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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中心,通過條文注釋的形式全麵且詳細地介紹我國物權法律製度的重要內容,並附錄與物權法相關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釋等。是大眾瞭解國傢物權法律製度的實用法規工具書.
作者簡介
法律齣版社法規中心是法律齣版社旗下的專業法規編纂機構。法規中心以國傢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為主要內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劃編纂適閤辦案實務、教學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各類法律圖書。法規中心長期與國傢機guan、法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保持密切閤作,擁有相關領域較為權wei、專業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三條基本經濟製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四條平等保護國傢、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五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八條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係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産登記
第九條不動産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第十條不動産登記機構和國傢統一登記製度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登記效力
第十五條閤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第十六條不動産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不動産登記簿與不動産權屬證書關係
第十八條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復製
第十九條不動産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登記收費問題
第二節動産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第二十四條船舶等物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動産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條動産物權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産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特殊原因導緻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三十一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産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並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國傢專有
第四十二條徵收
第四十三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徵地
第四十四條徵用
第五章國傢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國有財産範圍、國傢所有的性質和國傢所有權行使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傢所有權
第四十七條國傢所有土地範圍
第四十八條屬於國傢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四十九條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傢所有權
第五十條無綫電頻譜資源的國傢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屬於國傢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屬於國傢所有的資産和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國傢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國傢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國傢齣資的企業齣資人製度
第五十六條國有財産保護
第五十七條國有財産管理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財産範圍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産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六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財産權利
第六十二條公布集體財産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財産權保護
第六十四條私有財産範圍
第六十五條保護私人閤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有財産保護
第六十七條企業齣資人權利
第六十八條法人財産權
第六十九條保護社會團體財産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第七十四條車位、車庫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
第七十六條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錶決權
第七十七條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係
第八十三條業主義務與權益維護
第七章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第八十五條處理相鄰關係的依據
第八十六條用水、排水相鄰關係
第八十七條相鄰關係中通行權
第八十八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八十九條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相鄰不動産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汙染物
第九十一條維護相鄰不動産安全
第九十二條使用相鄰不動産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條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九十八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財産分割原則
第一百條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財産産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關係不明對共有關係性質推定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
第一百零五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彆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産後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返還
第一百一十條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遺失物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條拾金不昧
第一百一十三條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傢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第三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製度
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條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有權獲得補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海域使用權
第一百二十三條閤法探礦權等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雙層經營體製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和登記
第一百二十八條傢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一百二十九條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承包地調整
第一百三十一條承包地收迴
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徵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以招標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有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
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與限製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齣讓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齣讓閤同內容
第一百三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一百四十條土地用途
第一百四十一條支付齣讓金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屬
第一百四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條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閤同形式和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築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並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築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並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迴及其補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歸屬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滅失後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七條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效力
第一百五十九條供役地權利人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一條地役權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在享有和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的限製
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
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消滅
第一百六十九條地役權變動後的登記
第四編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一百七十一條擔保物權適用範圍及反擔保
第一百七十二條擔保閤同從屬性及擔保閤同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三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
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七十六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係
第一百七十七條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
第十六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抵押權基本權利
第一百八十條抵押財産範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浮動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條房地産抵押關係
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禁止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設立抵押權
第一百八十六條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不動産抵押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動産抵押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條動産浮動抵押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
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産
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財産毀損或者價值減少時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及變更
第一百九十五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條抵押財産確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抵押財産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産變現後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抵押權清償順序
第二百條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彆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抵押權實現的特彆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讓
第二百零五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容
第二百零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
第二百零七條最高額抵押權適用一般抵押權相關條款
第十七章質權
第一節動産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動産質權基本權利
第二百零九條禁止齣質的動産
第二百一十條質權閤同
第二百一十一條禁止流質
第二百一十二條動産質權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製及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義務
第二百一十六條質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條轉質權
第二百一十八條質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第二百一十九條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
第二百二十條及時行使質權請求權及怠於行使質權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質物變價款歸屬原則
第二百二十二條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齣質的權利範圍
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等齣質的質權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質權人行使權利的特彆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齣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齣質人處分基金份額、股權的限製
第二百二十七條以知識産權中的財産權齣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齣質人處分知識産權的限製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齣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齣質人轉讓應收賬款的限製
第二百二十九條權利質權適用動産質權的規定
第十八章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産與債權的關係
第二百三十二條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製
第二百三十三條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産的特殊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留置權人保管義務
第二百三十五條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六條實現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債務人可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留置權實現
第二百三十九條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關係
第二百四十條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第五編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
第二百四十二條惡意占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無權占有人的返還義務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占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占有保護
附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授權地方性法規暫時規定不動産統一登記
第二百四十七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
第三條擔保活動基本原則
第四條反擔保
第五條擔保閤同與主閤同的關係以及擔保閤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第二章保證
第一節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保證的定義
第七條保證人的資格和範圍
第八條國傢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第九條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第十條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第十一條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
第十二條共同保證
第二節保證閤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保證閤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一時保證與最高額保證
第十五條保證閤同的內容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
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第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
第二十條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第三節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範圍
第二十二條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債務轉讓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七條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二十八條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並存時保證責任的承擔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訂立的無效保證閤同的處理
第三十條保證責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第三章抵押
第一節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抵押財産的範圍
第三十五條超額抵押之禁止
第三十六條設定抵押時房屋與土地使用權間的關係
第三十七條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産
第二節抵押閤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抵押閤同的訂立
第三十九條抵押閤同內容
第四十條流質閤同
第四十一條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第四十二條抵押物登記機關
第四十三條抵押物的自願登記
第四十四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條抵押登記資料的公開
第三節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第四十七條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抵押權對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賃權的效力
第四十九條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
第五十條抵押權轉移的從屬性
第五十一條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侵害時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抵押權消滅的從屬性
第四節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條抵押權的次序
第五十五條房地産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六條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七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五十八條抵押物滅失的法律後果
第五節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最高額抵押的定義
第六十條最高額抵押適用範圍
第六十一條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轉讓的禁止
第六十二條最高額抵押的法律適用
第四章質押
第一節動産質押
第六十三條動産質押的定義
第六十四條質押閤同的訂立及其生效
第六十五條質押閤同內容
第六十六條流質契約的禁止
第六十七條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六十八條質物孳息的收取權
第六十九條質物的保管義務
第七十條質權人的物上代位權
第七十一條質權人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及質權的實現
第七十二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七十三條質物滅失的法律後果
第七十四條質權消滅的從屬性
第二節權利質押
第七十五條可以質押的權利
第七十六條證券債權質押的設定
第七十七條證券債權質權的效力
第七十八條股權質權的設定及股權質權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知識産權質權的設定
第八十條知識産權質權的效力
第八十一條權利質押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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