞭解修法動嚮,進而深入而全麵地掌握公司法的精神,領略公司法的魅力,更好地將其運用到法律實務中。
內容簡介
本書在體例上根據公司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進行編寫。第一部分主要講述公司的基本概念和曆史沿革;第二部分主要講述公司的設立以及在設立過程中的一係列基本製度;第三部分主要講述公司的運行基本製度;第四部分主要講述公司的變更和終止的基本製度;第五部分談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和公司法律責任。同時,在2014年《公司法》修改的基礎上,對本書部分內容進行變更。
作者簡介
李東方,男,重慶人,西南政法大學首屆經濟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證券法專業博士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高級研究學者。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傢司法考試命題專傢;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金融服務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資本與證券市場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成都及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豪(北京)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目錄
第一章企業、公司及公司法
第一節企業的概念及其特徵/
第二節公司的概念、特徵及其分類/
第三節公司法的概念、原則及其曆史沿革/
第二章公司設立製度
第一節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公司設立的方式/
第三節公司設立的條件/
第四節公司設立的程序/
第五節公司設立的效力/
第三章公司章程
第一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公司章程的性質/
第三節公司章程的內容/
第四節公司章程的製定與修改/
第五節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四章公司登記製度
第一節公司登記製度概述/
第二節公司登記的種類/
第三節公司登記的程序/
第四節公司登記的監管/
第五節公司登記的效力/
第五章公司人格製度
第一節公司人格製度概述/
第二節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第三節公司人格否認製度/
第六章公司資本製度
第一節公司資本製度概述/
第二節公司資本原則/
第三節公司資本形成製度/
第四節股東齣資製度/
第五節資本募集與股份發行/
第六節公司資本的變動/
第七章公司債
第一節公司債概述/
第二節公司債的發行/
第三節公司債券的轉讓、上市與償還/
第四節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五節公司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
第八章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
第一節公司財務會計製度概述/
第二節公司的財務管理製度/
第三節公司會計製度/
第四節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製度/
第五節公司稅後利潤分配製度/
第九章股東、股權、齣資及股份
第一節股東/
第二節股權/
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齣資/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
第十章公司治理與公司組織機構
第一節公司治理與公司組織機構概述/
第二節股東會/
第三節董事會/
第四節監事會/
第五節經理/
第六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七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八節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十一章公司變更
第一節公司的閤並/
第二節公司收購/
第三節公司重大資産齣售與控製權轉讓/
第四節公司的分立/
第五節公司形式的變更/
第十二章公司的終止與清算
第一節公司的終止/
第二節公司清算/
第十三章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第一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概述/
第二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三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與清算/
第十四章公司法律責任
第一節公司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公司存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精彩書摘
一、公司增資
(一)公司增資的概念、目的和作用
公司增資(Increase of capital)是指公司依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增加和擴大公司原有注冊資本總額的法律行為。公司增資的目的和作用主要錶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蔽�擴大公司現有經營規模而籌集經營資金。公司獲取經營資金的方法多種多樣,如藉貸、發行公司債等,由股東增加資本是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
2�痹鑾抗�司實力,提高公司信用。公司實質性清償能力的淨資産顯示著公司對外信用的基礎。但是,在判斷公司的信用程度時,資本的作用不亞於淨資産,資本對於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而言,是主要的關注對象。其理由在於:對內而言,資本是公司應持有的財産的規範性數額,公司經營者應該根據此標準保留或者處分財産,因此資本額為資本充實原則的實踐性標準;對外而言,淨資産並非經常公示,因此資本額成為衡量公司信用及活動能力的尺度,因為決算之前,淨資産不可能公示,因此隻能以過去的決算資料中所記載的淨資産與資本相比較而判斷齣公司的健全程度。 [韓]李哲鬆:《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0年版,第546頁。總之,資本規模直接反映公司的資産實力和經營規模,增資由此成為顯示和提高公司商業信用,並取得競爭優勢的重要方式。
3�蓖ü�調整現有股東結構和持股比例,從而改變公司治理結構。吸收新的股東,可以改變股東成分和結構。在現有股東範圍內的增資,通過認購新股比例的安排,則可以調整現有股東相互間的持股比例,小股東可因增資而成為大股東。而在股東結構和持股比例變更之後,公司就可以通過對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重新安排和調整,包括對董事、經理、法定代錶人的重新安排和調整,以實現其治理結構的優化。
4�痹詮�司形成大量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的情況下,公司將麵臨股東提齣的分配請求,通過增加資本可以停止或減少對股東的收益分配。換言之,通過減少股東收益分配,可以保持現有運營資金,從而使公司繼續占用現有的資金,維持現有的經營規模。
5�痹詮�司與其他公司吸收閤並時,被閤並公司的資産在並入另一公司的同時,可能會導緻該公司淨資産的大幅增加,被閤並公司的所有者也可能會要求取得該公司的股權,由此便會促使公司增加資本。
總之,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是公司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而做齣的一種法律行為,對有效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公司增資的方式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構成不同,所以兩者的增資方式也有所區彆。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和認購股份而增資,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認購資本或股權而增資,但實質都是資本總額的增加。公司的增資方式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類:
1�蹦誆吭鱟視臚獠吭鱟省D誆吭鱟剩�是指由現有股東認購增加的公司資本。外部增資,是指由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認購新增的公司資本。內部增資和外部增資可以同時采用。
2�痹黽庸煞菔�額與增加股份金額。這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的增資方式。增加股份數額,即發行新股,公司在原定股份總數之外發行新的股份,使股份總數增加,而每股代錶的資本數額不變。增加的股份,既可以由原有股東認購,也可以嚮社會公開發行。通常公司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Preemptive right)。 但是,原有股東的優先認購權有時會有一些限製,主要體現在:①是否賦予原股東優先認購權,公司具有選擇權。雖然股東優先認購權是法定權利,但是公司有權對原股東的優先認購權進行限製。比如,美國有的州公司法和英國《1985年公司法》就賦予公司章程或經公司的授權董事會排除原股東優先認購的權利。②也有國傢的公司法規定,原股東在庫存股發行時不享有優先認購權。③優先認購權不適用於以現物(包括以其他公司股份)作為對價的股份。④不適用於已經授權但尚未發行的股份,如果這些股份代錶瞭公司預期資本的一部分。⑤不適用於不同種類的股份,除非他種股份轉換為該種股份。參見馮果、彭真明主編:《企業公司法》,中國法製齣版社2007年版,第153頁。《公司法》第178條第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新股來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符閤《公司法》發行新股的相關規定。
增加股份金額,即公司在不改變原定股份總數的情況下增加每一股份的金額或麵額。這種方式增加瞭原有股東的齣資額度,可以通過將應分配的股息和紅利轉增資本,計入股東名下,也可以由原股東另外追繳股款。這類增資隻能是內部增資,即由原有股東增加自己的股份齣資。
公司可以同時采用上述兩種方式增資,既增加股份的數額,又增加每股的金額。
3�蓖�比增資與非同比增資。同比增資,是指內部增資時各股東按原齣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增加齣資,增資後各股東的股權比例或持股比例均不發生變化。非同比增資,是指內部增資時各股東改變原齣資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增加齣資,有的股東也可能不增加齣資,增資後各股東的股權比例或持股比例將發生變化。
4�弊芳有栽鱟視敕峙湫栽鱟省W芳有栽鱟剩�是指通過現行股東或其他投資者對公司的新的投入而增加資本,其結果既增加公司的資本,也增加公司的資産或運營資金。分配性增資,是公司內部增資的一種方式,是指在現有股東不作新的投入的情況下,通過將未分配的利潤用於股東齣資繳納或把公積金轉為資本的方式而增加資本,其結果隻是改變公司資産的性質和結構,而不會改變公司總的價值金額,即隻增加公司的資本總額,而資産總量則不會發生變化。
5�迸涔稍鱟視腖凸稍鱟省U庵饕�是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廣泛采用的一種增資方式。配股增資,又稱增資配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據現有公司股東持股的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嚮其發售股份。配股的對象僅限於公司現有股東,配股的條件通常要優於公司對外發行的條件。送股增資,又稱送股或送紅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據現有公司股東持股的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嚮其無償分配股份,其實質是嚮股東進行收益的分配,隻是分配的不是貨幣,而是股份,因此,送股增資屬於分配性增資。送股的對象也僅限於現有的公司股東。
6�閉�權轉股權增資與公司債券轉股增資。公司債權轉股權增資,是指當債權轉換為股權時,公司負債消滅,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公司債券轉股增資,是特指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增加股份數額還可以采取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方式,這是債轉股的一種特彆形式。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如果將該種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則該負債消滅,公司注冊資本增加。上述兩種情形可以統稱為債轉股。債轉股增資曾經是我國商業銀行改革和資産重組的過程中所實行的一種特殊增資方式,即將銀行對債務人公司所享有的債權按約定的方法摺抵為對該公司一定金額的股權,銀行由此從債權人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從而導緻公司資本的增加。債轉股方式目前尚無統一立法規定,但是,近一兩年許多省級的地方性規範文件紛紛齣颱,比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0年9月發布《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對債權轉股權進行瞭界定,同時對債轉股的協議內容和相關程序都作瞭詳細規定。
公司增資,通常會導緻股權的稀釋和股權結構的調整,屬於公司中直接影響現有股東利益並可能引發股東相互之間利益衝突的重大事項。不同股東的處境和要求不同,其在增資中的立場和態度也會完全不同。外部增資或不同比增資,會導緻現有股東持股比例的變化並由此引起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控製權的變化。對同比增資或追加性增資,那些財力雄厚、投資能力強的股東會支持投資,而那些財力薄弱、投資能力弱的股東則可能反對增資。同時,如果是外部增資,還涉及對公司現有資産權益的界定問題。在公司實踐中,由此引起的股東權益和增資糾紛時有發生,這是公司增資製度中需要我們認真關注和研究的重要課題。
(三)在公司增資中對股東利益的保護
在公司增資中由於股東麵臨著股權稀釋(Dilution)和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引發股東相互之間利益的衝突,可能直接影響到現有股東的閤法權益。所以,在公司增資過程中存在著對股東利益保護的重要問題。為此,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
1�痹詮�司增資時首先應對原有股東之間的權益進行界定,以保證對原有股東權益的維護與認可。同時在增資過程中對股東意誌應當予以充分尊重。比如,根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原則上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齣資比例認繳齣資,但是當全體股東有約定時也可以不按照齣資比例優先認繳齣資。這就體現瞭在增資時對股東意思自治的尊重。
2�痹讜鱟使�程中應當對原有股東和新股東的權益進行閤理界定。公司在增資時可能存在兩方麵的情形:一方麵,公司可能處於盈利狀態,擁有大量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因而其淨資産可能已遠遠高齣公司的原始資本;另一方麵,公司可能處於虧損狀態,沒有任何經營積纍,淨資産可能早已低於公司資本,甚至可能已資不抵債。在上述情形下,閤理的增資方式,首先是應該對公司的現有資産進行全麵的評估,確定公司的淨資産或股東權益的真實價值,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和新股東的齣資金額與股權比例。其次是在盈利狀態下,高於資本的股東權益應由原股東享有,而不應不加鑒彆地歸屬增資後的所有新老股東,否則,將會導緻新股東對原有股東權益的不當占有。再次是在虧損狀態下,新股東相同比例股權的齣資也不應該當然地按原有股東的齣資額確定,否則,將會導緻原有股東不閤理地獲得新股東齣資的利益。
3�庇Φ泵魅飯啥�追加齣資主要是一項權利,股東增資應該是自願的,不能強求。由於每個股東自身的財産能力和經濟地位不同,不能強求股東嚮公司增加資本。股東加入公司和原來的齣資均齣於自願,現在公司增資,其是否追加齣資也應當是自願的。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既然增資是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齣現,就應當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東即負有按原有齣資比例追加齣資的義務。其實,在任何情形下股東增資最終都是齣於自願,不能強求,亦不可能強求。
(四)公司增資的程序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增資的程序如下:
1�倍�事會擬定公司增資方案。根據《公司法》第46條和第108條的規定,公司增資方案的擬定是公司董事會的職權之一,董事會有權製定公司的增資方案。
2�憊啥�會(股東大會)作齣公司增資的決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是公司的重大事項之一,對此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作齣決議。《公司法》第37條、第43條、第66條和第103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製定的公司增資方案,需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特彆決議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增資作齣決議,必須經代錶2/3以上錶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可以召開股東會的形式作齣,也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的形式直接作齣。以直接形式作齣的,須股東書麵方式一緻錶示同意。國有獨資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增資作齣的決議,必須經齣席會議的股東所持錶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憊啥�繳納齣資或認購新股。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齣資,依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齣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其股東認繳齣資,應當按照《公司法》第26~29條的規定進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其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照《公司法》中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規定執行。具體而言,就是應當按照《公司法》第80條、第82條和第83條的規定進行。
4�卑燉砉�司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後,應當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屬於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也是公司登記內容的重要事項,因此,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必須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
前言/序言
第二版說明
本書自2012年3月齣版以來,受到許多本科和研究生同學的歡迎與認可,不僅為許多高校公司法教學所采用,也為眾多專業人士深入學習公司法所使用。然而,2013年我國對《公司法》作齣瞭重大修訂,為適應修改後的《公司法》,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修訂並公布瞭《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並重新公布瞭三個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為使本書能夠與國傢立法、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的社會實踐始終保持高度的一緻性和前瞻性,同時及時吸收公司法領域的最新理論成果,筆者對本書進行瞭修訂。
這次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內容如下:①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製;②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製;③取消對公司貨幣齣資的比例限製;④取消公司登記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據此,筆者對本書相關章節進行瞭修改。同時,由於原《公司法》第29條被刪除,因此,新法第29條之後的條目發生瞭變化,本書也相應作瞭全麵的調整。
第二,2015年初筆者擔任北京房地集團有限公司的外部董事,同年8月轉入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外部董事,從而得以零距離地接觸國有獨資公司,所在公司為我的研究提供瞭實踐平颱和學術考察的“田野”。結閤我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認識,在本書的修訂過程中增加瞭這方麵的相關內容,即在“第十章公司治理與公司組織機構”中的“第七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新增加瞭以下兩項內容:其一,在“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徵”中增加瞭“國有獨資公司社會責任與政治責任的雙重性”的內容;其二,在“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中增加瞭“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製度”的闡述。“外部董事”製度在我國現行《公司法》中尚未得到反映,但是,經過實踐檢驗若是切實可行的有效製度,日後在《公司法》的修訂中理應將其納入公司法的正式製度。
第三,在公司金融中,股票和債券的發行離不開《證券法》的具體規範,這是《公司法》與《證券法》最需要銜接與協調的地方,二者相輔相成。我國於2005年10月對《證券法》進行瞭較大修訂,2015年進行第二次大修訂,這次《證券法》修改的一個重要製度就是證券發行注冊製的改革。因此,本書分彆在第六章和第七章對股票發行注冊製與債券發行製度的改革進行瞭深入的論述,既體現齣瞭立法的最新精神,也反映瞭學術的最前沿觀點。
第四,盡量發現並修改瞭原書的不足或者瑕疵。好文章是改齣來的,一本好的教材也是在使用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並不斷修改而得以提升的。本書的修訂其實在其麵世被使用的那一天起就開始瞭,幾年來在研究生教學過程中,我要求研究生們在使用此書的時候一律帶著質疑的態度去閱讀。凡是發現並指齣本書的任何瑕疵的,包括對文字的校正,在期末考評時均予以不同程度的鼓勵。這樣至少可以實現兩個目的:一是使研究生積極地帶著批判的眼光閱讀老師寫的書,有利於提高其自身的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二是可以幫助老師在再版過程中糾正書中的不足甚至錯誤,自然也為後來的師弟師妹們做齣瞭貢獻。當然我作為作者更應當認真細緻地發現問題並糾正錯誤。在此對曾經指齣過書中問題的同學們深錶感謝!也希望今後讀者們和各位方傢在發現本書的任何錯誤或者不足時,提齣批評意見並能夠聯係作者,本人必緻以誠摯的謝意!
李東方(字修遠,號德一)
201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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