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3
十年多前作者《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出版后,引起宪法乃至理论法学界极大关注,学界开始转向热议法学方法论问题。本书带给中国宪法理论研究的反思是深刻的、意义悠长的。就中国而言,宪法学方法论一直是需要探讨下去的,因此,本书再版的意义突出。本书市场已经断货,目前电子本除斥网络。我馆应该尽快出版纸本,弥补市场空缺,占领正版市场。
本书首次提出了“规范宪法学”(The theory of normative constitution)这一概念,并尝试在这种概念及其鲜烈的方法论意识下建立其理论体系中的主干部分。全书立足于规范主义的学术立场,既有意识地告别了新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业已形成的政治教义宪法学,又有意识地克服了宪法学研究中无中核结构的那种“泛社会科学化”的偏向。本书初版以来即受到法学界广泛关注,被目为当今我国“规范宪法学”研究的代表性论著。
林来梵,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出国留学人员;曾留学日本约八年,最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职;主攻公法学,兼涉比较法及法理学等领域;主要著作有《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宪法学讲义》、《中国的主权、代表及选举》(日文版)、《剩余的断想》、《文人法学》等。
绪论:有关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的前言
一、问题的所在
二、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
三、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含义
四、本书的要旨
第一编 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
引论
第一章 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一、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主要盲点
二、解咒:事实与价值的对峙
三、宪法价值的思想前提
四、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具体价值取向
第二章 宪法学的普通方法
一、宪法学方法的“无特定性”状况
二、无特定性方法的无特定性应用方法
三、宪法学的特定方法
四、其他一般方法:从比较宪法学角度的考察
第三章 宪法学的具体方法
一、引言
二、中日学者的不同特色
三、余论:借鉴的“绿洲”与“陷阱”
第二编 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
引论
第一章 宪法权利总论
一、宪法与宪法权利
(一)宪法权利的内涵
(二)宪法权利的基本性质
(三)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
二、宪法权利的类型
(一)宪法权利的学理分类
(二)我国宪法权利的类型
三、宪法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一)宪法权利的保障
(二)宪法权利的界限
四、宪法权利规范的效力
第二章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观念
(二)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三)平等权的法性质
……
第三编 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
二、法律适用平等与法律内容平等(一)平等权的效力范围
平等权是仅仅意味着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还是意味着公民不仅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法律本身也必须具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内容呢?这就涉及平等权的效力范围的问题。
我国宪法学上的通说认为,平等权主要意味着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然而从学理上而言,平等地遵守法律,显然具有义务上平等的内涵,因而未必构成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平等权所不可或缺的内容。所以,所论的平等权效力范围问题,其焦点便落在平等权除了包含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之外是否还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一点之上,换言之,立法者(如立法机关)是否应当受到平等原则的拘束,即是否不能制定出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规范。
有关这一点,国内外宪法学上均有过争议,并彼此相应地存在两种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是故,这一学说被称为“法律适用平等说”。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故尔在外国宪法学中又被称之为“立法者非拘束说”;而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平等权不仅限定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为此这种学说亦被称之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
前述我国宪法学中的观点,显然相当于法律适用平等说。在我国,该学说实际上可以追溯到民国时代的宪法学。当时人们认为平等权利乃是人民的一项权利,对反对革命的敌人,包括军阀、汉奸以及卖国贼等人则决不能讲平等的观念。这种学说对当代的中国宪法学界也产生了至为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者普遍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其主要理由曾经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这种观点虽然在思想背景上具有新时代的内容,然而在具体的理论构成上却与民国时代的法律适用平等说如出一辙。
其实,民国时代的法律适用平等说也并非当时中国法学界的一种独特见解,而是引进自日本或德国的法学理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曾规定:“所有德意志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围绕着这个条款,当时的德国法学界展开激烈的争论,出现了法律适用平等说和法律内容平等说这两种观点,其中,前述的莱布侯兹即是法律内容平等说的代表,但在当时传统的形式法治国观念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法律适用平等说自然雄居于通说的地位,并对战前的日本宪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前述我国民国时期宪法学中有关平等权的观点,正是当时盛行于日本和德国的这种学说的亚流或变种。
……
本书在法律出版社刊行十余载以来,虽经多次重刷,仍有读者求沽,迄今未断。此度承蒙商务印书馆的厚爱,得以重刊。但坦言之,重刊带来的欣慰是有限的,完全不足以折抵其所带来的惶恐。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原定的修改计划最终没有实行,此度除了对原版中的个别纰误做了必要的订正之外,基本上没有对原书的内容做实质性的修订。而作出这样的选择,并非没有犹豫。这也是此书一直没有再版或重刊的主要原因。因为笔者一向认为,著书刊行乃是学者个人学术生涯中的一种盛事,纵然不必焚香沐浴,亦断不可率尔操觚。而鉴于诸多方面的情势变迁以及个人学术见解的发展,本书除非大幅度的改动,一鳞半爪的修订反而不能满足自我完善的意愿,而大幅度的改动则不如委以另一部体系书的写作。为此面对新读者群对本书的需求,重刊就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由于没有对原有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修订,本书有些部分的论述可能由于现行宪法或法律有关条文的一些修改而已趋过时。这些部分主要是:第二编第三章有关选举权的平等部分,同编第六章有关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部分,第四编第二章有关《立法法》的论述部分。在此带着十二分的歉意,提请读者诸君在阅读时予以留意和甄别。
当然,不惜容忍本书保留旧有的面目加以重刊,以致给自己的读者带来如此不便,也有其他一些缘由。
首先,本书尽管是十多年前的一部旧作,但其所提出的诸多问题迄今尚未过时,有些问题反而愈来愈彰显其意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书本来就是在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那种极端的“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基础上开始出发的,有意识地拜别了长期以来雄踞主流地位的政治教义宪法学,并在某种意义上预言了施密特式的“政治性的宪法学”在中国宪法学界兴起的可能。其中之所以将“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Sein)与当为(Sollen)之间的紧张关系”视为“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主要盲点”,并强调新康德主义方法二元论在现代中国宪法学的借镜意义,就是在这种问题意识下所确立的立场。环顾当下中国法学界,无需多言,这种问题意识的重要意义已经得到了有力的印证。
其次,我们被迫置身于一个在思想史上同样属于日本现代著名政治学家丸山真男先生所指摘的那种“无历史结构性”的时代,尤其是各种外来的理论学说以合围之势冲击着我们的精神世界,但由于许多学说思想均未从历史阶段性的维度得以爬梳和整合,以致在总体上就出现了一种无序性堆积的混乱倾向。在这种时代情境之下,别过头去回顾各种理论学说的思考脉络,捕捉历史脉冲在其身上所留下的时代纹痕,也就不无一种深远的意义。
笔者不敢自诩本书将有何种学说史上的价值,但它的确映现了个人的一些可辨识的思考刻痕。从中,诸君不难看到一个孤苦的思考主体曾经从一种强大的旧学说体系中痛苦地剥离出来时所留下的思想上的“血丝”;不难看到一个孤苦的思考主体奔突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规范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以及“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学”与“宪法学的中国化”之间的那些错落的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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