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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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启明,金浪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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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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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ISBN:9787030478856
版次:1
商品编码:11905206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2
字数:39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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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健康保险法,是与健康保险同步发展起来并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法域。它是指对健康保险予以调整的法律规则,是所有关于健康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换言之,健康保险法是一个包括了所有关于调整健康保险关系和健康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等的规则体系。《健康保险法律制度》试图从广义上构建一个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全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是社会健康保险法;第三部分是商业健康保险法。
  《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医疗保险专业、保险专业及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本科牛和研究生:医疗保险专业、保险专业及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保险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从事社会医疗保险的干部及被上齐训人员。

目录

第一篇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健康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类型模式和发展趋势
第二章 西方发达国家健康保险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模式
第二节 全民保险模式
第三节 储蓄保险模式
第四节 商业保险模式
第三章 中国健康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节 新中国健康保险法制建设的演进
第二节 新中国健康保险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第三节 我国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第二篇 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主体
第三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客体
第四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六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失业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失业保险法律关系
第七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章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概述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处理和赔偿
第四节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篇 商业健康保险法
第十章 商业健康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健康保险概述
第二节 商业健康保险法律立法发展及现状
第三节 商业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
第十一章 商业健康保险合同
第一节 商业健康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的争}义处理
第十二章 健康保险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健康保险机构的概念与机构设置
第二节 健康保险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节 健康保险行业发展前景
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健康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健康保险的监管主体
第三节 健康保险的监管对象
第四节 健康保险的监管内容
第十四章 健康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健康保险的违法性行为与责任类型
第二节 健康保险法律责任的特征
第十五章 健康保险的纠纷处理
第一节 健康保险中的纠纷
第二节 健康保险纠纷处理途径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健康保险法律制度》:
  (二)失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表现形式
  1.失业保险基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依法征缴的用于各项失业保险开支的专项基金.是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获得救济的资金保证,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来源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及失业保险基金孳生的利息。其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体,基金不够使用时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的必要后备,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则是基金的必要补充。
  2.给付行为 给付行为是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围绕着失业保险人向失业保险受益人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及提供再就业服务的行为展开的。在失业保险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足失业保险受益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者。受益人一定是被保险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都会发生失业的后果,并且实际上只有其中的少数人最终失业。所以失业保险更好地体现出分散风险、社会互济的保险法原理。失业保险待遇具有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两重性。人身属性值得强调的是失业保险待遇只能给付于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的失业者本人,不可以转让或继承。
  (1)失业保险待遇构成及给付标准。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调整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时,一般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
  (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①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志。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审核的各个失业人员,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应提前1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l的,经办机构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失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失业保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就是失业保险法律所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失业保险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址指当事人一方为满足对方利益要求而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国家、政府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
  国家、政府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权利包括制定相关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失业保险活动进行指导、调控和协调,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制裁社会保险中的违法行为。从宪法和法律上而言,国家和政府有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就业权的义务,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的保险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就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承担保险基金给付不足时的最后保障责任,为劳动者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发展职业培训教育,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正确执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社会的监督。
  ……

前言/序言

  健康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社会成员健康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世界范围内的健康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保健服务型和医疗保险型两大类,主要有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等主要形式,其核心内容是为保障国民在卫生筹资中的公平性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等权利所做的制度安排。虽然人类追求健康的梦想源远流长,但健康保障制度的产生相对较晚。真正的健康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距今仅一百多年历史。其发展则历经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健康管理三个阶段。
  健康保险法,是与健康保险同步发展起来并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法域。它是指对健康保险予以调整的法律规则,是所有关于健康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换言之、健康保险法是一个包括了所有关于调整健康保险关系和健康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等的规则体系。本书试图从广义上构建一个健康保险法律制度(Health Insurance Law& Systems)的框架体系。
  全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是社会健康保险法:第三部分是商业健康保险法..
  全书由博士生导师黑启明教授、硕士生导师金浪教授担任主编,黎东生、吕宜灵、李钧、吕春四位教授和副教授担任副主编,最后由黑启明统改定稿。其参编人员的具体分丁是:第一章,黑启明(浙江大学劳动保障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海南医学院);第二章.曾见(江苏大学);第三章,金浪(福建中医药大学);第四章,黎东生(广州中医药火学);第五章,吕宜灵(湖北医药学院);第六章,李钧(赣南医学院);第七章,朱宏晋(潍坊医学院);第八章,张娟(福建中医药大学);第九章,王大红(海南医学院);第_卜章,许明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十一章,高雪娟(福建中医药大学);第十二章,李海军(锦州医科大学);第十三章,付昕(江西中医药大学);第十四章,李战(内蒙古医科大学);第十五章,吕春(四川医科大学)。周绿林、黎东生、金浪提出了修改意见,李钧、王大红、王阿凡和吴丹榕、常元星等研究生协助主编做了整理和校对工作,存此一并致谢。
  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只是刚刚起步,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健康保险法》,也没有一部论述健康保险法的著作,本书只是初步研究的成果,期待广大读者和同仁不吝赐教
  黑启明
  2016年1月31日于求是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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