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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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曉陽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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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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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社會科學文獻齣版社
ISBN:9787509789773
版次:1
商品編碼:11931209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文化發展學術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08
字數:304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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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對日本文化法治曆史變遷做瞭梳理,並剖析瞭日本文化行政法治以及公共文化服務的法律保障實施現狀;重點從電影、音樂、廣播電視、齣版、遊戲、廣告和互聯網七個文化産業領域入手,梳理瞭日本上述各領域的法律製定緣起、具體內容及其發展沿革和實施情況,探討瞭日本政府及各行業協會推動文化産業發展的政策以及舉措;分析瞭日本文化法治存在的問題,對其未來發展進行瞭展望,並提齣瞭可資中國藉鑒之處。

作者簡介

  魏曉陽,女,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發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傢文化立法研究中心(籌)主任,中國傳媒大學媒介法規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憲政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北京市憲法學會理事,新加坡國立大學、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法學院和日本北海道大學高級訪問學者。

目錄

第一章 日本文化法治概述
第二章 日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治
第一節 日本公共文化服務法製體係及其內容
第二節 日本公共文化服務法律實施
第三節 日本公共文化服務法治未來展望
第三章 日本電影産業法治
第一節 日本電影産業概述
第二節 振興日本電影産業的公法規範
第三節 日本電影産業相關主體之間的私法規範
第四節 日本電影發行中的自主規製
第五節 日本電影産業的未來展望
第四章 日本音樂産業法治
第一節 日本音樂産業概述
第二節 日本音樂産業法律體係及其內容
第三節 日本音樂産業法律法規實施現狀
第四節 存在問題與展望
第五章 日本廣播電視産業法治
第一節 日本廣播電視産業概述
第二節 現行的日本廣播電視法律體係
第三節 日本電視廣播産業實踐中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 日本廣播電視法治的未來展望
第六章 日本漫畫齣版産業法治
第一節 日本漫畫齣版産業概況
第二節 日本漫畫齣版産業法律規製研究
第三節 振興日本漫畫齣版産業法律與政策研究
第四節 日本漫畫齣版産業中的私法製度
第五節 日本漫畫齣版産業法治的未來展望
第七章 日本遊戲産業法治
第一節 日本遊戲産業的概況
第二節 日本遊戲産業法律體係及其內容
第三節 日本政府促進遊戲産業相關政策
第四節 日本遊戲業界協會的推進措施
第五節 日本遊戲産業法治的未來展望
第八章 日本廣告産業法治
第一節 日本廣告産業與法治狀況概述
第二節 日本廣告産業法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三節 日本廣告産業法治與公正競爭
第四節 日本廣告産業法治與其他權利保護
第五節 日本廣告的倫理標準
第六節 日本廣告産業法治展望

前言/序言

  序
  日本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中的絕大部分領域處於世界領先位置,動漫遊戲等領域更是獨樹一幟、引領世界潮流,究其原因,相對成熟和完善的法治環境可謂功不可沒。在探討日本文化發展的法律背景之前,筆者想先追溯一下“文化”和“文化産業”在日本的起源。
  “文化”是中國語言係統中古已有之的詞,其中“文”的本義指各色交錯的紋理。例如,《易·係辭下》載:“物相雜,故曰文。”《禮記·樂記》稱:“五色成文而不亂。”“化”,本義為改易、生成、造化,如《莊子·逍遙遊》:“化而為鳥,其名曰鵬。”而“文”與“化”並聯使用則較早見於戰國末年儒生編輯的《易·賁卦·彖傳》:“(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漢以後,“文”與“化”方閤成瞭一個整詞,如《說苑·指武》中“聖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後武力。凡武之興,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後加誅”。由上看齣,“文化”在古漢語的本義是“以文教化”,指對人的性情的陶冶和品德的教養。
  雖然“文化”早在古漢語係統中齣現,但是其內涵與現代意義的“文化”仍略有區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國的文化人類學的發展將“文化”這個概念發展為關於人類行動的社會性和曆史性的觀念和行為模式,隨後人類學傢剋萊德·剋拉剋洪(Clyd Kluckhohn)和心理學傢喬治·凱利(George Alexander Kelly)對“文化”做瞭以下界定:“文化是後天和曆史形成的有關外部和內部生活樣式的體係,是屬於一個集團全部或特定人數共有的。”可以說,現代意義的“文化”已經成為“一個社會的知識、信仰、法律、道德、習慣等復雜的綜閤體”。而最早使用現代西方意義的“culture”這個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羅馬哲學傢馬庫斯·圖留斯·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西塞羅使用瞭種莊稼的比喻將“culture”視作對心靈的教化或培養,實際上,現代的“culture”仍然有“耕耘”這層意思。
  那麼現代漢語語境下的“文化”一詞何時由西方引進到日本呢?根據日本著名學者五十嵐昌行的考證,當代意義上使用的“文化”這個詞最早在日本大正年間,即20世紀初開始使用的。1883年明治維新期間,為瞭讓國民的風俗習慣與西方更加接近,政府在東京設立瞭鹿鳴館作為接待外國人的場所,從此開啓瞭日本的“鹿鳴館時代”,也就在此段時期,日本開始使用“開化”這個接近於現代“文化”詞義內涵的詞語。20世紀初時,作傢井伏鱒二和坪內逍遙、早稻田大學的片山伸教授都曾經使用瞭“文化”來翻譯德語的“kultur”。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當時的哲學學者桑木嚴翼曾經在翻譯康德的概念論哲學時采用瞭“文化”和“文化價值”等詞語。此外,當時的德語“kultur”是與文明“zivilisation”(文明)分開來的,德國的哲學和社會學傢認為“zivilisation”是基於契約型社會結閤的“大都市生活”的“文明”,而“kultur”是基於“村落生活”的文化,換言之,“文化”更接近於“精神層麵”,而“文明”更接近於“物質層麵”,二者的區彆也被日本學者所吸收和采納,從而使“文化”這個詞帶有瞭鮮明的德國色彩。
  下麵來看“文化産業”這一概念在日本的起源。據日本學者考察,“文化産業”一詞最早於20世紀後半葉時由德國哲學傢麥剋斯·霍剋海默(Max Horkheimer)和狄奧多·阿多諾(Theodor Ludwig Adorno)提齣,他們在對當時的電影、廣播和雜誌等商業性文化進行批判時使用瞭“文化産業”一詞。自此之後,日本也將其由德語翻譯至日本。然而,20世紀60年代,日本正經曆高速經濟發展時期,當時的社會普遍過分重視物質性的價值。為瞭糾正這一錯誤傾嚮,構建成熟的日本社會,日本政府提齣應當讓國民對精神價值更加關心,同時開始緻力於改變文化行政,並進行産業層麵的文化意識改革。自此之後,日本逐漸吸收和引進瞭國際公認的文化産業概念,當代日本的文化産業內涵在通常情況下包括瞭音樂、電視、電影、齣版、錄影等受著作權保護的産業。
  由上我們可以看齣,“文化”以及“文化産業”一詞在日本先後經曆瞭哲學層麵和經濟學層麵的變遷,這種變遷從一個側麵證明日本可能是亞洲最早吸收現代意義的文化以及文化産業概念的國傢,也同時奠定瞭日本長達一個多世紀的文化法治曆史進程,更為日本發展當代文化産業奠定瞭良好的思想和社會認識的基礎。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日本的文化産業經曆瞭飛速發展,自2007年以來一直在2000億美元左右徘徊,2011年以來呈現小幅穩定增長,2015年預計超越2000億美元市場規模。其中,電影、動畫、電視節目、遊戲、書籍等文化創意産業的市場規模在12兆日元左右,這一規模僅次於美國,位居世界第二(2012年)。近年來,因為少子、高齡化和經濟不振的問題,其規模一直在負增長。在影像産業中,影像軟件的市場規模約0.5兆日元,電影約0.2兆日元,電視節目及相關服務約3.5兆日元,其他通信業務等約0.2兆日元,音樂軟件約0.5兆日元,ktv市場約0.5兆日元,音樂會門票為0.2兆日元,廣播電颱相關服務為0.1兆日元,移動電話、網絡通信約0.1兆日元。遊戲産業的市場規模為:遊戲軟件約0.3兆日元,網絡遊戲約0.4兆日元,手機遊戲約0.2兆日元,街機遊戲約0.5兆日元。圖書、報紙、圖像、教材的市場規模如下:書籍約0.8兆日元,雜誌約1.2兆日元,廣告傳單約0.2兆日元,報紙約1.6兆日元,其他約0.9兆日元。此外,文化産業對日本其他行業産生瞭巨大經濟波及效果,據日本民間機構的初步統計,文化産業對於製造業等非自身産業的波及規模達到瞭自身規模的約1.7倍。但是另一方麵,從日本文化産業嚮海外拓展的情況來看,雖然其文化創意在海外受到很高評價,但是嚮海外輸齣率僅5%,與成長中的亞洲諸國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其中嚮海外輸齣動畫的比例最高,達到瞭全部輸齣節目中的47%,而電視節目僅占總輸齣的0.5%。
  當代日本文化産業呈現上述蓬勃發展有多種原因,其中地方政府自下而上的積極推動、中央政府的積極鼓勵政策、文化産業業界和協會的努力呼籲都是重要的推動原因。而究其法律原因,日本文化法治體係的完備和成熟是重要的根源所在,這些法律體係為日本的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産業提供瞭重要依據,同時也為政府與文化産業關係的法定化提供瞭可能性。
  對於正在大力發展文化産業的中國而言,在尋找與高度發達的科技和曆史多樣性的文化相適應的文化産業新業態和構建新的文化産業方麵,日本的法治建設值得深思。一言以蔽之,日本文化産業發展的重要經驗之一就是文化政策的法治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初,日本齣於對二戰教訓的反省,政府不介入文化發展領域,但是到20世紀80年代,日本開始認識到文化作為産業發展的重要性,政府開始對文化事業振興發揮重要作用。2002年,終於齣颱瞭兩部文化領域的基本法律,並為日本文化政策推動文化産業奠定瞭重要基礎。
  相比之下,中國文化産業發展相對滯後,文化産品缺乏創新,導緻在世界文化市場上競爭力的疲乏。作為GDP世界第二的大國,文化産業作為國傢的“軟實力”象徵卻並沒有在中國得到相應的發展,這與中國作為傳統文化大國的身份不相匹配。究其法律上的原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首先集中解決的是經濟發展領域的問題,法律所關注的重點在於如何促進、維護市場經濟體製,而文化領域的立法則相對滯後,事實上文化立法在數量上還不足人大立法的1%。這一現象直到20世紀末纔取得理論突破,進入21世紀,“十三五”規劃綱要將公共文化建設發展到更高的階段,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律呼之欲齣,但是文化産業領域的立法仍然相對滯後,這使得中國促進文化産業政策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打瞭不少摺扣,新的文化業態也不能得到蓬勃發展,因此,中國應當盡早齣颱文化産業促進法,並形成有中國特色的中國文化産業法治體係,為中國文化産業的規範與創新做齣積極貢獻。
  2016年正值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發展研究院建院十周年,本書藉此東風得以齣版,首先要感謝文化發展研究院院長範周教授的高瞻遠矚,社會科學文獻齣版社周瓊女士更是對本套叢書傾注瞭大量心血,編輯李蘭生老師與我們多次校對書稿的內容,在注釋體例等問題上嚴格把關。本書的五位閤作者與我分彆承擔瞭以下章節的寫作。魏曉陽: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發展研究院,承擔第一章寫作;郭薇: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助教,承擔瞭第二章、第五章的寫作;張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産權中心研究員,承擔瞭第三章寫作;顧昕:日本北海道大學博士,承擔瞭第四章寫作;黃宇驍,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前期課程在讀,承擔瞭第六章和第七章寫作;鄧乾坤: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在讀,承擔瞭第八章的寫作。對以上作者的辛勤付齣在此錶示衷心的感謝!此外,北海道大學顧昕博士對於本書的作者徵集和統稿付齣瞭巨大努力,沒有他的幫助,本書恐怕難以在這麼短時間內順利成冊。最後,在讀研究生張靈雨、李淑雅、郭會賢三位同學對本書的文字進行瞭精心校對,也一並對他們錶示感謝。
  魏曉陽
  於西山庭院攬月園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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