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05
柏神刑法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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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濤: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著名司考輔導專傢。其一,能寫。著有*暢銷的司考教材《刑法攻略》。其二,能講。授課風格,隻講判斷標準,少講復雜學說;力求直擊考點,減少考生負擔。其三,能研究。清華大學博士畢業後,在德國波恩大學從事兩年博士後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期刊發錶數篇學術論文。
第一講 刑法論 / 1
一、刑法概說 / 1
二、刑法的解釋 / 2
三、刑法的基本原則 / 7
四、刑法的效力 / 11
第二講 犯罪構成 / 15
一、定罪體係: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係 / 15
二、定罪方法:三段論推理 / 19
第三講 行為主體 / 23
一、自然人 / 23
二、單位犯罪 / 25
第四講 行 為 / 29
一、危害行為 / 29
二、不作為犯的概念 / 31
三、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 34
第五講 危害結果 / 41
一、分類 / 41
二、結果加重犯 / 41
第六講 因果關係 / 44
一、條件說(兩個要素的案件:行為→結果) / 44
二、相當因果關係說(三個要素的案件:行為→介入因素→結果) / 48
第七講 客觀(違法)阻卻事由 / 53
一、正當防衛 / 53
二、緊急避險 / 61
三、被害人承諾 / 63
四、其他阻卻事由 / 65
第八講 主觀要件 / 67
一、犯罪故意 / 67
二、犯罪過失 / 71
三、無罪過事件 / 73
四、各種罪過形式的區分 / 74
五、事實認識錯誤 / 77
第九講 主觀(責任)阻卻事由 / 84
一、責任年齡 / 84
二、責任能力 / 86
三、違法性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 / 89
四、期待可能性 / 91
第十講 犯罪形態 / 93
一、犯罪預備 / 93
二、犯罪未遂 / 94
三、犯罪中止 / 98
四、犯罪既遂 / 101
第十一講 共同犯罪 / 108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 108
二、正犯(實行犯) / 112
三、狹義共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 116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 124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 127
六、共同犯罪的處罰規定 / 133
第十二講 罪 數 / 135
一、行為單數 / 135
二、行為復數 / 138
三、數罪 / 141
第十三講 刑罰的體係 / 143
一、主刑 / 143
二、附加刑 / 147
三、非刑罰處罰措施 / 150
第十四講 刑罰的裁量 / 153
一、量刑情節 / 153
二、纍犯 / 154
三、自首 / 156
四、立功 / 159
五、數罪並罰 / 162
六、緩刑 / 166
第十五講 刑罰的執行和消滅 / 169
一、減刑 / 169
二、假釋 / 171
三、刑罰的消滅 / 174
第十六講 分論概說 / 178
一、罪名 / 178
二、注意規定與法律擬製 / 179
第十七講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183
一、侵犯生命、身體的犯罪 / 183
二、侵犯性權利的犯罪 / 187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192
四、侵犯名譽、司法的犯罪 / 202
五、侵犯婚姻傢庭的犯罪 / 206
六、普通罪名 / 207
第十八講 財産犯罪 / 213
一、取得型財産犯罪的共性知識 / 213
二、盜竊罪 / 216
三、侵占罪 / 227
四、搶劫罪 / 229
五、搶奪罪 / 238
六、詐騙罪 / 241
七、敲詐勒索罪 / 251
八、職務侵占罪 / 255
九、普通罪名 / 256
第十九講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59
一、危險方法型犯罪 / 260
二、交通型犯罪 / 264
三、恐怖型犯罪 / 272
四、槍支犯罪 / 273
五、普通罪名 / 275
第二十講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277
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 277
二、走私罪 / 280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284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287
五、金融詐騙罪 / 296
六、危害稅收徵管罪 / 309
七、侵犯知識産權罪 / 313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 316
第二十一講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322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 / 322
二、妨害司法罪 / 338
三、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 348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 350
五、危害公共衛生罪 / 351
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353
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 354
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359
九、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 362
第二十二講 貪汙賄賂罪 / 365
一、貪汙罪 / 365
二、挪用公款罪 / 369
三、受賄罪 / 372
四、行賄罪 / 378
五、普通罪名 / 380
第二十三講 瀆職罪 / 384
一、重點罪名 / 384
二、普通罪名 / 387
第二十四講 危害國傢安全罪 / 389
一、重點罪名 / 389
二、普通罪名 / 390
第一講 刑法論
一、刑法概說
刑法=犯罪 刑罰。刑法學是一門技術活,主要任務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一)刑法的機能
1.法益保護機能。這是指刑法通過懲治犯罪來保護法益。法益,是指通過刑法來保護的國民的生活利益。例如,刑法設立故意殺人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設立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財産。每一個罪名的背後都有一個需要保護的法益。
2.人權保障機能。這是指刑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應保障人權,嚴格依據刑法來定罪處罰。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過去,我們往往隻強調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實際上,若將刑法的任務僅限於此,那麼沒有刑法,打擊犯罪時更爽。因為沒有約束,想怎麼打擊就怎麼打擊。因此,製定刑法,就是為瞭強調,在打擊犯罪時不能侵犯人權。
[提示]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刑法學的主要任務就是平衡二者的緊張關係。例如,《肖申剋的救贖》中因冤枉被下獄的男主角,越獄後如果被抓瞭迴來,要不要判他脫逃罪?
3.規製機能。這是指刑法既是行為規範,又是裁判規範;既規製人們的行為,又規製法官的裁判活動。
(二)刑法的淵源(錶現形式)
1.刑法典。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頒布的(想一想,新中國成立後30年間竟沒有刑法典)。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就是對刑法典做的小修小補。目前共有9個刑法修正案。
2.單行刑法。這是指國傢在刑法典之外單獨針對某一類犯罪規定的刑法規範。至今有效的單行刑法隻有一個:199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這是指附帶規定在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範。有些國傢的法律有此做法,例如德國、日本將許多交通領域的犯罪規定在道路交通法中。在我國,除瞭上述單行刑法,隻有刑法典有權規定犯罪和刑罰,因此我國目前沒有附屬刑法。
二、刑法的解釋
刑法學主要是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學。解釋條文,是刑法學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釋曆來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一)解釋的效力
1.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屬於立法,不屬於立法解釋,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內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釋性規定不屬於立法解釋。例如,刑法第9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國傢工作人員,是指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不屬於立法解釋,而是刑法典的內容。
2.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解釋。
3.學理解釋:學術機構或學者個人的解釋。
[效力等級]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沒有法律效力。
(二)解釋的技巧
對一個條文術語的含義,需要通過解釋技巧得齣解釋結論。常考的解釋技巧有:
1.平義解釋
這是指按照該用語最平白的字麵含義來解釋,即所謂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擴大解釋(又稱擴張解釋)
這是指對用語解釋後的含義大於字麵含義,但該含義仍處在該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內。
例1,將自動取款機解釋為“金融機構”,就是對“金融機構”的擴大解釋。
例2,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警察丟失瞭槍支竟然不匯報,造成嚴重後果。如果警察被搶劫瞭槍支、被騙去瞭槍支,也不匯報,造成嚴重後果,顯然也應定丟失槍支不報罪。這就要求該罪中的“丟失”不能僅僅理解為“遺失”,而應擴大解釋為“非自願而失去對槍支的占有”。
[注意]擴大解釋這種方法本身是被允許的,但是其解釋後的結論並不一定具有可適用性。例如,將網絡上的虛擬財産解釋為“財物”,沒有超齣“財物”可能的含義範圍,屬於擴大解釋。但是,將這種擴大解釋的結論適用到具體的財産犯罪中(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是否閤理,則需要具體分析。
3.縮小解釋(又稱限製解釋)
這是指對用語解釋後的含義小於字麵含義。例如,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嚴重後果。該嚴重後果是指槍支被不法分子撿到用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由此導緻的嚴重後果。如果不法分子撿到槍支後,在陽颱把玩時,由於過失,導緻槍支掉落砸死瞭行人。這種後果不應視為該罪的嚴重後果。這就要求對該罪的嚴重後果進行縮小解釋,僅限於撿拾者將槍支當作凶器,故意用於違法犯罪而導緻的嚴重後果。上述陽颱案中的槍支隻起到一個花盆的作用。
4.反對解釋(又稱反義解釋)
這是指根據用語的正麵錶述,推導齣其反麵含義,也即從“A”推導齣“-A”。例如,14周歲及以上的人要對故意殺人罪負責。據此,小於14周歲的人便不需對故意殺人罪負責。
5.補正解釋
這是指刑法條文用語錶述有明顯錯誤,隻有通過修正、補正來闡明其真實含義。
例1,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裏的“以下”應當不包括本數;如果判本數,就不屬於減輕處罰,而屬於從輕處罰。但是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因此對刑法第63條的“以下”應進行補正解釋,認為刑法第63條的“以下”是用語錯誤,應解釋為“低於法定最低刑判處刑罰”。
例2,刑法第191條規定的對洗錢罪的處罰“沒收上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中的“沒收”一詞使用有誤,因為如果上遊犯罪有被害人,則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而非沒收。因此,這個“沒收”應當補正解釋為“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參見第二十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洗錢罪”的相關內容)
6.類推解釋
這是指將不符閤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釋為符閤法律規定的情形。例如,將強奸罪中的“婦女”解釋為包括男子,就屬於類推解釋。
(1)性質。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被禁止的解釋方法,但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注意1]禁止類推解釋,既針對司法機關,也針對立法機關,換言之,立法機關(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能進行類推解釋。例如,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對該款作齣如下立法解釋:攜帶凶器盜竊的,也以搶劫罪論處。因為將盜竊解釋為搶奪,屬於類推解釋。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如頒布刑法修正案)規定:攜帶凶器盜竊的,以搶劫罪論處。
由此可見,一個類推解釋的結論,即使被寫進司法解釋或立法解釋,也不能因此否定其類推解釋的性質。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果真如此做,也隻能將其錯誤結論視為一種特殊規定。
[注意2]正確認識“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之所以不禁止,是為瞭公平地保障人權。例如,刑法第389條(行賄罪)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傢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該規定顯然有利於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條(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中沒有類似規定。基於公平地保障人權,後者也應有此規定。因此,可以對第389條第3款中的“國傢工作人員”類推解釋為包括非國傢工作人員。這種類推解釋有利於被告人,應被允許。
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是例外,不是原則,所以不能作為解釋的大方嚮。有些法官為瞭給被告人脫罪,將強奸解釋為尋釁滋事甚至解釋為無罪,認為這樣做雖然是類推解釋,但因為有利於被告人,所以是允許的。這種看法顯然是錯誤的。
(2)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分標準(非常重要)。
第一,擴大解釋得齣的結論,沒有超齣國民的預測可能性;類推解釋得齣的結論,明顯超齣國民的預測可能性。第二,擴大解釋得齣的結論,在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內(詞語文義的“射程”之內);類推解釋得齣的結論,在用語可能的含義範圍外(詞語文義的“射程”之外)。第三,擴大解釋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是對類似事實的類比。
[總結]易考情形:
(1)將“金融機構”解釋為包含使用中的運鈔車、自動取款機,屬於擴大解釋。
(2)將遺棄罪中的“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解釋為既包括傢庭成員,也包括負有扶養義務的其他人,屬於擴大解釋。
(3)將搶劫罪中的“財物”解釋為包含財産性利益,屬於擴大解釋。
(4)將“攜帶凶器搶奪,以搶劫罪論處”中的“凶器”解釋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如棍棒、磚塊、菜刀),屬於擴大解釋。
(5)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解釋為包含藉記卡,屬於擴大解釋。
(6)將走私彈藥罪中的“彈藥”解釋為包含彈殼,屬於擴大解釋。
(7)將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解釋為包含男性嚮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務,屬於擴大解釋。
(8)將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釋為包含電子郵件,屬於擴大解釋。
(9)將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大型拖拉機,屬於擴大解釋;將劫持汽車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火車、地鐵,屬於類推解釋。如果劫持火車、地鐵,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10)將重婚罪中的“結婚”解釋為包含事實婚姻,屬於擴大解釋;將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解釋為包含通奸,屬於類推解釋。
2017年司法考試指南針講義攻略:柏浪濤刑法攻略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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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我一直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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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評分看著還不錯,音頻還沒下,不知道這位老師講得怎麼樣,有人說還不錯,是商經法體係之王
2017年司法考試指南針講義攻略:柏浪濤刑法攻略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下載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