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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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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洪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著名司考辅导名师。授课风趣幽默,独创“法理三言”解题法,直击考题;多年从事司考命题研究工作,预测精准;参与卷四阅卷,独创简答、论述“一分钟及格法”,受惠数万考生。
目录
第一编 法理学
导论:法理学的框架及结构 / 2
第一讲 法的概念与本质 / 3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 3
二、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 / 5
三、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 / 5
第二讲 法的形式与特征 / 7
一、法的形式 / 7
二、法的特征 / 8
第三讲 法的作用和价值 / 13
一、法的作用 / 13
二、法的价值 / 16
第四讲 法的要素 / 19
一、法律规则 / 19
二、法律原则 / 25
三、权利与义务 / 28
第五讲 法的渊源 / 31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 / 31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 32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 35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 37
第六讲 法律体系 / 38
一、法律部门 / 38
二、法律体系 / 40
第七讲 法的效力 / 42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 42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 42
三、法的效力体现 / 43
第八讲 法律关系 / 45
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 45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 47
三、法律关系的要素 / 48
四、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法律事实 / 51
第九讲 法律责任 / 53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 53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 53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 54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 55
五、法律制裁 / 56
第十讲 法的制定 / 58
一、立法概述 / 58
二、立法原则 / 59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 61
第十一讲 法的实施 / 66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 66
二、执法 / 67
三、司法 / 67
四、守法 / 68
五、法律监督 / 69
第十二讲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 70
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 70
二、法律适用的步骤 / 71
三、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 72
四、法律证成 / 73
第十三讲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 75
一、法律推理 / 75
二、法律解释 / 77
第十四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 85
一、法的产生 / 85
二、法的发展 / 86
三、法律发展的方式 / 87
第十五讲 中国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 / 89
一、中国法的传统与现代化 / 89
二、法律意识 / 91
第十六讲 法与社会 / 92
一、本讲思维导图 / 92
二、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 93
三、法与经济 / 93
四、法与政治 / 95
五、法与道德 / 97
六、法与人权 / 100
第二编 宪法学
导论:宪法的框架及结构 / 102
第一讲 宪法的渊源与分类 / 103
一、宪法渊源 / 103
二、宪法分类 / 105
第二讲 宪法特征与宪法原则 / 107
一、宪法特征 / 107
二、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 / 108
第三讲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 111
一、宪法的产生 / 111
二、宪法的发展 / 112
三、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 112
第四讲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 117
一、宪法的解释和保障机关 / 117
二、宪法保障的方式 / 118
三、我国宪法的保障方式 / 118
第五讲 宪法的效力与作用 / 123
一、宪法的效力 / 123
二、宪法的作用 / 124
第六讲 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 / 125
一、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 / 125
二、我国的行政区划 / 125
第七讲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128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 128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 128
第八讲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 130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 130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 130
第九讲 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 / 133
一、文化制度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 133
二、我国宪法对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 133
第十讲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 135
一、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135
二、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 / 135
第十一讲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137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 137
二、民族自治机关 / 137
三、民族自治权 / 138
第十二讲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140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 140
二、村民委员会 / 141
三、村民会议 / 143
四、村民代表会议 / 144
第十三讲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 146
一、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权限 / 146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 147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 149
第十四讲 我国的选举制度 / 153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 153
二、选举程序 / 155
三、人大代表的离职 / 160
四、代表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 162
五、人大代表的补选 / 162
六、人大代表的权利 / 163
第十五讲 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 165
一、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 165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 167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 169
四、询问和质询 / 170
五、撤职案(仅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 / 171
第十六讲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173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组成 / 173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下设组织 / 174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 179
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 / 182
五、宪法宣誓 / 183
第十七讲 国务院 / 184
一、组成及任期 / 184
二、国务院的职权 / 184
第十八讲 国家主席 / 186
一、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 186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 186
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 / 187
第十九讲 地方国家机关 / 188
一、地方人大及其相关机构 / 188
二、地方政府 / 190
第二十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92
一、基本权利的分类 / 192
二、基本权利的内容 / 192
三、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 196
第三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与体系 / 198
第一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 199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 199
二、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 200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 201
第二讲 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 203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 203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 208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 212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216
第三讲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 219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219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 221
第四编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讲 司法制度概述 / 226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 226
二、司法的功能 / 227
三、司法制度 / 228
四、司法公正 / 229
五、司法效率 / 230
六、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 231
第二讲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 232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 232
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 233
第三讲 审判制度 / 235
一、审判制度概述 / 235
二、审判组织 / 236
第四讲 法官职业道德 / 238
一、法官概述 / 238
二、法官职业道德 / 240
第五讲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 245
一、检察制度概述 / 245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 / 247
第六讲 律师制度 / 249
一、律师制度概述 / 249
二、律师 / 249
第七讲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253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 253
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制度 / 254
三、律师职业道德 / 254
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255
第八讲 法律援助制度 / 258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 258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 259
三、法律援助义务的免除 / 260
四、法律援助的终止 / 260
第九讲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 261
一、公证制度概述 / 261
二、公证员 / 262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 262
四、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 263
第五编 法制史
第一讲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 266
一、西周的法治思想与法制 / 266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 269
三、秦代时期的法制 / 271
四、汉代的法制 / 273
五、魏晋南北朝的法制 / 275
第二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 277
一、唐代的法制 / 277
二、宋代的法制 / 282
三、明朝的法制 / 284
四、清朝时期的法制 / 286
第三讲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 288
一、清末“预备立宪” / 288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 290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 291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292
第四讲 罗马法 / 293
一、《十二表法》 / 293
二、罗马法的发展 / 293
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 294
四、罗马法复兴 / 295
第五讲 英美法系 / 297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 297
二、美国法 / 299
第六讲 大陆法系 / 301
一、法国法 / 301
二、德国法律 / 303
精彩书摘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思维导图】(略)
“什么是法?”这是最根本的法律问题。因为法的概念不同,导致了法律的范围不同,进而导致我们要遵守的“法”也是不同的。有些法虽然是国家制定的,但违反人类道德(例如希特勒时期的《种族法》宣扬种族灭绝),那它还是不是法?或者说,如果你按照这种规定实施了种族灭绝行为,那么你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什么是法。
整体而言,关于法的概念有两大立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二者分类的依据是:是否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有本质、必然联系。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
1.基本立场。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没有本质或必然联系,或者说,“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按照这种观点,人们只需要遵守“实然的法律(即实际存在的法律)”,而不需要遵守“应然的法律(即道德的应然要求)”。因此,即便某个实际制定出来的法律违反了道德,人们仍然需要遵守。“恶法亦法”即是这个意思。
2.具体种类。
(1)以“权威性制定”作为定义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特定规则都是法律,不管它是否违反道德。这是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
(2)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某种规则在社会中实际有效,它就是法,而不管它是不是权威机关制定的,也不管它是不是违反道德。这是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代表人物有埃利希、庞德。
(3)还有些法实证主义者,将“权威制定”和“社会实效”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即只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且在社会中实际得到人们的遵守,这就是法。
(二)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1.基本立场。
非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内容的正确性(即道德)是法的必要因素。因此,如果某个法律违反道德,那它就不是真正的法,人们违反它并不构成“违法”。“恶法非法”即是这个意思。根据非实证主义的立场,前述的希特勒《种族法》违反道德,因此不是真正的法,可以不遵守。
2.具体种类。
(1)自然法学派主张,内容的正确性是法概念的唯一要素。
(2)综合法学派主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制定以及社会实效,都是法概念的必备要素。
[例解]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由于立场不同,导致在特定案件中的结论也是不同的。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昏倒在地。张某将赵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三个红灯,将赵某及时送到医院抢救。对于张某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处罚?交通警察面临两种选择:
(1)实证主义立场。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张某进行处罚。
(2)非实证主义立场。张某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挽救人的生命,是高尚的道德行为,因此,对张某不进行处罚。
[例1-1](2013年·卷一·88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见脚注—[答案]C。非实证主义法学包括自然法学和综合法学。A选项正确:实证主义认为实定法与道德(应然法)无本质必然联系;B选项正确:综合法学派就没有排除社会实效和权威制定,排除社会实效和权威制定的仅是自然法学派;D选项正确:根据是否与道德有必然联系,才能将实证、非实证区分开来。)
二、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
西方存在众多的法哲学流派,这些流派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的本质”,为人们展现出“法律的多面性”。这也表明,在法理学看来,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观点,学派立场不同,答案也会不同。
2017年备考,考生除了掌握上述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外,还需了解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1.功利主义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人们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因此法律制度要符合这种本能,增加人们的“快乐”,减少人们的“痛苦”。按照该学派的观点,如果为了挽救10个人而杀掉1个人,就是合法的。
2.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民族精神”才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制度必须依据“民族精神”来设计。该学派对后世的社会法学派(强调习惯法)有重要影响。
[例1-2](2013年·卷一·53题)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见脚注—[答案]CD。B选项表述正确是因为:一命换多命是以一份“痛苦”换来了多份“快乐”。D选项表述错误是因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立场,立场不同导致案件结果可能不同,因此,案件中特别是疑难案件中往往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例如,该案如果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生命权都是平等的,不得进行数量比较”,那么“一命换多命”的做法并不符合“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三、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
【思维导图】(略)
(一)第一层本质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的行为规范。
(二)第二层本质为法的阶级性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全部社会成员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命题分析]针对阶级性,考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这种意志仅具有表面上的公共性、中立性,不能把统治阶级意志等同于“公共意志”;
2.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它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3.统治阶级在进行利益衡量时,会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最终的结果——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大部分法学家都承认,法的内容受社会因素制约;马克思更进一步地看到:在这些社会因素中,最根本的社会因素(或者说最终决定力量)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即国家只不过是把“社会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
[例解]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企业的垄断行为,为了对此进行规范,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也就是说,国家之所以规定《反垄断法》,是因为“社会中出现了垄断企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立法提出了这种需求。
[命题分析]针对社会性,考生需要明确的是,马克思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社会是法律的前提与基础,而在于是否承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根本决定作用。
[例1-3](2007年·卷一·1题)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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