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本书能够为那些厌倦了单纯研习条文解释的法学学生提供另一套法学研习方法,帮助他们形成“通识教育”的自觉,而不仅仅是追求当一个法律的工匠;毕竟,“越是以当法律工匠为目的,越不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律工匠”。
内容简介
全书对传统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进行了“扬弃”,是一种库恩意义上的“范式转换”,堪称比较法研究中的“科学革命”。其精彩之处,不仅在于指出了表面上相互竞争的“语境主义”和“文本主义”研究进路在“外在主义”上深层的一致性,提出内在于法律系统的研究方法,更在于其论述能够融贯哲学、精神分析、历史、经济、政治、法教义学等全方位的智识资源,而又不失法学研究基本的规范立场。在“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的统一标题下,本书编章各有侧重。*一编作为本书的主体部分主要侧重于旧学科的批判和新学科的证成;第二编*一部分主要侧重于对传统比较法外在主义研究进路的批判吸纳;第二部分是从法律史和比较法关系的角度对*一篇进行了重述;第三部分是作者将“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这一学科落实到美国革命这一具体事例的表现;第四部分对波斯纳的书评则是对具体的外在主义研究进路的应用性批判。可以说,这五篇文章的集合清晰地向我们阐释了关于“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这一新学科的“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三大问题。
作者简介
威廉·B.埃瓦尔德(William B. Ewald),1976年哈佛学院文学士(哲学与数学专业),1976年哈佛大学理学硕士(数学专业),1978年牛津大学哲学博士,1981年哈佛大学法学博士,现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哲学教授,研究领域涉及数理哲学、比较法、国际法、法律史与法律哲学。
目录
第一编 比较法哲学的证成
第一部分 问题的引入:审判老鼠的意涵 / 002
第一章 欧坦的老鼠 / 012
第二部分 问题的展开 / 069
第二章 比较法哲学的初步界定 / 070
一、关于策略的说明 070
二、比较法哲学的范围 083
第三章 比较法的现状 / 091
一、贫乏 091
二、比较法的传统进路 096
第四章 比较法与比较法哲学的解释力比较:以德国民法典为例 / 126
一、德国法律思想的智识来源 126
二、民法典的发展 195
第三部分 结论:比较法哲学,一个新的学科? / 263
第五章 比较法的历史与哲学批判 / 264
一、导论 264
二、两项直觉 266
三、新的开始 275
四、主导性观点 286
五、实践性原理 304
六、比较法哲学的证成 312
第二编 比较法哲学的应用
第一部分 从比较法学者切入:对沃森法律移植理论的辩护与批判 / 318
第二部分 从法学学科切入:比较法离不开法律史 / 350
第三部分 从法律事件切入:美国革命的个案分析 / 360
第四部分 从法学流派切入:法经济学之于比较法的解释力 / 378
译后记 / 390
精彩书摘
第一编
第一部分
过去存在的理由,今天我们只能给出历史的原因。
为此目的,看来我们必须将法律视为一种认知现象,它不只是一套规则或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而是一种思维风格,一种审慎的尝试,通过处于清醒状态下的人们,来解释和组织社会领域:不是一种抽象的结构,而是一种有意识的、推理的活动。如此一来,法律就变成了更大的认知框架的一部分,它形塑并反映着时代的形而上学和情感。
换言之,我们需要找到进入他的世界的途径,挖掘作为他那个时代之特征的信念和情感的模式。我们需要想象面对异端不寒而栗是什么样的感觉,需要将酷刑当作一种正常的惩罚;需要信赖旧的形而上学,并以充分的严肃性参与到类似欧坦老鼠之审判这样的法律程序当中。人们信奉的是什么,其感觉如何呢?——所有这些都假定,当沙萨内思考其论证并向法庭加以陈述的过程中,存在着某些他所接受的有意识的体验:某种沙萨内所信奉的,对他来说是一种体验的东西。我的建议是,如果我们想要理解动物审判的意义,那我们必须重现的最终正是那些体验。因此,我拟定这一系列文章之核心问题的方式是:老鼠审判是什么样的呢?与迄今为止比较法处理的问题不同,这个问题似乎将重点放在了正确的地方,即,放在了意识经验的特征上;如果我们能够回答这个问题,那我们就可以说理解了中世纪的动物审判,并且我们可以说知道了如何去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该问题还有第二点好处。它提醒我们,比较法的任务是描述我们可以理解的一定范围的法律程序,或者换种说法,是使我们能够进行交流;显然,如果我们所知道的只是规则和法庭程序的外壳的话,我们便不能清晰地与沙萨内交流,不能清晰地与之讨论动物审判,不能理解他试图要做的是什么。
我希望最终能够回答这个核心问题;我认定这样做的途径就是试图重现沙萨内的形而上学和他的道德情感。但眼下,目标仍然停留在遥远的地平线上。我们首先需要做大量的探索和清理工作;在这一系列文章完成之后,我们会发现,我们已经被引领到了法律领域中一些奇怪的、被人忽视的角落里。我们从远处望见的宏大问题毕竟不是海市蜃楼。但我们最好从更为简单的问题出发。我们的反思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比较法的大部分历史都是在系统性错误的方向上前行的:我的首要任务就是仔细对其加以考察,并为其指出我们遥远目标的方向。因为即便你能够知道审判程序,了解规则,知道规则被移植的方式,知道经济统计数据——知道了所有这些事实,但对于老鼠审判的意涵你仍旧一无所知。
第二部分
出于比较法的目的,法律最好不要被视作规则的集合,或者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工具,或者主权者的命令,或者关于宇宙之永恒真理的反映,而是要视作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尤其是视作法学家根据其法律观念试图获得法律问题之正确解答的记录。
可以肯定的是,正像经济和行政立法那样,特殊情况可以产生特殊法律。但是,民法总体上植根于人类的心灵、理性和知性当中,它很少需要屈从于环境;即使从(民法典的)统一性质中有时会产生一些细微的不便之处,但这种统一性所带来的大量利益会极大地抵消上述所有的不便。只要认真考虑一下民法的各个部分就够了!许多制度本身——例如,物权法、继承法、抵押法、合同法以及法律科学的基础理论部分——只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数学,地方性并不能对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任何武断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法律或道德的基础:不论是自然、经验的人类学、神的命令、不证自明的真理,还是人性、道德意识、幸福、《圣经》、神的声音。理性的唯一基础就是理性自身:其他的便是他律、道德奴役以及自由的缺位。——康德
法律是对世间所存之意志力量的有序化。世间所存的意志,一旦任由其自然冲动掌控,就会相互冲突,开始争斗,并试图征服对方。法律为每个意志创造一个由该意志主导且异己意志无法进入的空间。法律(Recht)首先是对人类自由的确认而非限制;限制只是确认以受保障的另一面。实在法(Rechtsgesetz)仅以保护权利(Rechte)为目的来施加义务;道德律(Sittengesetz)则只施加义务。用格言的形式讲就是:实在法保护权利,道德律施加义务。
第三部分
规则无法被孤立地理解,而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法律体系的部分加以理解,也就是说把它放到语境中。
作为一项逻辑事实,对任何学科而言,研究主题的问题和研究方法的问题之间都有密切的关联;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两个问题之间:研究主题是关于什么的?我们应该如何研究它?在我们目前的情形下,这就意味着我们该如何研究外国法的问题不能与法律哲学的中心问题即什么是法律分离开来。换句话说,任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最终都必然但却朦胧而含蓄地依赖于某些法律的本质理论;该理论决定了研究主题是什么以及如何加以研究。因此,通过询问一项方法中默示的法律理论预设是什么,我们就可以阐明任何给定的比较法研究方法。
法律概念必须包括的不仅仅是黑体字规则,还有其背后的哲学思想与原则。
法律是那些被社会认为重要性达到必须要由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政治和伦理信念的表达。在最一般的层次上,尽管这些信念会包含有经济学或社会学理论的因素,但其在本质上是关于社会应当如何治理以及为何如此的哲学信念;正由于这一原因,法律体系背后的内在原则可被视为应用中的道德哲学,且也是由于这一原因,比较法哲学在本质上是哲学活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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