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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案例指導(第8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及案例全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發布,本書首次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2015)及其所涉及的33個典型案例裁判文書全文,共歸納齣38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總結和梳理瞭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産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嚮。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案例指導係列》每年一輯,收錄瞭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發布的知識産權年度報告全文和該報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書。該報告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知識産權審判工作的重要載體和社會公眾瞭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發展動態的重要渠道。
本書第一部分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2015)及其所涉及的33個典型案例裁判文書全文,共歸納齣38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總結和梳理瞭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産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嚮。
第二部分全麵收錄年度報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書全文,全麵準確展現案件裁判全貌。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2015)
序言
一、專利案件審判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七、關於知識産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結語
審判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典型知識産權案件裁判文書選登)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專利權人主張本國優先權時的舉證責任和說明義務
——再審申請人慈溪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劍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2.
在說明書引證背景技術文件的情況下,對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正確理解
——再審申請人慈溪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劍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75頁)
3.應用環境特徵在方法專利侵權判斷過程中的作用
——再審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裏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4.專利法意義上的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
——再審申請人劉鴻彬與被申請人北京京聯發數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矽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5.專利申請時已經明確排除的技術方案,不能以技術特徵等同為由在侵權判斷時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再審申請人孫俊義與被申請人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張澤輝、喬泰達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6.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判斷主體、比對方法和比對對象
——上訴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被上訴人石傢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石傢莊雙環汽車有限公司、石傢莊雙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7.設計特徵的認定及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影響
——再審申請人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高儀股份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8.抵觸申請抗辯成立的條件
——再審申請人慈溪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劍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75頁)
9.現有設計抗辯的審查與判斷
——再審申請人丹陽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童先平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10.先用權抗辯的審查與認定
——再審申請人北京英特萊技術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藍盾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藍盾創展門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1.權利要求的解釋所需遵循的一般原則
——再審申請人李曉樂與被申請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郭偉、瀋陽天正輸變電設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12.字麵含義存在歧義的技術特徵的解釋規則
——申訴人遼寜般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中國惠普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13.化學領域産品發明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判斷
——再審申請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嘉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沃尼爾·朗伯有限責任公司、一審第三人張楚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14.確定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之間的關係
——再審申請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嘉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沃尼爾·朗伯有限責任公司、一審第三人張楚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175頁)
15.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性證據是否可以用於證明說明書充分公開
——再審申請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嘉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沃尼爾·朗伯有限責任公司、一審第三人張楚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175頁)
16.從屬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再審申請人硃福奶、翟佑華、馬國奶與被申請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河南全新液態起動設備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17.同一技術方案中産品權利要求與方法權利要求創造性評判之間的關係
——再審申請人廣東天普生化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張亮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8.缺乏閤法性基礎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對抗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
——再審申請人寜波廣天賽剋思液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邵文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19.涉外委托加工中商標使用行為的判斷
——再審申請人浦江亞環鎖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萊斯防盜産品國際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0.對包含外文文字的申請商標是否構成禁止注冊的外國國傢名稱,應基於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齣判斷
——再審申請人耐剋國際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行政糾紛案
21.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適用
——再審申請人巨化集團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鬍金雲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22.在先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在後申請人應負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再審申請人北京福聯升鞋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內聯升鞋業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23.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考量因素
——再審申請人特多瓦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龜博士汽車清洗連鎖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半隆貿易中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24.特殊曆史背景下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認定
——再審申請人貴州賴世傢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中國貴州茅颱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25.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製度中的“使用”行為,應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再審申請人寜波市青華漆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
26.象徵性使用不構成商標的實際使用行為
——再審申請人成超與被申請人通用磨坊食品亞洲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7.錶格類錶達方式是否具備獨創性的判斷
——再審申請人馬琦與被申請人樂山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齣版局、唐長壽著作權權屬、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28.共有權利人之間相互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認定
——再審申請人北京金色裏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晉鑫影視發展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李曉軍、李文秀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29.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內容和範圍的明確與固定
——再審申請人新發藥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億帆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薑紅海、馬吉鋒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30.專利權人於侵權認定作齣前發送侵權警告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石傢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糾紛案
31.侵權警告的發送應限於閤理範圍,並善盡注意義務
——石傢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存目參見第315頁)
32.善意的在先使用行為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
——再審申請人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宏富房地産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33.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對結論不同的測試報告的采信與認定
——再審申請人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陝西農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34.登記圖樣和樣品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範圍確定的作用
——再審申請人昂寶電子(上海)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南京智浦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賽靈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七、關於知識産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35.具有舉證能力的一方當事人拒絕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確認不侵害商業秘密案件的受理
——再審申請人丹東剋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西華電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36.電子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力的審查判斷
——再審申請人董健飛與被申請人吳樹祥、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37.對證據證明效力的審核認定及對提供僞證行為的處罰
——再審申請人廣東華潤塗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大象東亞製漆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吳雪春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8.停止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遵循善意保護原則並兼顧公共利益
——再審申請人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宏富房地産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精彩書摘
7.設計特徵的認定及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影響
【裁判要旨】
設計特徵體現瞭授權外觀設計不同於現有設 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瞭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産品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彆於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徵,一般可以推定二者不構成近似外 觀設計。設計特徵的存在應由專利權人進行舉證,允許第三人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並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確定。
【關鍵詞】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設計特徵顯著影響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號
【基本案情】
在再審申請人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簡稱健龍公司)與被申請人高儀股份公司(簡稱高儀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本案裁定書參見第121頁。中,高 儀公司係“手持淋浴噴頭(NO.A4284410X2)”外觀設計專利(即本案專利)的權利人。高儀公司以健龍公司生産、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麗雅係列等衛浴 産品(即被訴侵權産品)侵害本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浙江省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儀公司主張噴頭齣水麵設計為本案專利的設計要點,但本案專利 授權公告的“簡要說明”中對此並無體現,被訴侵權産品與本案專利雖在噴頭的齣水麵上高度近似,但噴頭頭部周邊設計、手柄設計存在差彆,兩者不構成近似。據 此判決駁迴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高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跑道狀的噴頭齣水麵應作為本案專利區彆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予以重 點考量,而被訴侵權産品正是采用瞭與之高度相似的齣水麵設計。此外,被訴侵權産品與本案專利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麵均非常 相似,應認定二者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健龍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産品,賠償高儀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健龍 公司不服,嚮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並於2015年8月11日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認為:外觀設計專利製度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具有美感的創新性工業設計方案,一項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區彆於現有設計的可識彆性創新設計纔能 獲得專利授權,該創新設計即是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由於設計特徵的存在,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彆於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産品的整體 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訴侵權産品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彆於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徵,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産品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專利權人可能 將設計特徵記載在簡要說明中,也可能會在專利授權確權或者侵權程序中對設計特徵作齣相應陳述。無論是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的設計特徵,還是通過授權確權有關審 查文檔記載確定的設計特徵,如果第三人提齣異議,都應當允許其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 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本案專利的設計特徵有三點:一是噴頭及其各麵過渡的形狀,二是噴頭齣水麵形狀,三是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雖然被訴侵權産 品采用瞭與本案專利高度近似的跑道狀齣水麵,但在噴頭及其各麵過渡的形狀這一設計特徵上,二者在設計風格上呈現明顯差異。二審判決僅重點考慮瞭本案專利跑 道狀齣水麵的設計特徵,而對於其他設計特徵,以及産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其他區彆設計特徵未予考慮,從而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外觀設計的結論是錯誤 的。
8.抵觸申請抗辯成立的條件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屬於抵觸申請為由,主張不侵害專利權的,應當審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已被抵觸申請完整公開。在該技術方案相對於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時,抵觸申請抗辯成立。
【關鍵詞】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抗辯抵觸申請
【裁判意見】
在前述“清潔工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本案裁定書參見第75頁。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已被抵觸申請公開,則相較於抵觸申請不 應被授予專利權,也不應被納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因此,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屬於抵觸申請為由,主張未侵害本案專利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 關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對抵觸申請抗辯能否成立進行審查。但是,由於抵觸申請與現有技術的含義和性質存在一定差異,故抵觸申請抗辯的審查判斷標準應與抵觸 申請的性質相適應。即抵觸申請僅可以被用來單獨評價本案專利的新穎性,既不能與現有技術或者公知常識結閤,更不能用於評價本案專利的創造性。且隻有在被訴 侵權技術方案的各項技術特徵均已被抵觸申請單獨、完整地公開,相對於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時,纔能夠認定抵觸申請抗辯成立。本案中,在先申請專利沒有公開 被訴侵權産品中的“拖把杆包括內杆和外杆”“內外杆間相互套接”等技術特徵,被訴侵權産品相對於抵觸申請具有新穎性。此外,博生公司有關將在先申請專利與 公知常識結閤後進行抵觸申請抗辯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其抵觸申請抗辯不能成立。
……
前言/序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服務大局,更好地適應和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實施國傢知識産權戰略,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産權的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倡導誠實守信,依法保護知識産權,積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斷擴大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努力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産權案件759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審理程序劃分,共有二審案件8件,提審案件29件,申請再審案件696件,請示案件2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有專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種案件3件,商標案件325件,著作權案件83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3件,壟斷案件3件,商業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14件,知識産權閤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識産權審判管理事務)。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專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標行政案件266件,分彆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另有2014年舊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類在審案件836件。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産權案件754件,其中二審案件7件,提審案件39件,申請再審案件682件,請示案件26件。在審結的682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行政申請再審案件361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321件;裁定駁迴再審申請514件,裁定提審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審38件,裁定撤訴(包括和解撤訴)16件,以其他方式處理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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