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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美国,先了解宪法 读懂美国宪法,先读懂《联邦论》 尹宣经典译文 校勘重版
内容简介
众多支持和赞扬《联邦宪法》的文献中,有一本书脱颖而出,流传至今,成为代表作。这就是汉密尔顿策划并参与撰稿、麦迪逊和杰伊合作的《联邦论》。这本书的一个明显优点,是对联邦宪法基本观点的不厌其烦的反复弘扬。 《联邦论》成为述评《美国宪法》的经典著作,声名与年俱增,在美国反复重印,累次畅销,至今不衰。华盛顿说:“危机消失、环境安定后,这本书将得到后世的瞩目。因为,这本书对自由的原理,对政治问题,提出了坦率精湛的讨论。凡有公民社会存在的地方,人们永远会对这些问题发生兴趣。”
作者简介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7-1804)美国金融家、军官、政治家,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美国首任财政部长。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1817),美国开国元勋之,世称“美国宪法之父”。
约翰·杰伊,(1745-1829)美国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曾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789年至1795年出任美国首席大法官。
目录
《联邦论》汉语译本序言
第一篇 请大家一起来研究新宪法
第二篇 美利坚国土相连,同文同种,理当联合为一个国家
第三篇 联合为一个全国政府,有利抵御外来威胁
第四篇 强有力的联邦,才能提供强有力的国防
第五篇 形成几个联盟的最大危险:彼此为敌
第六篇 古外战争起因论
第七篇 各个联盟之间开战的几种潜在原因
第八篇 一论军事:需要建立常备军,但不能以军治国
第九篇 现代政治科学的发展,扩大了共和国的半径
第十篇 代议制的共和制,能适用于广土众民的国家
第十一篇 联合有利发展商业,早日建立海军
第十二篇 联合为一个国家,有利增加税收,便于打击走私
第十三篇 养一个政府,比养十三个政府便宜
第十四篇 代议制共和国可用于广土众民
第十五篇 联盟已临近全面崩溃
第十六篇 联邦政府要能直接管理公民个人
第十七篇 联邦政府不会剥夺各邦政府的权力
第十八篇 联盟失败的例证:希腊的近邻同盟和亚该亚同盟
第十九篇 联盟失败的例证:德意志、波兰和瑞士
第二十篇 联盟体制失败的例证:荷兰
第二十一篇 当前联盟体制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二篇 现存联盟体制的其他主要缺点
第二十三篇 我们需要一部宪法
第二十四篇 一论军事:建立常备军的必要
第二十五篇 二论军事:军队应该置于联邦政府领导之下
第二十六篇 三论军事:再论设立常备军的必要
第二十七篇 联邦政府的施政,会胜过各邦政府
第二十八篇 政府需要动用武力的场合:人民的原始自卫权
第二十九篇 论民兵
第三十篇 一论财政:对联邦政府的征税权,不应加以限制
第三十一篇 二论财政:再论联邦政府应该拥有不受限制的征税权
第三十二篇 三论财政:各邦政府应该拥有独立的征税权
第三十三篇 四论财政:各邦与联邦的关系:并存而非从属
第三十四篇 五论财政:再论两级政府并享征税权
第三十五篇 六论财政:限制联邦征税权可能带来的麻烦:众议院将由地主、商人和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十六篇 七论财政:两套征税班子,双重征税制
第三十七篇 制宪会议能折中各种利益,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宪法,是美国之幸
第三十八篇 古代希腊罗马,宪法常由一人构想而成
第三十九篇 共和制的基本特点;联邦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区别
第四十篇 代表会议是否有权制定和推荐这部宪法
第四十一篇 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第一类权力:国防
第四十二篇 第二类权力:外交;第三类权力:内政
第四十三篇 第四类权力:联邦独享、各邦不得分享之权
第四十四篇 第五类权力:对邦权的限制;第六类权力:联邦立法的最高地位
第四十五篇 一论邦权:联邦政府会不会侵吞各邦政府的权力
第四十六篇 二论邦权:联邦如果侵犯邦权,会遇到各邦政府、人民和民兵的反抗
第四十七篇 一论三权分开,相互交织
第四十八篇 再论三权分开,相互交织
第四十九篇 不定期向人民呼吁,不是纠正违宪做法的适当办法
第五十篇 定期向人民呼吁,也不是纠正违宪做法的适当办法
第五十一篇 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让抱负与抱负相克相生
第五十二篇 一论众议院: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和任期
第五十三篇 二论众议院:任期两年,是否太长
第五十四篇 三论众议院:席位分配规则,是否合理
第五十五篇 四论众议院:六十五名议员,是否人数太少
第五十六篇 五论众议院:再论议员人数是否太少
第五十七篇 六论众议院:议员是否会从最不同情人民大众的阶层产生
第五十八篇 七论众议院:议员人数将随着人口的增长而相应增加
第五十九篇 八论众议院:联邦有权最终决定议员选举办法
第六十篇 九论众议院:联邦是否要通过选举偏袒受宠阶层
第六十一篇 十论众议院:再论议员选举的地点和时间
第六十二篇 一论参议院:设计参议院的初衷:人数较少,任期较长,提高决策稳定性
第六十三篇 二论参议院:建立国家性格的崇高感;不会走向贵族制的暴政
第六十四篇 三论参议院:参议院与总统分享缔约权
第六十五篇 四论参议院:对弹劾案的审讯权
第六十六篇 五论参议院:再论参议院担任弹劾案的审讯庭
第六十七篇 反对派对总统形象的丑化
第六十八篇 一论总统:产生办法,若非尽善尽美,至少出类拔萃
第六十九篇 二论总统:权力分类,每项权力的范围和大小,与英国国王比,与纽约邦长比
第七十篇 三论总统:行政权应集于一人之手
第七十一篇 四论总统:任期四年,是长是短
第七十二篇 五论总统:不许连任可能引发的五种不良后果
第七十三篇 六论总统:薪水不增不减;对议会两院决议有相对否决权
第七十四篇 七论总统:独掌军权,独掌赦免权
第七十五篇 八论总统:与参议院共享缔约权
第七十六篇 九论总统:与参议院分享人事权:提名权和任命权
第七十七篇 十论总统:再论人事权,总统的其他权力
第七十八篇 一论司法:司法部门的组成方式和权力范围
第七十九篇 二论司法:法官职务薪水应稳定,不称职可弹劾
第八十篇 三论司法: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
第八十一篇 四论司法:司法权的划分,联邦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分工
第八十二篇 五论司法:联邦法院与各邦法院的关系
第八十三篇 六论司法:是否继续采用陪审团审讯制
第八十四篇 拾遗补漏
第八十五篇 结语
附录一 独立宣言
附录二 联盟条款
附录三 美利坚联邦宪法
附录四 联邦宪法修正案
附录五 主要注释索引
附录六 再次燃起的宪法寻根热忱
附录七 是《联邦党人文集》,还是《联邦主义文集》?
附录八 美国财政之父:怪才汉密尔顿
译者简介
精彩书摘
《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
前面说过,联邦立法,将成为全国最高法律。倘若联邦立法不成为最高法律,又会如何推断,最后会得出什么结论?显然,最后结论,就是联邦立法毫无作用。立法,就这个词的本义,包含最高之义。立法就是定规矩,受立法约束的人,都要遵守。这是每种政治结合的结果。人们进入社会,社会的立法,便成为他们行为的最高规范者。如果若干政治社会,进入一个更大的政治社会,这个大社会,按宪法赋予它的权力,制定的立法,对加入它的各个小社会,以及组成这些小社会的个人,势必具有最高地位。否则,就不是宪法,组成的也不是政府,不过是个条约,依赖各个小社会的良好信用;政府这个词的含义,就是政治权力和最高地位。不过,从这个信条,并不能推导出:大社会不按宪法授权行事,去侵犯小社会的剩余权力,也能成为最高法律。这种行为,不过是篡权,只能以篡权论处。我们的理解是:宣布联邦立法为全国最高法律这个分句,就像刚才讨论过的那个分句一样,不过是宣示了一条真理,这条真理,从设立联邦政府这种建制直接生成,是必要的。我认为:这项规定,也逃不出上面说得明明白白的限制范围:只有遵守宪法的立法,才能成为最高法律;我提到的这一条,不过是制宪会议办事谨慎的一个例子;即使文字中没有列出这项限制,大家也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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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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