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810年问世的法国刑法典是著ming的“拿破仑五大法典”之一,在刑事立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走过了180余年漫长岁月的法国刑法典开始了全面修订,新刑法典于1994年3月1日生效,开启了法国刑法典的新纪元。之后法国新刑法典又经历了巨大的发展变化,不仅增加了很多新罪名,也大大丰富了刑种。本书是2015年11月7日法国官方网站公布的刑法典的中译本,是目前市场上可见的zui新的法国刑法典中译版本。作者严格依照zui新版法国刑法典原义,力求专业术语精准,语言简洁易懂,以期为读者献上zui值得信赖的、zui符合我国法学界用语习惯的zui新中译本。
作者简介
朱琳,女,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法语语言文学研究所所长,法律翻译中心法语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翻译、法律语言学、比较法。其发表的主要成果包括:著作3部,论文和译文共29篇。曾主持8项各级课题。2013年入选中国政法大学首批“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B层次)人才计划。其主要社会兼职为:法国比较立法学会会员、“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特聘专家、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隶属于北京市法学会)研究员、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会员。
目录
法 律 部 分
第一卷总则
第一编刑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章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节在共和国领域内或被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
第二节在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
第二编刑事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
第三编刑罚
第一章刑罚之性质
第一节自然人适用之刑罚
第二节法人适用之刑罚
第二章刑罚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
第三节若干引起刑罚加重、减轻或免除之情节的定义
第三章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第一节时效
第二节特赦
第三节大赦
第四节复权
第二卷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反人类及人种之重罪
第一副编反人类之重罪
第一章种族灭绝罪
第二章其他反人类之重罪
第三章共同规定
第二副编反人种之重罪
第一章优生及克隆繁殖之重罪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二编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伤害人之生命罪
第一节故意伤害生命罪
第二节非故意伤害生命罪
第三节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第一副章因强制失踪造成的侵犯人身罪
第二章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第一节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第二节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第三节性侵犯罪
第三节(乙)精神骚扰罪
第三节(丙)记录和传播暴力影像罪
第四节毒品走私罪
第五节适用于自然人的附加刑
第六节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置人于危险罪
第一节对他人造成危险罪
第二节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罪
第三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及疏于救助罪
第四节人体试验罪
第五节非法中断妊娠罪
第六节教唆自杀罪
第六节(乙)欺诈滥用他人无知或弱势地位罪
第七节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第四章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一节逼人为奴罪及剥削被迫为奴之人罪
第一节(乙)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第二节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
第三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第五章侵犯人之尊严罪
第一节歧视罪
第一节(乙)贩卖人口罪
第一节(丙)强制遮面罪
第二节淫媒牟利罪及相关犯罪
第二节(乙)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极易伤害之人卖淫罪
第二节(丙)经营乞讨罪
第二节(丁)经营无照贩卖罪
第三节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罪、强制劳动罪及逼迫屈从罪
第三节(乙)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
第四节侵犯对死者应有之尊重罪
第五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第六节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
第六章侵犯人格罪
第一节侵犯私生活罪
第二节侵害他人形象罪
第三节诬告罪
第四节侵犯秘密罪
第五节侵害因数据集或信息处理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第六节因遗传特征研究或基因样本鉴别侵害人身罪
第七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第七章侵害未成年人罪和危害家庭罪
第一节遗弃未成年人罪
第二节遗弃家庭罪
第二节(乙)违反家庭案件法官就暴力案件发布的裁定罪
第三节妨碍行使亲权罪
第四节损害亲子关系罪
第五节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
第六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
第七节自然人和法人共同适用之附加刑
第三卷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欺诈据有财产罪
第一章盗窃罪
第一节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
第二节一般规定
第三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二章敲诈勒索罪
第一节勒索罪
第二节敲诈罪
第二节(乙)强制索取资金罪
第三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三章诈骗罪及相近犯罪
第一节诈骗罪
第二节与诈骗罪相近的犯罪
第三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四章侵吞财产罪
第一节滥用他人信任罪
第二节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
第三节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
第四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二编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窝藏赃物罪、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及相近犯罪
第一节窝藏赃物罪
第二节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及相近犯罪
第三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二章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第一节对人不造成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第二节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第三节以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假警报罪
第四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三章侵犯数据自动处理系统罪
第四章洗钱罪
第一节普通洗钱罪与含加重情节之洗钱罪
第二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刑事责任
第四卷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第一章叛国罪与间谍罪
第一节向外国交付全部或部分国家领土、武装力量或物资罪
第二节与外国通谋罪
第三节向外国提供情报罪
第四节破坏罪
第五节提供假情报罪
第六节教唆实施本章所指重罪之罪
第二章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
第一节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
第二节暴动罪
第三节篡夺指挥权、招募武装力量和煽动非法武装罪
第三章其他危害国防罪
第一节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及危害涉及国防之保护区域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机密罪
第三节危害情报部门罪
第四章特殊条款
第二编恐怖主义罪
第一章恐怖主义行为罪
第二章特殊条款
第三编危害国家权威罪
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一节妨碍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
第二节违法参与聚众罪
第三节非法游行示威罪及违法参与示威或公共集会罪
第四节武装集团及被解散的运动罪
第五节擅入学校教育机构罪
第六节在学校持械罪
第七节在公共道路上为广告目的散发钱币罪
第二章公职人员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第一节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势罪
第二节对个人滥用权势罪
第三节违反廉洁义务罪
第四节附加刑
第三章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第一节个人行贿罪和权势交易罪
第二节针对公职人员的威胁和恐吓行为罪
第三节窃取及挪用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
第四节侮辱罪
第五节暴力抗拒执法罪
第六节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
第七节盗用职权罪
第八节盗用政府专用标记罪
第九节盗用职衔罪
第十节违规使用身份罪
第十一节侵害身份罪
第十二节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四章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阻挠法院受案罪
第二节妨碍司法活动罪
第三节危害司法权威罪
第四节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五章妨害欧洲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其他外国与国际公共组织之公共管理和司法行动罪
第一节妨害公共管理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行动罪
第三节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六章参与雇佣活动罪
第四编妨害公共信任罪
第一章伪造文书罪
第二章伪造货币罪
第三章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信用证券罪
第四章伪造权力机关标志罪
第五章贿赂非公职人员罪
第一节非公职人员受贿与行贿罪
第二节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违反公共场所营业管理规定罪
第五编参加坏人结社罪
第四副卷战争之重罪和轻罪
第一章各类战争重罪和轻罪
第一节战争重罪和轻罪之定义
第二节国际与非国际间武装冲突中的战争重罪和轻罪
第三节国际武装冲突之战争重罪和轻罪
第四节非国际武装冲突之战争重罪和轻罪
第二章特别条款
第五卷其他重罪和轻罪
第一编公共卫生领域之犯罪
第一章生物医学伦理领域之犯罪
第一节保护人之种类
第二节保护人体
第三节保护人之胚胎
第四节其他条款、适用于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责任
第二编其他条款
单章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
第六卷违警罪(空缺)
第七卷涉及海外省之规定(略)
条例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之政令
第一卷总则
第一编刑法(空缺)
第二编刑事责任(空缺)
第三编刑罚
第一章刑罚之性质
第一节自然人适用之刑罚
第二章刑罚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空缺)
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
第三章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第二节特赦
第二卷侵犯人身之重罪和轻罪
第一编反人类重罪(空缺)
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空缺)
第一章伤害人之生命罪(空缺)
第二章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空缺)
第三章置人于危险罪(空缺)
第四章侵犯人身自由罪(空缺)
第五章侵犯人之尊严罪(空缺)
第六章侵犯人格罪
第一节侵犯私生活罪
第二节(空缺)
第三节(空缺)
第四节(空缺)
第五节(空缺)
第六节(空缺)
第七章伤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空缺)
第三卷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非法占有财产罪(空缺)
第二编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窝藏赃物罪、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或相近犯罪
第一节(空缺)
第二节被视为窝藏赃物罪之罪或相近犯罪
第三节(空缺)
第二章破坏、毁损及毁坏罪(空缺)
第三章破坏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罪(空缺)
第四卷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第一编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第一章叛国罪及间谍罪(空缺)
第二章其他危害共和国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空缺)
第三章其他危害国防罪
第一节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及危害涉及国防之保护区域罪
第二节危害国防机密罪
第四章特殊规定(空缺)
第三编危害国家权威罪(空缺)
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宁罪(空缺)
第一节(空缺)
第三节(空缺)
第四节(空缺)
第二章公职人员实施的妨害公共管理罪(空缺)
第三章个人实施的妨害公共管理罪(空缺)
第四章妨碍司法活动罪(空缺)
第四编妨害公共信任罪(空缺)
第五编参加坏人结社罪(空缺)
第五卷其他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严重虐待动物罪或对动物施以暴行罪
第六卷违警罪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二编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第一章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
第一节非公开诽谤与侮辱罪
第二章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
第一节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且未致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罪
第二节放任危险动物乱闯罪
第三章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
第一节威胁使用暴力罪
第二节发出侮辱性噪声、喧闹声或夜间喧哗罪
第三节刺激危险动物罪
第四节违反管理某些可用于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器物交易之
规定罪
第四章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
第一节轻微暴力行为罪
第二节散布有损他人体面消息罪
第三节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侮辱罪
第四节未履行学校出勤义务罪
第五章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
第一节暴力行为罪
第二节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第三节非公开煽动歧视、仇恨或暴力罪
第五节违反管理某些可用于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器物交易之
规定罪
第六节侵害因数据集或信息处理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第三编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第一章侵犯财产之第一级违警罪
单节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仅造成轻微损害罪
第二章侵犯财产之第二级违警罪
单节不遵守垃圾回收类条例规章罪
第三章侵犯财产之第三级违警罪
第一节违反管理出售或交换某动产物品之规定罪
第二节违反管理用于出售或交换动产物品之公开展示的规定罪
第三节丢弃垃圾、废物、废旧材料或其他物品罪
第四章侵犯财产之第四级违警罪
第一节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未对他人构成危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之第五级违警罪
第一节威胁毁坏、破坏、损坏财产但仅造成轻微损害罪
第二节强迫性邮购罪
第三节违反管理出售或交换某动产物品之规定罪
第四节丢弃废汽车残骸或汽车运输之垃圾、废物、废旧材料和其他物品罪
第四编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
第一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一级违警罪
单节丢弃武器或危险物品罪
第二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二级违警罪
第一节未回应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罪
第二节侵犯货币罪
第三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三级违警罪
第一节僭用政府专用符号罪
第二节使用与现行法律条例规定有异之度量衡罪
第四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四级违警罪
第一节未经允许进入军事领地、建筑、机器或设施罪
第二节妨碍公共道路自由通行罪
第三节违反在公共场所从事职业活动之规定罪
第五章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五级违警罪
第一节穿着或展示可联想到犯反人类重罪之组织和犯罪人的制服、徽章或标志罪
第二节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罪
第三节侵犯个人户籍身份罪
第四节窃取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材料罪
第五节使用由行政机关签发但所载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文书罪
第五节(乙)窃取共和国检察官代表或者调停员之职务或
称号罪
第六节拒绝归还变造或伪造的货币符号罪
第七节篡改或伪造邮票或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罪
第八节擅入学校教育机构罪
第九节擅入历史文化古迹罪
第十节在公共场所游行时非法掩面罪
第十一节侮辱国旗罪
第五编其他违警罪
第一章第一级违警罪
第二章第二级违警罪
第三章第三级违警罪
单节非故意伤害动物生命或身体罪
第四章第四级违警罪
单节虐待动物罪
第五章第五级违警罪
单节故意残害动物生命罪
第七卷适用于海外省之规定(略)
附录法国《新刑法典》法律部分主要罪名列表
前言/序言
序言
为一部法典作序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甚至有些奇怪,但为本法典的中译文作序恰恰相反。本序言除了彰显这部即将付诸出版的法国立法著作之外,更旨在呈现译者对于法典内容的领会及为翻译这种语言形式转换工作所付出的艰辛劳动。该译作的问世折射出译者两方面的才华:首先是对与其母语相去甚远的法语之精通,其次是对于以刑法为绝佳代表之西方法律的敏感。在历经多年的准备工作和数次赴法调研之后,译者的上述才华今日均得以在我所介绍的这本精心之作中呈现。能为此书作序,并能拥有此等加强中法文化沟通之特权,我深感自豪。
作为一名法学家,或者更准确地说作为一名刑法学家,本人多年前有幸在朱琳女士访法期间与其相遇。当时其计划翻译一部刑法学总论著作,然而最终她选择翻译的是刑法典。这一选择极其明智,因为这一工作能够将法国法律条文客观地呈现给中国读者,而不是介绍更为主观的对刑法的理论解释。中国读者因此将拥有一项前所未有的研究工具,可用于从事跨国比较研究。因语言障碍,我无法评论译作之创新性,但二十多年来,我一直为欧洲最知名的法律出版社之一达洛兹出版社出版的法国刑法典作评注,作为评注人,我深知该法典之内容承载。刑法典评注工作旨在注释每一法条之司法应用,以揭示刑法的双重渊源,即立法渊源和司法渊源。的确,法律作为主权的表达,是刑事立法的主要渊源,但是法律不可避免地要与现实碰撞,由此判例彰显其实践方面的重要性。朱琳女士并未翻译刑法典的司法注释部分,其原因在于司法注释的翻译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超级繁重的工作,但她将法国刑法之本体、核心、不可回避之部分呈现给了读者,她不仅翻译了法国刑法之词句和表达,更翻译出法国刑法的精神以及凝聚数世纪的知识沉淀并在今日具有某种欧洲化色彩的特有的思维方式。
这部作品首先阐释了法国的法律传统,同时也阐释了世界上众多未照搬法国刑法但借鉴其原则及持久生命力的国家的法律传统。
我们谨向朱琳女士的成果致敬,向她勇敢的挑战致敬,并且毫不怀疑,这位法国法律的使者将会在其周围及之外更广阔的领域,获得应有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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