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斗匠心定经纬2:房地产开发疑难案件办案思路与执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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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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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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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4728
版次:1
商品编码:1211291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49
字数: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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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记载着作者历年承办的28个有关房地产开发的典型案例,案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性。通过28个房地产开发疑难复杂的案例,归纳、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作者简介

朱树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担任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大学法学客座教授。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有一百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上发表,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本共130余万字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以及与他人合著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及法律实务》,均深得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好评。

目录

序言换一种眼光看世界

前言有限探索与无限精彩

——28个房地产开发案例与实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1】规划许可一字之差定输赢

——上海北京西路791号地块合作建房被告意外胜诉案【案例2】凭什么把建成的楼给拆了?

——改扩建电影院超高、超宽被处拆除的行政诉讼案【案例3】军用土地商用须先批准变性、后办理规划两证

——武汉某建设工程因军用土地未办证被裁无效的仲裁案

【案例4】军方代管房屋技术改造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吗?

——山东某集团公司诉某军区招待所联营纠纷二审改判案

【案例5】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能用于商业开发吗?

——以联建、合作名义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判无效案

【案例6】为什么已竞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不生效?

——因判断不准确导致双方当事人全都败诉的仲裁案【案例7】一个当被告的案件,何以一审和二审胜了两次

——及时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效力规定致一审、二审胜诉案

【案例8】一案获评“仲裁工作突出贡献奖”

——第三任首席仲裁员裁定武汉某区土地出让纠纷仲裁案

【案例9】一个温暖的决定,一份公正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因汶川“5?12”地震开庭改期的项目转让上诉案

【案例10】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交织的民法理论问题——房地产项目转让一审判决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生效案

【案例11】500字协议、6000万元标的、法院27天审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首例参建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案例12】七年后起诉还能获得法律保障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无效则不计时效的返还联建款纠纷案

【案例13】股权转让合法确保项目转让成功

——外商独资项目公司原股东对工程欠款不负连带责任案

【案例14】一案评定“优秀民事代理律师”

——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再审案

【案例15】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规费该谁承担?

——一审判决由原股东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

【案例16】按“一地数转”原则转让土地终审胜诉

——已占有投资并开发土地的受让方判得土地使用权案

【案例17】特许权文件决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全国首例基础设施BOT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例18】包销就须买断,买断就是转让

——以包销转让房、地权益当事人追索十年欠款胜诉案

【案例19】一案是如何追回54,815万元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第一大案

【案例20】涉及781.58万美元的仲裁请求为何被驳回?

——房地产项目公司因股东借款引起的巨额赔偿仲裁案

【案例21】一地两隔起纷争

——同一地块内开发项目不同引起烂尾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

【案例22】从义务连同合作开发权利一并转移

——获得产权整体出售后联建合同继续履行二审改判案【案例23】参建有效和无效的界限

——动迁房获预售许可的房屋合作开发被确认有效案

【案例24】一张效果图分清“三国四方”权利义务

——合作开发小区不同用途不同楼盘利益分配纠纷二审改判案

【案例25】自行增加建筑面积能否分割,如何分割?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利益共享纠纷案

【案例26】名不副实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如何认定?

——因土地变性承担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27】地块毗邻“修女院”的是非曲直

——划清合作开发引发相邻建筑物保护责任的二审改判案

【案例28】行贿七名处级干部的“群蛀案”,谁该当何罪?

——首例外资房产公司合作开发内销商品房行贿不起诉案

后记永远不说不可能

前言/序言

前言
有限探索与无限精彩
——28个房地产开发案例与实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建纬律师”官方微信《树英说~办案回眸》专栏的安排,本书记载的是我历年来承办的28个有关房地产开发的典型案例,连同本书的姊妹篇《墨斗匠心定经纬——建设工程疑难案件办案思路与执业技巧》中所列26个有关建设工程的案件,一共是54个典型案件,全部是从我承办的1000多个诉讼案件中挑选出来的。处理疑难复杂的房地产案件,尤其是遇到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甚至当事人的合同也没有约定的情形,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民事行为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互相权利义务等民法原理,依据法律的原则规定或法理基础理论,分析当事人的是非曲直,提出案件处理的对策或建议,往往能够影响办案法官自由裁量的思路,取得意想不到的实际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从这一定义出发分析房地产开发的纠纷案件,都可归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本书通过28个房地产开发疑难复杂案例,归纳、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本书回眸的28个房地产开发案件,26个为民事案件(21个为民事诉讼案件,其中最终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4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有13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有4个;另有5个为仲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各1个。上述26个民事案件中,除了3个由我担任首席仲裁员(未代理任何一方)、4个案件达成和解或调解结案(最终结果均有利于我方当事人)外,其余19个案件我所代理的当事人均获胜诉。有1个涉及房地产专业问题的刑事案件,经我出庭进行法庭辩论后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律师个人承办房地产开发案件的数量虽然有一定限制,但案件反映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以及房地产开发专业案件所反映实战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博大精深和精彩纷呈,是经历者最深切的体验和领悟。
第一部分:经纬缘自墨斗,行成于思。
如前所述,结合各式房地产开发案件的案情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用法学的基础理论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关系,并用以厘清案件的脉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使之成为解决房地产开发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基础和依据,要求房地产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这对于我这样一个并非名牌院校法律专业科班出身、来自施工企业的“草根”律师而言,难度不小。但是,笨鸟先飞、勤于思考、勤能补拙、勤劳致富,说的都是勤奋对于成功的重要性。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这是韩愈在《劝学》中的名句,说的是术业有专攻,只能来自刻苦奋斗、勤于思考;悠悠然一事无成,就是因为安于享乐、不求甚解。我自从踏上工作岗位,无论干什么工作都将这一古训牢记于心,尤其在个人事业发展走上法律轨道时更是不敢懈怠,不断地在办案实践中理论结合实际、敬业钻研专业,常年刻苦钻研法学基础理论,使之成为处理疑难案件时得心应手的依据和工具,因而每每受益。
一、自己研制顺手木工工具的启迪。
1965年初中毕业后,我考入上海市建工局下属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技术学校,被分配在木工技术班,不久转为木工学徒,我一踏上工作岗位便和墨斗打上了交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每一个木工遵循的最基本的信条。木工活是个技术活,而个人技术的提升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专注用心和不懈努力。记得“文革”后施工企业开始注重青年工人的技术培训,我所在单位1978年组织了全公司首次青年工人的技术大比武。木工是施工企业的主要技术工种,施工现场木工技术比试项目有两项:装木门和木窗。是年,我以超过定额人工单位工日完成装修数量一倍以上且质量优良的成绩,一人同时夺得这两项技术比赛的第一名。在总结经验体会时,我觉得最重要的心得是,提高木工技术活质量和数量最重要的经验,是根据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不断改革研制适合自己使用的木工工具。在技术比赛时,我使用的木工工具不是单位发放的死板的传统工具,而是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改造或定制的木工斧头和刨子;尤其是对于装木门非常重要的工具凿子,我没有使用单位发的3厘米宽的,而是自己委托打铁店定制了5厘米宽的。木门装修过程需安装10厘米宽的铰链,其他人要打三凿才可制成,我只用两凿。仅此一项,我的工效就比其他人提高了1/3。使用自己研制的顺手工具,是我一举获奖的重要诀窍。
由此,我悟出了一个道理:从事技术工作,要想取得更好的成效,除了用功努力之外,用脑、用心更重要;要想提高工作效率,自己一定要不断总结经验,手中要能够掌握最实用的工具。很多媒体日后采访我时,都对我从小木匠到大律师的经历特别感兴趣,每每问及木匠生涯对我做律师有何帮助?其实答案很简单:正是因为在做木匠时有了关于工具的领悟,后来从事法律行业时,我才逐渐体悟出案例分析的要诀是注重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才能够从容解决各种棘手的法律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木工最重要的技能是使用、控制好决定横平竖直标准的重要工具墨斗,故墨斗也有准绳的含义;我日后从事律师工作,恰好也有一项重要工具能够发挥准绳的作用,那就是法律本身。
二、反复讲授《民法原理》的锤炼。
从木工提干从事管理工作之后,我的第一份工作是担任企业教育干事,主要工作是组织职工业余学习。这工作本职并不要求教育干事能够上课,但是我认为自己不会上课,怎么能组织好别人上课。于是我利用担任教育干事的有利条件,自己业余进修《教学法》一年,接着又考入业余大学攻读了四年的中文大专,边学边讲了五年的语文课。由于大专学习提高了写作能力,我又改行担任公司总经理秘书,有条件以实践方式进一步以中文学业提升了处事能力和写作水平。时来运转,造化弄人。为发展我国律师事业,国家司法主管部门规定凡具有大专学历的可以报考律师,我又在职研读了两年的律师培训班,并在1996年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其间,我改行担任了企业法律顾问室负责人。为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基础,又在职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成人学院攻读了三年的法学本科。这寒窗攻读十年的实际效果和木工学艺十年的效果一样,我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为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定制了适合自己顺手的“工具”,即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不断提升了使用法律“墨斗”作为准绳的实务操作能力。
机遇永远只垂青有准备的人。我从担任兼职实习律师开始,有机会在法律电视大学担任兼职教师,讲授《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课程,并开始担任主讲《民法通则》课程的民法讲师,此课程设置时间需一年。由于我讲课的“工具”顺手,具有担任讲师的教学能力和中文专业的表达能力,加上认真负责的备课和担任兼职律师的同时又进行司法实践的经历,我的课程讲授得到学员的认可,被评价为讲课能够“理论结合实际”,能够深入浅出地讲清楚民法的原理,于是这一课程我重复讲了三年。这为我日后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不断解决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积累了扎实的理论功底。
三、结合司法实践方显法理之精彩纷呈。
本书系《墨斗匠心定经纬——建设工程疑难案件办案思路与执业技巧》一书的姊妹篇——《墨斗匠心定经纬2——房地产开发疑难案件办案思路与执业技巧》。与建设工程案件更多地涉及《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菲迪克合同这些“精专”领域的法律条文及合同示范文本不同,房地产开发案件更多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等民法基本理论问题,更需要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大法解决司法实践纠纷,这对律师的法学基本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本书共28个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为三大专业板块,分别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规划许可)板块、“土地使用权转让”板块和“房地产合作开发”板块,本书对这些案件的实践处理全部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展开分析,尤其是第三板块中的10个案例按照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细分,相信读者看后会对民事法律关系有更加深刻的领悟。这三个专题板块的案件是从我近30年承办的大量房地产案件中精挑细选、认真整理出来的,是结合房地产开发的客观规律、按项目开发流程进展的先后顺序进行划分的,反映的是我承办房地产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案件大都纷繁复杂,处理也精彩纷呈。
(一)第一板块“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板块包括“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两部分,其中规划许可与否决定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规划许可是房地产开发的龙头和城市建设的生命线,任何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都必须从规划许可开始,规划许可与否决定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只有沿着选址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轨迹,项目的开发商和建设者才能够使自己的开发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科学合理的客观要求,才能取得预期的开发效果。本书案例1至案例4属于规划许可案件,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总结了房地产案件在规划许可方面的纠纷解决思路:
1.房地产项目开发违反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确认的房屋及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不具备合法性,当事人据以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2.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建设必须取得规划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任何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参数都将受到行政处罚,对相邻建筑物所有人造成侵权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军事用地的商业用途变性使用,不仅必须事先经总后勤部批准,还必须纳入地方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用地人必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总后勤部审批不能在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两证”,未在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两证”将导致项目建设不合法,相关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合同将因此而无效。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许可管理的,获得两证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判断其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否具有两证直接决定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板块四个典型案例呈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四大焦点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是在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签订合同的。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交易的目的是转移土地使用权,任何一方违约的救济方式是违约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虽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会涉及国土部门内部的行政审批,但这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申报、批准等前置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此类纠纷的性质。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本书运用4个典型案件,即案例5至案例8,呈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的4个焦点问题: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不得用于商业开发,对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用于商业开发的违法行为应按补缴出让金的方法及时补救,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合同无效。
2.国家对国有土地出让的权限和审批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性使用和使用用途的审批未按规定获得上级相应部门批准,将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生效。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是否于“起诉前”补正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合同有效与否的关键和前提,起诉前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合同有效,起诉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尽管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办妥了相关手续,依法仍不能追认合同有效。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如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均无权实施出让行为,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第二板块“土地使用权转让”。
该板块10个不同的典型案例分七种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展现了转让纠纷的纷繁复杂。
本书案例9至案例18共10个案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引发的各种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形式不仅局限于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转让,还包括通过项目转让、在建工程转让、股权转让、一地数转、BOT投融资变异方式转让、房地产包销方式转让等形式。这些不同的转让方式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业态和开发阶段不同而形式各异。本书运用案例9至案例18共10个典型案件,呈现了七种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1.如果转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尚未进入立项阶段,其转让的仅是土地使用权本身,如案例9。
2.如果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通过项目立项的审批,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表现形态则是开发项目,即通过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如案例10、案例11、案例14。
3.如果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进入工程建设阶段,则转让的标的是在建工程,房地产市场多适用联建或参建形式,其联建或参建的对象是一个在建的工程,通过转让在建工程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如案例12。
4.如果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组成公司法人、股东之间或股东向其他当事人转让公司股权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也同时按股权比例转让,此种形式属于通过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如案例13、案例15。
5.如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属于“一地数转”,案例16分析了在一地数转的情况下应遵循一看谁先登记、二看谁先占有、三看谁先付款、四看谁先签订合同的四项处理原则解决权属纠纷。
6.在基础设施BOT投融资变异模式中,政府通过授权投资人综合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对投资人提供政府补助,由此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此种情形属于BOT投融资变异模式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例17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7.如果在建工程已达到可以预售的阶段,可以以房地产包销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除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外,以可预售房屋的包销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对象是房地合一的楼盘整体,案例18是以房地产包销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典型案件。
(三)第三板块“房地产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均是纠纷频发的焦点。
本板块包括案例19至案例28,共计10个案情扑朔迷离、法律关系形态各异的案件。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房地产合作开发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要素主要是明确是什么人进行合作、以什么方式进行合作等问题;其客体要素主要是落实合作的对象是什么、合作使 墨斗匠心定经纬2:房地产开发疑难案件办案思路与执业技巧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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