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包括兩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對2009-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審結的一部分(130餘件)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依照基本的審查邏輯順序,就其中涉及的法律要點,以重述的形式進行瞭總結和歸納;
第二部分,作者結閤近期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例,從授權、確權和侵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異同,充分公開的審查,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審查,“非發明點”修改超範圍缺陷的救濟,復審、無效程序的性質及依職權審查等方麵進行瞭討論。
作者簡介
任曉蘭,1992年畢業於蘭州大學化學係,獲理學、法學雙學士學位;1995年,在蘭州大學研究生學習期滿,獲得碩士學位;2013年,赴美國卡多佐法學院進修4個月。1995年進入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工作,從事鋰係聚閤催化劑的研發;2001年,入職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局化學發明審查部,從事有機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2006年1月,調入專利復審委員會工作,曆任化學申訴一處、材料工程申訴二處和訴訟處副處長,現任人事教育處副處長。2011年曾藉調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工作一年。曾作為撰稿人、編委等參與《專利復審委員會案例詮釋—專利授權其他實質性條件》、《專利復審與無效代理實務》、《材料領域復審與無效案例匯編》等書的編篡,作為主要撰稿人和統稿人參與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侵權判定及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等規範性文件的編寫,也曾在《專利法研究》、《中國專利與商標》等知識産權期刊上發錶多篇文章。《專利行政訴訟案件法律重述與評論》是其獨立完成的首本著作。
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重述
第一章 權利要求的解釋
一、最大閤理解釋原則
二、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三、利用說明書的內容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予以解釋
四、基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
五、方法定義的産品權利要求的解釋
六、效果特徵的解釋
七、給藥特徵、藥品副作用特徵對製藥用途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八、授權、確權程序與侵權程序權利要求解釋的異同
第二章 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
第三章 實用性的審查
一、違反能量守恒定律
二、實用性與充分公開的關係
第四章 充分公開的審查
一、判斷是否充分公開的主體
二、判斷是否充分公開的步驟
三、技術手段模糊不清
四、無法解決聲稱的技術問題
五、需要實驗證據加以證實但未提供實驗證據
六、用於證明充分公開的申請日後提交的證據
第五章 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審查
第六章 現有技術文件公開內容的認定
一、結閤對比文件的整體看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
二、對比文件的引證文件中公開的內容是否為對比文件的公開內容
三、對比文件隱含公開的內容
四、認定對比文件的公開內容是否需要考慮相應內容的實用性
第七章 新穎性的審查
第八章 創造性的審查
一、技術領域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認定
二、技術特徵的比對
三、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的認定
四、技術啓示的認定
五、輔助性創造性標準
六、發明與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
七、化學發明的創造性
第九章 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審查
一、權利要求中包括明顯不能實現發明目的的技術方案
二、實施例之外的其他方案因現有技術的缺乏而得不到支持
三、數值範圍的支持
四、說明書中的“壞點”
五、說明書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一緻
六、權利要求的明顯錯誤
七、從屬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八、無效程序中針對“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十章 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的審查
一、判斷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的基本方法
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與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的關係
三、功能性特徵是否會導緻權利要求不符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一章 修改是否超範圍的審查
一、立法目的
二、判斷修改是否超範圍的基本標準
三、上位概括
四、刪除式修改
五、技術特徵的改變
六、封閉式改為開放式
七、修改超範圍與發明點的關係
八、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製與專利保護範圍的關係
九、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製與禁止反悔的關係
第十二章 程序問題
一、審查指南的選擇適用
二、復審程序的依職權審查
三、復審程序中閤議組針對公知常識的舉證責任
四、無效程序的依職權審查和依請求審查
五、無效程序中公知常識的舉證責任
六、無效程序中的修改
七、聽證原則
八、證據真實性的認定
九、證據公開性的認定
十、行政訴訟過程中提交的新證據
十一、法院判決撤銷復審委決定時的選擇
第十三章 外觀設計相關問題
一、一般消費者
二、相同或相近類彆的判斷
三、相同或相近似的對比基礎
四、設計空間
五、商標申請權能否作為專利法23條中在先取得的閤法權利
第二部分 法律評論
第十五章 授權、確權和侵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異同
一、權利要求解釋的含義
二、授權、確權和侵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規則可以不同
三、授權、確權和侵權判定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異同
第十六章 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
第十七章 充分公開的審查
一、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法律含義
二、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判斷要素和方法
三、對於化學醫藥領域産品發明是否需要公開産品的用途
四、化學領域産品發明用途的公開程度
五、用於證明充分公開的申請日後提交的實驗證據
第十八章 關於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審查
一、立法本意
二、權利要求清楚與否的判斷準則
三、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界定
四、引發權利要求是否清楚問題的情形
五、美國界定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規則對中國國傢知識産權局的藉鑒作用
第十九章 關於修改超範圍的審查
一、專利法第33條的立法本意
二、“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範圍”的理解
三、區分“發明點”與“非發明點”的修改
四、授權後對“非發明點”的修改失誤的補救程序設計
第二十章 復審程序中的依職權審查
一、專利復審委員會與人民法院的共識與分歧
二、復審程序的設置目的和復審程序中依職權審查的必要性
三、確定復審程序中依職權審查範圍尺度需要考慮的因素
四、如何判斷哪些缺陷屬於可以依職權引入的明顯實質性缺陷
五、行使依職權審查職能是否必須以復審請求不成立為前提條件
第二十一章 無效程序中的依職權審查
一、無效程序的法律性質
二、雙重屬性下請求原則與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關係及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適用
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的適用
四、如何在不引發社會不滿的情況下更好地行使糾正不當授權的行政職能
精彩書摘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首先,權利要求的解釋並非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獨有的概念,在專利授權和專利權無效宣告(以下簡稱專利確權)程序中同樣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理論上講,就尊重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而言,這三個程序中對於同樣的權利要求解釋應當是完全一緻的。將權利要求的解釋界定為“確定權利要求的真實含義”有利於實現三個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統一。其次,雖然確定等同範圍離不開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但是否構成等同的判斷,無論在判斷方法還是判斷目的上,與確定權利要求的真實含義均有一定的區彆。並且,等同範圍的大小將有可能隨侵權行為發生日的不同有所差異,而權利要求的真實含義卻是在專利申請日時就已經確定,不會隨侵權行為發生日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將權利要求的解釋界定為確定權利要求真實含義的過程更為閤理,侵權判定過程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實際上是還原授權或者確權程序中所認定的權利要求限定範圍的過程。
……
前言/序言
這些年,筆者一直在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學習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每每碰到有藉鑒意義的裁判文書,就習慣性地進行摘要形成學習筆記,供空閑時翻閱體會。無意當中發現,積纍的近200份裁判文書的學習筆記竟然有10萬字之多,而且當以一定的邏輯順序對這些案件進行編輯整理後,似乎能從整體上還原並展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思路。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筆者希望對於這些裁判文書學習筆記的分享能對讀者有所啓迪。雖然主觀上希望能夠最為客觀地再現裁判文書的觀點,盡量避免帶入筆者的個人觀點,在整理形成本書的過程中,盡可能通過引用的方式,將裁判文書中的論述和觀點原汁原味地加以再現;但針對同一個裁判文書的解讀,不同的人必然會因站位和認識的差異而從不同的角度切入,所以本書解讀齣的要點僅代錶個人的認識,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解讀不一緻。另外,為瞭便於讀者更好地理解所摘引的要旨,在必要的時候,筆者還對案件中與相關論述有關的案情進行瞭補充介紹。原則上,筆者按照專利審查的邏輯順序對各個專題進行排序,各級標題的索引僅是為瞭方便讀者查找和閱讀,未嚴格區分各標題之間的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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