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编写组编写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该书汇集了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文件、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等。近年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为此,本次修订一方面对原文件汇编中不再适用或与造价管理非密切相关的文件及相关示范文本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删减,另一方面增加了近期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增加了造价管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内容,以及部分地方造价管理法规。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四、各地方法规
精彩书摘
《备考2018造价工程师 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用辅导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入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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