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2
論雄猜之主立規整肅
評一代帝王重典治世
洪武三十載,觀一介布衣奠明祚
硃元璋是一個多姿多彩的人物,一身兼有聖賢、豪傑、盜賊之性。作為皇帝,他開規模、立圭臬,所製定的各項製度,不僅為其子孫所遵循,也為清王朝所沿襲。本書以通俗易懂的語言,由淺入深地解析硃元璋親自裁斷的案件,在講述案情的同時,解析禦批的內涵及用意,從惻隱、羞惡、辭讓、是非的人之“四端”,將之還原為活生生的人。本書語言生動,內容充實,觀點新穎,並配以手繪插圖,使讀者在輕鬆的閱讀體驗中感悟硃元璋獨特傳奇的一生。
柏樺,北京市人,1953年齣生。曆史學博士(中國)、文學博士(日本),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與法學院雙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電視颱12頻道《法律講堂(文史版)》主講人。主要著作有《明代州縣政治體製研究》《明清州縣官群體》《中國政治製度史(第3版)》《中國古代刑罰政治觀》《柏樺談明清奇案》《柏樺講明清妙判》等二十餘部,發錶學術論文百餘篇。目前從事中國政治製度史、中國法律製度史教學與研究。
001/空印案小試鋒芒
010/郭桓案大張旗鼓
019/破天荒民眾綁官
028/避席畏聞文字獄
036/挑剔文字忌諱多
044/論詩文捕風捉影
052/刪《孟子》竟成疑案
060/奸黨罪名株連廣
068/鬍藍獄起群喋血
077/親問案突發奇想
087/法聖賢明刑弼教
094/重典治吏懲貪贓
102/高薪亦難除貪心
110/吏胥為奸韆百端
118/應從執法看懲貪
127/恤刑易明慎刑難
137/奸頑良善如何分
144/察廉舉孝褒循良
152/申明、旌善亭何在
161/嗜血夾錢牛皮鞭
171/狠心殺子無人道
181/有賢妻必有賢官
190/善惡同源必有報
198/不為身傢隻為民
206/宗親屏藩皇太孫
214/蓋棺豈能成定論
226/補遺
226/用酷刑聳人聽聞
235/剝皮實草的傳說
244/參考文獻
261/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萬方,君臨天下,慨彼前元紀綱淪替,彝遵傾頹,斟酌損益,聿新一代之製作,大洗百年之陋習。始著《大明令》以教之於先,續定《大明律》以齊之於後,製《大誥》三編以告諭臣民,復編禮儀定式等書,以頒示天下,即孔子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道之以政,齊之以刑之意也,當時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貴賤各有等差,無敢僭越,真可以遠追三代之盛,而非漢唐宋之所能及矣。(明·馬文升:《馬端肅奏議》捲10《申明舊章以厚風化事》)
這是明人頌揚硃元璋在法律方麵的建樹,認為其所立法超過漢唐宋。的確,硃元璋的立法氣勢也是前無古人的,聲稱:“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將孚佑於無窮矣!”(《明太祖實錄》捲82,洪武六年五月壬寅條)在“祖製”不能夠擅自更改的情況下,凡是子孫改者則廢棄不置,官員改者則夷其九族,所以經過他勒定的《大明律》終明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體延續,成為實施500多年不變的根本大法。
實際上在明代法規體係中,律並非是孤立的法規。颱灣學者黃彰健認為:明代法律實施分為三個時期,一是洪武、永樂兩朝的以榜文為主,律為輔;二是仁、宣、英、景四朝的律為主,現任皇帝所定例為輔;三是憲宗(弘治)以後的例輔律而行。《明史·刑法誌》認為:“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無窮矣”。在整體承認明代法律優長的情況下,也揭示其存在許多弊端。
明代在“常經”之法與“權宜”措置並用的情況下,法律齣現多種形式,確實有“聿新一代之製作,大洗百年之陋習”的特點。不但較之前代法律多有創新和發展,而且使古來律式為之一變,既強化瞭君主專製中央集權製度,也適應瞭當時社會的經濟發展的需要。明代的法規體現在懲治經濟、行政、軍事等方麵犯罪,以及訴訟製度方麵,較之前代更為發達和完善,體現瞭“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還齣現許多新的罪名,諸如“奸黨”罪、“奸細”罪等,在逐步形成和實行律例閤編的情況下,使律典能夠長期穩定,在律為大綱的前提下,以例及其他法規進行補充,使法規更能夠發揮其治國實踐的效用。正由於如此,明代的法規形式和內容大多為清代所沿襲,並對日本、朝鮮和越南等周邊國傢的法律製度産生瞭重大影響。
在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權的情況下,君主的所作所為不但影響到法律的製定,同時也左右著法律的實施。在君主淩駕於國傢機器之上的情況下,君主可以不通過主管司法的部門,使用非司法機關的人員進行審訊。這些由君主直接委派的人員,隻對君主負責,而不接受司法機關的管理,不受現行法律的約束。還有皇帝親自決斷案件,體現齣“人治”的特點,容易齣現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局麵,甚至全然不顧法律,不但使法律遭到嚴重破壞,而且加大瞭司法的任意性。君主憑著自己的愛憎任意加刑施恩,是賞、是罰、是奬、是懲,本無定則,更不顧及法律的規定,本身的作為就存在矛盾,更不能期望能有什麼穩定的法律。因此,在談到古代的法製時,離不開君主,有明一代16帝,或者17帝,全麵審視他們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通過他們審斷的案件,既可以瞭解他們對明代法律製度方麵的建樹,又可以看齣他們所采取“常經”之法與權宜措置並行的法製方略,在評價他們功過是非的時候,既應該肯定他們的曆史貢獻,也應指齣他們的失誤和過錯。隻有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和正確的分析方法,纔能對明代法製及君主們的功過作齣恰如其分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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