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系在破产审判一线奋战的法官撰写,既有对破产法理论的深度分析,也有对实践经验和司法案例的工作总结,更突出对破产程序中实务操作的具体指导,内容涵盖破产法多方面主题,具有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法律适用的综合性与社会性相得益彰的特点,可以为从事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学者、法官、管理人等多方人士提供鲜活的素材,为我国的破产立法之完善和审判实务疑难问题之解决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
目录
一、调研报告与破产审判总结
2015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以“僵尸企业”处置及资产重组盘活为视角魏新璋
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实现破产审判科学发展
——衢江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回顾与展望程品方吴琳
二、共益债务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论共益债务在破产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以衢江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程品方余慧娟
共益债务制度的理论研究余慧娟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运用
关于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务探索
——以割断重整企业担保链为切入吕秋红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问题初探
——以“烂尾楼”续建困境之突破为视角杨昊
四、破产清算制度的司法运用
论破产清算中担保物权实现的限制
——以民法和破产法下实现之不同为视角程顺增
执破衔接程序启动的障碍与对策探析
——基于破解“执行难”与“僵尸企业”清理的双重考量
余慧娟毛宗慧
债务人财产全部设定担保物权的“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研究程顺增
论破产清算中特殊债权保护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以衢江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实务为视角方琦
浅谈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公告问题及对策分析符群芳方琦
五、资产处置与债务人财产
关于完善企业破产案件中政府土地收储的建议刘强符群芳
关于破产案件资产处置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衢江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资产处置实践为
样本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以利益衡平理念为视角祝伟荣
如何认定债务形成时即具有财产担保
——“衢州市JL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顾某破产
撤销权纠纷案”符群芳
六、府院对接与管理人制度
关于推进“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助推衢州市经济转型
升级的报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胡庆龙谢炳连程顺增
关于衢州市辖区内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实施情况的
调研胡庆龙程顺增祝伟荣揭其勇
论破产审判权的谦抑与让渡
——以法院和管理人的关系为视角程顺增
七、个 案 解 析
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运用重整思维实现公司全部生产要素完整保留
——“浙江M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程顺增汪佳
借助债权人力量完成房地产企业融资复工并实现普通债权高比例清偿
——“浙江Z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郑利军
巧设共益债务提升资产品质,多措并举盘活破产财产
——“衢州市JL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符群芳方琦
依法合理突破破产财产处置三拍限制,有效盘活闲置资产
——“浙江JN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郑利军
房地产企业破产以建设施工方为主体重整融资确保款项安全退出
——“浙江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杨昊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无因性原则的适用
——“XT公司破产管理人诉XG公司票据追索权纠
纷案”程顺增徐琦
人民法庭适用简易审程序40余天审结并灵活实现资产盘活变现
——“衢州市J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余慧娟
融资租赁合同中破产债权的认定
——“S电气租赁有限公司诉衢州市W精密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程顺增姜晓晟
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1.是否应该公告送达的两种理论分析
第一种意见主张,应该公告送达,因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直接涉及债务人法律主体资格的存废和之后的实体权利处分,故应该充分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在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均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该比照普通诉讼程序采公告送达。
第二种意见主张,不需要公告送达。企业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必比照普通程序以送达为前提,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义对债权人申请材料和债务人实际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在形成心证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判断债务人是否满足《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破产条件。
2.“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实践经验
法院向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送达债权人破产申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逃跑,下落不明,且工厂已经停工数月,厂内只剩一名保安和一名公司会计。笔者在决定是否向债务人公告送达债权人破产申请时,综合考虑了四方面因素:(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逃跑且下落不明是事实,大量债权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在涉企维稳专报中明确了该情况。(2)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效益不错,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大部分债权人均希望能尽快对公司进行重整,恢复生产经营。如果采取公告送达,恢复生产的时间会推迟。(3)公司停工数月,库存大量面条、面粉和麦麸。这些商品在夏季的保质期极短,如要等公告2个月后再处置,损失极大,对债权人的权益会造成损害。(4)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规模小,除了法定代表人,并无其他高管。而公司本来就只有一名会计,笔者认为,该名会计是财务管理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履行高管的义务。
……
前言/序言
序言
破产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具有其他法律都不具有且不可替代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发展与进步标志着市场经济法制的完善程度。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对法院而言,落实中央“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任务,就体现在对破产案件的具体审理中。企业破产案件是商事案件中最为复杂的类型之一,正确地审理破产案件,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实质公平,进而落实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
在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会议上,衢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找到我,说他们编写了一本破产法论文集,希望我能够为之作序。看到法官们期待的目光,我欣然允诺。在动笔写序言前,我大致翻阅了这本来自破产法司法实践前沿的文集,一方面,是想审阅一下,看是否能提出一些修改意见,避免文中出现法律失误;另一方面,也是看看文集的内容与整体水平如何,以确定如何拟写序言。看完之后颇有感触,虽然文集中一些文章的文字尚不够老练,表述也略显青涩,有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之余地,作为学术论文的写作也有待进一步规范,但是,这些却无法掩文章中闪亮的思想火花,以及对破产法实务问题的深刻思索,尤其是法官们一心想把“破事”办好的赤子之心。
衢江区人民法院自2011年9月受理衢江历史上第一起破产案件以来,积极应对并努力破解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衢江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深入研究破产法,立足立法本意,创造性地适用破产法律,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基础上,总结出了对破产司法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的理念、经验和方法,并通过这本文集无私地展示给大家。
在文集中既有对破产法理论的深度分析,也有对实践经验和司法案例的工作总结,更突出对破产程序中实务操作的具体指导,内容涵盖破产法多方面主题,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出衢江区人民法院在破产司法中的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例如,文章中对共益债务制度的解释与创新运用,有力地维护了债务人的营业,实现了对其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障了重整程序取得成功的基础条件,获得理想的司法效果和社会影响。尤其是在多个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整中,利用共益债务制度对外融资,解决“烂尾楼”的复工建设资金等问题,保障了购房者和债权人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地方党委与政府以及广大社会群众的充分肯定。在实现中央提出的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出清以及执行转破产的工作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的简易审程序,尝试由人民法庭独任审理简易破产案件,合并多项可简化的破产程序,在破产财产的处置上,积极引入“互联网+”、政府收储、拍易贷等新理念与新方法,不仅努力创新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式,而且提出的一些立法建议,对破产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也作出了贡献。此外,在文集中还吸收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研究成果,包括由魏新璋院长主持撰写的《2015年衢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调研报告》等,使读者对衢州地区破产审判工作的全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衢江区人民法院这部破产法文集中的各篇文章,均系在破产审判一线奋战的法官撰写,涉及的案例也都是由作者全程参加办理的。本书的文章具有破产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密切结合、法律适用的综合性与社会性相得益彰的特点,可以为从事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学者、法官、管理人等多方人士提供鲜活的素材,为我国的破产立法之完善和审判实务疑难问题之解决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期待衢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破产案件的审判中取得更大成绩。
是为序。
2016年8月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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