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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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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是目前中國*大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專注於司法考試培訓20年,獲得北京教育係統4A評級(隻有成立10年以上、0投訴的學校纔能得此評級)。在全國擁有34所直營學校61所加盟學校,覆蓋全國。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係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杆。作為社會辦學的知名品*,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司法考試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目錄
微課索引 / 1
專題一 民事訴訟基本問題 / 3
第一節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 4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 5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製度 / 8
專題二 主管與管轄 / 16
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 / 17
第二節 管轄概述 / 19
第三節 級彆管轄 / 21
第四節 地域管轄 / 23
第五節 裁定管轄 / 33
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 36
專題三 訴 / 40
第一節 訴的要素 / 41
第二節 訴的分類 / 42
第三節 反 訴 / 44
第四節 訴的閤並與分離 / 46
專題四 當事人 / 48
第一節 當事人基本問題 / 49
第二節 共同訴訟 / 57
第三節 代錶人訴訟 / 62
第四節 第三人 / 66
專題五 訴訟代理人 / 74
第一節 法定訴訟代理人 / 75
第二節 委托訴訟代理人 / 76
專題六 民事證據 / 81
第一節 民事證據概述 / 82
第二節 證據的法定種類 / 82
第三節 證據的學理分類 / 89
專題七 民事證明 / 91
第一節 證明對象 / 92
第二節 證明責任 / 94
第三節 證明標準 / 97
第四節 證明程序 / 98
專題八 法院調解 / 107
第一節 法院調解概述 / 108
第二節 法院調解的原則 / 110
第三節 法院調解的程序 / 110
第四節 法院調解的結果 / 112
專題九 訴訟保障製度 / 117
第一節 保 全 / 118
第二節 先予執行 / 121
第三節 期 間 / 123
第四節 送 達 / 125
第五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 128
專題十 第一審普通程序 / 132
第一節 普通程序概述 / 133
第二節 起訴與受理 / 133
第三節 庭審程序 / 137
第四節 程序中的特殊問題 / 140
第五節 民事裁判 / 143
專題十一 第一審簡易程序 / 149
第一節 簡易程序概述 / 150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 151
專題十二 第二審程序 / 158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 159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 160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 163
第四節 上訴案件的裁判 / 165
專題十三 審判監督程序 / 170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 171
第二節 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 / 172
第三節 基於檢察監督權的抗訴提起再審 / 172
第四節 基於訴權的申請再審 / 176
第五節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 178
專題十四 非訟程序 / 184
第一節 特彆程序 / 185
第二節 督促程序 / 191
第三節 公示催告程序 / 194
專題十五 執行程序 / 199
第一節 執行程序總論 / 200
第二節 執行開始 / 210
第三節 執行措施 / 212
第四節 暫緩執行、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 / 216
專題十六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 221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 222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 223
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與送達 / 224
第四節 司法協助 / 226
專題十七 仲裁製度 / 230
第一節 仲裁概述 / 231
第二節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 233
第三節 仲裁協議 / 234
第四節 仲裁當事人與代理人 / 238
第五節 仲裁中的保全 / 238
專題十八 仲裁程序 / 241
第一節 仲裁庭的組成 / 242
第二節 仲裁審理 / 243
第三節 仲裁中的和解、調解和裁決 / 244
第四節 仲裁簡易程序 / 245
第五節 仲裁裁決的撤銷 / 246
第六節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 248
精彩書摘
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
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決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也即明確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傢機關、社會組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其實質是確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和權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因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處理民事糾紛的關係
(一)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的關係
1.人民調解的啓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的民事糾紛,法院均有權受理。不同之處在於,民事訴訟的發生依賴於一方當事人的起訴,而人民調解必須以當事人雙方的自願為前提。人民調解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人民調解的啓動途徑有二:(1)當事人可以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2.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關係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3.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閤同效力),就履行發生的爭議,可嚮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外雙方當事人也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嚮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司法確認程序在後麵“特彆程序”中有專門介紹)
實戰貼士
當事人就履行人民調解協議嚮法院起訴的,起訴的是調解協議,而非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
依法治國要求樹立法律權威,依法辦事,因此在民事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各方主體都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一行為違背瞭相關法律?(2014年捲三第36題,單選)
A.法院主動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調解書啓動再審
B.派齣所民警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
C.法院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參加調解
D.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當事人之間的民間糾紛
(二)民事訴訟與勞動爭議仲裁的關係
1.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為瞭解決勞動爭議,我國專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不同於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錶、同級工會代錶、用人單位代錶共同組成。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嚮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嚮法院起訴;但如果直接嚮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例外
(1)仲裁終局
下列兩種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齣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②因執行國傢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麵發生的爭議。
但上述仲裁終局的規定隻約束用人單位,勞動者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48條)。
(2)仲裁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做齣不予受理的書麵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嚮法院起訴的,法院分情況予以處理:①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②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條)。
(三)民事訴訟與民商事仲裁的關係
1.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包括並大於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
依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閤同糾紛和其他財産權益糾紛,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等不屬於其主管範圍。而對於上述糾紛,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解決。
2.對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解決的糾紛,具體由誰主管取決於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選擇:
(1)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解決,法院不得主管。可見,仲裁協議可以對抗法院主管。當然,這種對抗也有例外。《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嚮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迴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齣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3)在仲裁委員會作齣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嚮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實行的是一裁終局製度
……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前沿精講: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實務精要》 圖書導言:跨越門檻,決勝巔峰 國傢司法考試,不僅是對法律知識廣度的檢驗,更是對法律思維深度和實務運用能力的嚴苛考驗。在韆萬考生為之奮鬥的徵程中,行政法體係,尤其是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以其貼近國傢治理核心、復雜多變的實體規則,成為瞭區分頂尖法律人纔的關鍵領域。本冊《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前沿精講: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實務精要》,正是為誌在必得的考生量身打造的深度解析與衝刺利器。 本書並非對《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 5 民事訴訟法》內容的簡單替代或重述,而是完全專注於行政法領域,旨在提供一套係統、前沿、高密度的行政法應試方略。我們深知,民事訴訟法雖為基礎,但行政法的特殊性決定瞭它需要一套獨有的解構視角。 第一篇:行政訴訟法——程序正義的構建與攻防 本篇是全書的核心,聚焦於《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訂後)的最新司法解釋與實務熱點。我們摒棄瞭對條文的機械羅列,轉而采用“問題導嚮—規則重構—案例模擬”的三段式教學法。 一、受案範圍與訴訟主體:界限的精確劃定 1. 行政行為的法定性與司法可受審查性辨析: 詳盡梳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行政爭議中的特殊體現,重點解析“純事實行為”、“內部管理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邊界。結閤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發布的典型案例,闡明“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真實含義。 2. 原告資格的擴張與限製: 深入剖析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標準,特彆是涉及環境公益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特定利害關係人”的界定。對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關於“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司法實踐,提供瞭清晰的判斷框架。 3. 被告的適格認定與閤並訴訟: 針對共同作齣行政行為的多個行政機關或部門,如何準確定位適格被告,是實務中的難點。本書提供瞭針對“聯閤執法”、“委托行政”等復雜情景下的被告確定模型,並詳細講解瞭行政訴訟中的閤並請求與人身關係、財産關係的訴訟銜接處理。 二、訴訟請求與裁判類型:請求權的精準錶達 本書將訴訟請求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撤銷之訴”和“不作為之訴”四大類,並重點攻剋“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這一高頻考點。 1. 撤銷與給付的界限: 重點分析“給付之訴”中法院的裁判權限,特彆是涉及“繼續履行”和“替代履行”的司法操作。 2. 行政賠償的歸責要件與程序銜接: 獨立成章,係統梳理瞭《國傢賠償法》與行政訴訟中附帶賠償的銜接,強調“違法性”與“損害事實”的證據鏈構建,特彆是對“信賴保護請求權”的賠償限額與訴訟時效的分析。 三、證據規則與程序推進:庭審的博弈藝術 本部分聚焦於行政訴訟中證據的轉移和舉證責任的分配,這往往是考生失分的主要區域。 1. 舉證責任的倒置與例外: 詳細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規範的若乾問題的解釋》中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具體條款,並針對“信息公開不能”、“行政復議前置程序中的證據缺失”等特殊情形,提供應對策略。 2. 行政機關的證據提交義務與遲延提交的後果: 強調對行政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的“三性審查”(真實性、閤法性、關聯性),以及對未按期提交證據的製裁措施。 3. 審理模式的切換: 深入講解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書麵審理的適用標準,並特彆關注對“證據開示”製度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前景與實務難點。 第二篇:行政實體法熱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與行政強製的精微之處 行政訴訟的實體對抗,源於實體法中的行政行為是否閤法。本篇將行政實體法的最新立法動態和司法解釋,融入到訴訟的對抗視野中。 一、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與“一事不再理” 1. 許可的撤迴與廢止: 重點區分“依據新法廢止”與“依據原法撤迴”的法律後果,以及對利害關係人(第三人)的補償機製。 2. 行政許可的附條件與附負擔: 分析附條件許可在期滿後效力的確定問題,以及違反附帶條件的法律責任承擔機製。 二、行政處罰的“過罰相當”原則與程序保障 1. 定性處罰的尺度把握: 結閤最新的《行政處罰法》修改動嚮,精講“情節顯著輕微”、“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的認定標準,這是判斷處罰是否閤法的核心。 2. 《非現場執法》與電子證據的閤法性: 探討使用無人機、電子眼等現代技術手段取證的閤法性基礎,以及這類證據在法庭上的證明力要求。 3. 當場處罰與後續處罰的銜接: 澄清多次違法行為的閤並處罰原則與數罪並罰的區分,避免齣現“一事多罰”的實體瑕疵。 三、行政強製的力度邊界與救濟 本書對行政強製的“即時性”與“必要性”進行瞭嚴格的限製性解讀。 1. 強製執行的啓動與銜接: 詳細解析行政機關的自行強製執行、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的法定情形與司法審查標準,特彆是對“情節緊迫”的量化分析。 2. 代履行與履行不能的風險控製: 闡明代履行中費用預繳和追償的程序正義,避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造成私法上的不當得利。 結語:應試導嚮與思維轉化 本書每一章的結構設計,均緊密圍繞司法考試的設題邏輯展開。我們不追求理論的深邃,但追求在考場上能夠迅速識彆考點、精準套用規則的能力。通過對曆年真題中行政法部分的精細化解構,本書不僅教授“是什麼”,更重要的是指導考生掌握“怎麼考”和“如何答”。本書是您在行政法這一關鍵科目上,實現知識體係閉環、從容應對法考挑戰的信心之選。 本書特色: 前沿性強: 緊跟2016-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新齣颱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 實戰導嚮: 案例解析均源自近五年發生的典型行政爭議案件,直擊實務考點。 邏輯清晰: 采用“法條—規則—適用”的層進式結構,便於快速記憶和理解復雜的程序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