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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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鐵偉,李壽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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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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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265314
版次:1
商品編碼:11958356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6-01
用紙:純質紙
頁數:432
字數: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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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權wei解讀,包含瞭zui新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及《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等司法解釋。內容全麵、準確、深入。

內容簡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作瞭重要修改、補充,主要有以下幾方麵內容:調整刑罰結構,減少死刑罪名;維護公共安全,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強化人權保障,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法律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本書逐條對修正案的內容、條文含義、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以及具體適用中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瞭詳細說明,還包含瞭zui新的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及《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等司法解釋,便於廣大司法工作人員和公民全麵、準確、深入地瞭解《刑法修正案(九)》。

作者簡介

臧鐵偉 李壽偉 主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 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第23條
第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
目錄
第25條
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第34條
第35條
第36條
第37條
第38條
第39條
第40條
第41條
第42條
第43條
第44條
第45條
第46條
第47條
第48條
第49條
第50條
第51條
第52條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精彩書摘

編寫說明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作瞭重要修改、補充。至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適應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先後通過瞭《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九個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九)》適應當前預防和懲治犯罪的需要,落實中央任務要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迴應社會關切,對維護國傢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現實、長遠意義。《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比較充實,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麵:一是調整刑罰結構,減少死刑罪名;二是維護公共安全,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三是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四是進一步強化人權保障,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五是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法律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六是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七是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
為瞭更好地宣傳《刑法修正案(九)》,便於廣大司法工作人員和公民全麵、準確、深入地瞭解《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和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同誌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逐條對修正案的內容、條文含義、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以及具體適用中所要注意的問題作瞭詳細說明[內容含關於貪汙賄賂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關於《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等最新司法解釋],並附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該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李壽偉同誌擔任主編。
編 者
2016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一、 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齣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製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說明】

本條共分3款。

第1款是關於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的適用對象、程序和期限的規定。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或者稱為從業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實施特定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以預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這種措施,是刑法從預防再犯罪的角度針對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規定的一種預防性措施,不是新增加的刑罰種類。本款共作瞭三個方麵的規定:

一是關於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的適用對象。根據本款規定,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適用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罪犯。本款規定的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是指利用自己從事該職業所形成的管理、經手、權力、地位等便利條件實施犯罪。如犯罪分子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的職務侵占犯罪等;從事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等。本款規定的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是指違背一些特定行業、領域有關特定義務的要求,違背職業道德、職業信譽所實施的犯罪。如從事食品行業的人實施生産、銷售不符閤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從事工程建設施工、特種安全設備生産的人違背特定的義務要求實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責任事故罪;從事化學品生産、銷售、運輸或者儲存的人違反有關要求,實施有關環境汙染事故罪、安全生産事故罪等。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和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兩者在範圍上可能有相互覆蓋和交叉的地方。本款規定的“被判處刑罰”,包括被判處主刑和附加刑,單處罰金或者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屬於本款規定的“被判處刑罰”。但對於依照《刑法》第37條規定予以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從業禁止的規定。

二是關於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的適用程序。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對犯罪分子決定適用從業禁止。這裏規定的“可以”,是指對於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不是一律都要予以從業禁止,而是要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具體決定是否適用從業禁止。“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主要是指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等確定,對於故意實施犯罪惡性較大,犯罪情節惡劣,不適用從業禁止可能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難以預防其再次犯罪的,適用從業禁止的預防性措施。對於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較輕、再犯罪可能性較小的,也可以不適用從業禁止的預防性措施。從業禁止應當在判決中同時確定,從業禁止的具體內容和時間應當體現在判決中,具有強製性的法律效力,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必須遵守。

三是關於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期限。根據本款規定,從業禁止的預防性措施,其起始時間是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從業禁止的效力當然適用於刑罰執行期間。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業禁止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從業禁止的期限是3—5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在3—5年之間,酌情確定從業禁止的具體期限。

第2款是關於違反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的法律後果的規定。為保證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能夠落實到位,本款從兩個方麵規定瞭違反從業禁止決定的法律後果:第一,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法作齣的從業禁止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這種情形主要是針對違反人民法院作齣的從業禁止決定,但情節比較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第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裏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違反人民法院從業禁止的決定,經有關方麵勸告、糾正仍不改正的,因違反從業禁止決定受到行政處罰又違反的,或者違反從業禁止決定且在從業過程中又有違法行為的等情形。

第3款是關於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製性規定時如何處理的規定。我國有20多部現行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對受過刑事處罰人員有從事相關職業的禁止或者限製性規定,包括規定禁止或者限製擔任一定公職,禁止或者限製從事特定職業,以及禁止或者限製從事特定活動等。這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或者限製從事相關職業、活動,都屬於行政性的預防性措施,與本條規定的從業禁止在適用條件、禁止期限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如有的規定從業禁止隻適用於特定犯罪,有的規定適用於被判處特定刑罰的人,有的規定禁止或者限製的期限是終身,有的規定瞭一定的期限。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製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即依照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關於本條的時間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發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增加規定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主要考慮是:實踐中,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後,又繼續從事原來的職業或者相關的職業,對公共利益或者社會秩序構成瞭一定的危險。如從事食品生産、加工、銷售的人,實施瞭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後重操舊業,繼續從事食品行業工作,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危險,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為有效預防這些人再次犯罪,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針對一些特定職業,對這些人規定一定的“安全期”,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是必要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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