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梳理婚姻家庭热点问题,深度剖析典型案例
◎提炼案件裁判规则,传授实务操作经验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通过对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并列明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各方对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同时,从律师实践办案经验的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近些年来不断完善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点评。zui后,从学者的角度阐述不同观点的根源所在和立法支撑,以及引发的一些立法思考。
作者简介
王丹丹,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高朋前曾就职于中国内地首jia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SMG文广集团《新老娘舅》嘉宾律师,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大律师》特邀顾问律师,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福民法律中心副理事长,上海市静安区妇女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王丹丹律师从执业之初就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研究,其执笔的《2012年度沪家律师业务分析报告》和《2013年度沪家律师业务分析报告》印刷数千本,获得同行高度评价。其撰写的《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分割之探讨》等文章发表在《上海法治报》上。同时,王丹丹律师还受邀接受了上海东方电视台《大爱东方》栏目组的跟踪拍摄和《青年报》的采访等。
精彩书评
我和丹丹律师曾是同事,她的勤奋、细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的这本书,是一本实务性很强的书,她通过对上海市各区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大量婚姻家事案件进行剖析,从而提出观点和见解,相信能够为遭受婚姻家事纠纷困扰的当事人提供一些指引,同时也为广大律师同行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提供些许参考。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贾明军
有的律师高深莫测,有的律师平易近人,丹丹显然属于后者,否则她也不会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倾囊而出与读者分享。为了这一条条裁判规则与律师实务的深入解析,这个多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姑娘,倒把自己的终身大事给耽误了。好在磨砺将近一年才呈现的这部著作,也算让她提前体会到了什么是“怀胎十月”的艰辛和喜悦吧。
——《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主笔 陈宏光
在处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应该不仅仅是越来越接近法律规定,更应该是越来越接近人性。而作者无疑做到了这一点。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 编辑 王小丹
目录
第一编婚姻关系
第一章婚姻效力问题
1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2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3婚前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该婚姻的效力如何?
4如何认定为获非法利益而“假结婚”的婚姻效力?
5未被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又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第二章特殊情况离婚
6法院如何处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7法院如何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离婚案件?
8法院如何处理夫妻一方涉及刑事犯罪的离婚案件?
第三章感情破裂认定
9法院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10法院如何认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
11法院如何理解双方因生育权问题造成的感情破裂?
第二编亲子关系
第四章亲子关系
12法院如何掌握亲子关系推定中“必要证据”的规定?
13欺诈性抚养关系侵犯了抚养人何种权利以及有何主张?
14法院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五章抚养权
15法院如何认定一方对婚姻不忠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6子女的意见对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有何影响?
17法院如何认定为获得子女抚养权而“抢孩子”的行为?
18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如何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第六章抚育费
19法院如何处理抚育费以外的高额教育费和医疗费?
20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时放弃抚育费,后又请求支付的问题?
21追索抚育费的主体是谁,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2被告未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23抚养人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少抚育费的数额?
2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育费?
第七章探望权
25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26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如何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第三编财产分割
第八章房产分割
27恋爱时一方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处理?
28恋爱时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分手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29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加名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30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31法院如何处理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增值的补偿问题?
32将婚前房屋出售后购得他房,离婚时对该房屋如何处理?
3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子女份额如何处理?
3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时可否单独撤销?
第九章其他财产分割
35法院如何认定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收益?
36法院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的人身保险?
37夫妻一方赠与他人的大额财产,属于全部无效还是一半无效?
38法院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
39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四编债务承担
40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41因违法行为发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编过错赔偿
42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
43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另一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4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赔偿约定?
45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后,一方不履行法院如何处理?
第六编其他
46多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冲突时,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47法院如何处理离婚后父母一方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
48在何种情形之下法院会做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
49空挂户口是否构成同住人,可否享受被征收利益?
50法院如何认定未经同住人同意擅自变更承租户名的行为?
精彩书摘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与律师实务》:
四、放弃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可再诉的原因仍是为了保护子女利益
上文我们说放弃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能保证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形下是婚姻法所允许的。但是我们同时知道离婚协议往往掺杂着更多的情感因素,一方在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意思表示上往往受当下很多因素的考量。但当下的很多因素都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的。比如说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自己完全有能力维持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他日经济能力明显减弱,无法再负担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则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其主要的目的当然在于能够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其父母经济减弱的影响。这里面要提出的一点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时要举证证明其经济能力明显减弱,或有其他因素导致已经无法保障子女正常生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于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其不能证明上述观点时,法院仍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如果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时,而另一方也没有能力单独抚养子女的,法院仍会支持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以此来保障子女的权益。也就是说,在子女利益和父母一方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
前言/序言
自序
写这篇序的时候,正值一年一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揭晓。回想起来,我的律师生涯和这本书的起点,也源于多年前的一场司法考试。那还是在遥远的北方……
“这么好的工作你怎么说辞就辞了?”这是父亲当初得知我要从石油公司辞职后对我说的第一句话,也是唯一的一句。这大概是世界上所有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的正常反应吧,他们都希望儿女有个稳定且高薪的工作,放弃稳定去追逐虚无缥缈的梦想,没有哪个父母不产生疑问。但他们知道,这个决定,没人可以改变。我做好了一切面对失败的心理准备。
我用最快的速度办理了离职手续,尽管领导一再语重心长地告诉我——一旦离开,再回来就难了。
可天知道我那时候哪里来的勇气,也许是年少轻狂不谙世事,也许是一腔热血不甘平庸,总之我做了一个在所有人看来很不理智的决定。
辞职之后,我在大学附近租了一个只有12平方米的隔板间,每天在图书馆里埋头苦读。为了争取更多的复习时间,我停用了手机,切断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满以为天道酬勤,苦日子熬到头了,可成绩揭晓的那一刻,荒唐的不及格分数却向所有人昭示着我的失败。我第一次体会到,原来做好心理准备和真正面对失败完全是两回事。
我回避了所有的关心,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做出了再考一次的决定。只为心中那个还在蠢蠢欲动的法律梦……第二年,在改变了学习方法和延长了学习时间后,我终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一天,天空很蓝。
也就在那一天,我再次做了一个让所有人都瞠目结舌的决定,我带着一个皮箱、一个梦想,还有年轻时的一点点勇气只身来到了上海。
有句话常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初来乍到,现实的困难远比想象中来得更让人措手不及。
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律所实习,每月收入只有1500元,除了吃饭、交房租、交通费和日常必不可少的水电燃气开销外,我还祈祷自己不要生病。那时候为了节省开支,我也从不去参加朋友的饭局,因为没钱可以回请人家。方便面作为晚餐更是家常便饭。
除了工作上的压力,远离家乡和亲人的孤独感时常会在夜晚侵袭自己。那一年我常常有坚持不下去的念头,但往往是睡前刚做的决定,第二天早上就被红绿灯前的人潮汹涌给湮没。现在回想起来好像并不是什么所谓的勇气支撑自己,只是在那个无从谈梦想的生存状态下,被推着往前走的我,真的已经麻木了。
可正是在那段灰暗的日子里,因为没有停下脚步,也没有转身放弃,才幸运地迎来了转机。
挨到实习期满,我拿到了律师执业证,进入原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成了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
新的工作环境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所里每一个律师都可以说是我的前辈。那时常常一个人在偌大的办公室里加班到深夜。除了每天处理案件,律所还鼓励大家写作发表观点,也是从那时起开始有意识地围绕业务进行思考、总结和写作。
随着承办案件数量的增加,业务能力逐渐得到了同行和前辈的认可,同时也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不知不觉间,我度过了执业的最初三年。在这三年里,不管是沪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明军,还是其他同事都给了我很多帮助和指导。这段经历带给我的不仅是业务上的成长,更使我变得自信,让我越来越热爱律师这个行业。
可就在那段时间,律所主任贾明军律师决定关闭沪家律师事务所,去另一个平台发展。虽然内心充满感伤和不舍,但我深知,律师行业的人员流动本是正常现象。而且,此时的我已不是一脸茫然的律界菜鸟,有不少律所得知我要转所,纷纷向我抛出了“橄榄枝”。
迷茫之际,前辈的举荐让我第一次有幸接触到了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谢向阳律师,并当即决定加入高朋。
转所之后,每天的工作依旧是忙忙碌碌。由于执业之初我将婚姻家事案件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在不断的实践和积累当中,对这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日益驾轻就熟。不知从哪天开始,我发现向我咨询专业问题的不仅有当事人,还有越来越多的各地的律师同行。
这时我忽然萌发了一个念头:为什么不把这些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作一个梳理,形成一本书呢?
就跟当初辞职、投身司考、初试失败后再考一样,2015年下半年,我又暗自下了决定,一定要把自己的第一本专著精心写好。
就这样,我开始列大纲、找争议点、定题目、排目录。为了这本书,我开始刻意减少接案的数量。为了每一篇文章,乃至其中的一个段落、一处表述,我都要反复推敲,有时一天看几十份判决,甚至上百份。从内容上来说,这本书主要通过对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并列明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各方对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同时,从律师实践办案经验的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近些年来不断完善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点评。最后,从学者的角度阐述不同观点的根源所在和立法支撑,以及引发的一些立法思考。一点一滴,从第一篇到第二篇,再到第十篇,当最后的第五十篇文章完成的一刹那,我被自己的勇气感动到了,以前一直觉得遥不可及的事情,如今竟已变得触手可及。
从决定到写书稿,再到出版,无论是法律出版社的冯雨春、李沂蔚老师,还是身边的领导、朋友,我都充满了感激。他们给了我很多指导和帮助——感谢贾明军律师在写作的体例上给了很多指引,感谢沪家律师事务所对我三年的培养,感谢谢向阳律师在书籍出版过程中给予我的帮助,更感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我写作过程给予的宽容与便利……
当然,最要感谢的是我的家人!首先当然是我的父母,是他们的关心和爱护,支持我独自在遥远的异地工作。由于无法陪伴父母左右,我要感谢姐姐、妹妹和弟弟承担了照顾父母的全部责任。
我还想感谢一下自己,无论是当初决定来上海发展,还是决定完成这样一本著作。感谢自己这一路单枪匹马,那么艰苦却依然没有放弃。
生活给予了我太多,好的坏的我照单全收。不念过往,不畏将来。愿岁月永远这般静好。
最后,感谢每一个读完这篇序、接纳这本书的你。
王丹丹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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