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公司法律、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面覆盖公司法律的方方面面。法规编排注重其相互间的关联性、逻辑性,体系清晰、查询方便。
◆(二)特设导读、条旨、案例,实用性强
每个部分均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的核心主体法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添加典型案例,实务联系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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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填写书后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主要内容,涵盖工商登记、公司股份募集与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治理、公司财会、公司清算破产、公司法律责任等全方位内容,并附加高法公报的典型案例。全书内容丰富、体例清晰,是一部实用的法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guan、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wei、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一、总类
二、工商登记
三、公司股份募集与上市
四、公司债券
五、公司并购重组
六、公司治理
1.综合
2.股东与股东会
3.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
4.信息披露
5.股权激励
七、公司财务、会计
1.财务
2.会计
八、公司清算、破产
九、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附: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精彩书摘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五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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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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