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凸现中国婚姻家庭演变发展的脉络与概貌,纵向揭示中国婚姻家庭演变的历史,横向透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伦理、婚姻家庭文化这些侧面,是一部具有丰厚文化内涵、简明易懂的概论性专题史读物。
作者简介
张敏杰 教授。1948年生于上海市。1980年起在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从事社会学研究,并在德国、美国、荷兰等国大学(研究院)从事访学研究多年。2002年后在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任教,曾任社会工作系主任。出版相关著作有《贞操观》、《当代世界家庭大观》、《中国弱势群体研究》、《中国古代的婚姻与家庭》、《新中国六十年人口老龄化与养老制度研究》、《社会政策论——转型中国与社会政策》。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变迁
1 传说中的史前家庭
2 原始的父系家庭
3 商周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家庭
4 西周春秋的婚姻家庭生活
5 秦汉时期民间的小家庭
6 魏晋南北朝的世家大族
7 唐代法律与婚姻家庭
8 宋代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兴盛
9 近代小农家庭的式微
10 太平天国的家庭政策
11 晚清维新派对封建家庭制度的冲击
12 20世纪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
第二章 婚姻家庭制度
1 宗族制度
2 一夫一妻多妾家庭
3媒妁婚姻及其仪式
4 “七出”的离婚条件
5历代的选秀女制度
6家产继承的原则与方式
7立嗣制度和身份继承
8意义深远的民族联姻
第三章 婚姻家庭伦理
1 早婚多育的生育观
2 贞操观及其演变
3 “三从四德”和“男尊女卑”
4 以“孝”为核心的封建家庭道德
5 敬老慈幼的家庭人伦关系
6 父子关系的社会属性
7 古代夫妻关系的楷模
第四章 婚姻家庭文化
1 家谱修续及其史料价值
2 嫁妆与厚嫁之风
3 双重性标准与房中术
4 古代的家庭教育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秦汉时期民间的小家庭
我国历史上,多数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会受到褒扬。大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状况有关,人们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而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个体能够在一种混乱的局势下生存。这种状况虽然有利于维系个体生存,但却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因为在大家族制度下,家族观念太重,每族本身几乎都是一个小国家,而国家观念则太轻。秦朝为了结束各地战乱纷争的局面,构建一个统一的国家平台来推动中华民族的发展,商鞅变法提出打破大家族,提倡小家庭生活,使全国每个壮丁都完全独立,不再有大家族把他们与国家隔离。家族意识削弱,国家意识提高,征兵的制度才能实行,国家的组织才能强化。废大家族的政策,也就是为大一统的国家平台构建寻找一种路径。
商鞅是中国历史上以法令提倡小家庭制度的第一人。他颁布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使秦国小型家庭得以普及。汉初著名的政治家和文学家贾谊对此曾说过: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汉书·贾谊传》)
这段话,反映了秦国在商鞅变法后,使旧日家族中的宗法纽带愈益松弛,出现了大量分散的小农家庭。这些小农家庭被束缚于一定区域之内,以农为本。那些富裕的农户,儿子长大了就分开另过,独立谋生;穷户则让儿子入赘于别人家里去,而且独立出去后,经济是完全独立的。父子兄弟各立门户,加强了生产中的主动性,防止一家人相互依赖,劳逸不均。分家后,各种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归各家所有,儿子借给父亲耕具,就觉得是个很大的恩惠;婆婆不经儿媳许可,使用儿家簸箕扫帚,立即受到媳妇的责备;婆媳之间一不融洽,就会反目争吵。这种情况至西汉仍“遗风余俗,犹尚未改”,正好说明了商鞅变法中的小家庭制度在民间是有深厚基础的。
据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封诊式》,其中“士伍”(无爵的成年男子)甲的家庭就有妻、女、子、奴、婢各一,共六口人。《封诊式》是秦王朝供官吏学习的法律文书程式,大体可以认为这个家庭的人口数是比较典型的。
西汉初年,因经历了长期战争和前代王朝的腐朽统治,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破坏,大批人口流散、死亡,劳动力严重不足,封建经济濒于破产。为了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加强中央集权,西汉统治者推行早婚,奖励生育,继续秦代发展小家庭的政策,鼓励小家庭的建立,增加户口。西汉王朝多次将一些大家族强迁关中,使其“不得族居”,又经常向男户主赐爵、向女户主赐牛酒,使独立门户的家庭得到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所以在西汉年间,家庭户数确实增加得很快,据《汉书》、《后汉书》、《文献通考》等记载,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时民户数已有1223万户,人口5960万。这么算来,当时家庭每户有人口4.87口。到了东汉,家庭平均人口也始终保持在5口左右,如光武帝中元二年(57),每户平均4.91人,桓帝永寿三年(157)时平均每户5��29口参见梁方仲编:《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5页。。检《居延汉简》甲、乙编,有较完整的家庭材料23则,其中核心家庭(以夫妻为主体,包括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18则,直系家庭(由父母与一已婚儿子组成的家庭)4则,两者共占总数的95%。根据凤凰山10号汉墓郑里廪簿、居延汉简戍卒家庭资料,并结合有关文献记载,得出汉代的小农家庭以三、四口为多,平均四口多;从家庭形式的数量看,最多是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次之,没有联合家庭。理想的“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主干家庭,它在形成和复制自己的过程中派生出大量的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
小家庭制度在秦汉时期得以实现,固然是商鞅变法的结果,但也与中国封建制,尤其与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具体地说,从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统一六国后才逐步完善和巩固。它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是国家封建土地所有制,全国的土地都归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皇帝所有;同时,皇帝又将土地随心所欲地分封给支持着封建政权的皇族、豪族和各级官僚成员,以便依靠他们的势力,巩固封建统治。而广大农民,则以地租的形式种王土,他们向地主缴纳实物租和货币租,为王朝服繁重的徭役,接受经济上的层层盘剥,这就使封建统治者始终希望有大量的个体农户,并力图把这些个体农户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增加收入,满足其贪欲。这就为小家庭的发展及其正常而不断的分异提供了物质保证。
第二,土地没有固定的占有形式,皇帝可以随时收回所分封的土地,剥夺一部分贵族官僚的土地占有权。而地主以及自耕农所有的土地允许自由买卖,这就加速了他们的阶级分化,使土地买卖成为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土壤和成长的摇篮。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把在经营工商业中赚来的钱,投资到土地经营上,成为工商业地主。一部分官僚和功臣依靠战功或政治得到奖赏而拥有大量土地,成为新兴地主阶级中力量较强的阶层。在自耕农中,也有极少数人因为条件较好而发家致富。他们的土地可以买卖,而且可以多子继承。在农家中,父子兄弟自立门户,可以任意将他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一分为几,从而为大地主兼并土地创造了条件。因此,封建统治者一方面推行小家庭制度,另一方面不断同大地主兼并势力作斗争,限制其兼并,削弱其力量。封建统治者的这种做法固然是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但客观上有利于小农经济,也有利于小家庭的发展。
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农民家庭,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基本细胞。封建社会经济的特点是自给自足,每一个农家就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和消费单位。它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包括生产职能、繁衍后代的职能、消费职能、教育职能、赡养老人的职能等等,这些职能都使小家庭制度对于社会发展产生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经过春秋战国社会变迁,个体农民家庭逐步独立,成为社会结构中与国家相对的另一极点。它与农业生产力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变化有关,但国家权力的作用绝对不可忽视。个体农民家庭的独立与新兴集权国家权力的形成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这一时期的土地和赋役制度变革、编户齐民制度建立、政府强制推行兄弟分异政策等,对农民家庭的独立和小型化,无疑发挥了重大的推动作用。那么,秦汉时期的国家权力运作(控制人口土地、征取赋税和征发力役等)对农民家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小家庭制刺激了个体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发展。自耕农主要是从奴隶社会的平民和挣脱了奴隶枷锁的奴隶转化而来的,春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战国时期各国地主阶级实行变法,他们为实现富国强兵、扩张封建势力,积极发展个体小农经济。商鞅变法时颁布的“分异令”促使个体农户大量涌现。个体农户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拥有自己的农具、种子,还有一小块土地,生产积极性是比较高的。这种小家庭通常实行男耕女织,男治外、女治内的分工。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代表了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密切结合,既是每一个家庭成员保证生存的主要途径,也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结构。要使这样的经济结构能正常运行,就必须保证男耕和女织两者间的平衡不受干扰和不被破坏,这就需要夫妻间的通力合作来维持一种较为平等的夫妻关系;并且要求农民全家都在生产中兢兢业业,不辞劳苦,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从而使小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能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又因为在西汉时代牛犁耕尚未普及,从而限制了社会的生产规模,要求有细小的家庭结构与之结合,以更好地维持社会生产与人们生活。
其次,小家庭制直接刺激了农民的生育愿望,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结婚率,有利于人口的增长。商鞅为了推行农战政策,非常重视增加人口,他认为“人众兵强,此帝王之大资也”(《商君书·弱民》)。为此,他在变法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来增加人口,特别重视扩大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随着小家庭制度的推行,使民间结婚、分户人数越来越多。这一方面是由于王朝强迫父子兄弟独立门户,另一方面则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总是希望家庭后继有人,愿意多生育,尤其希望多生男孩,增加田间劳动力。这就决定了只要具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一般农家至少也有两三个孩子。然而,秦汉时期小农家庭的人口基本保持在五口人左右的规模上,究其原因,这固然与儿子长大后结婚另立门户有关,也与封建生产方式下的小农经济是分不开的。尽管小家庭制度有利于农业生产和人口繁衍,但是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小农家庭,只能在少量土地和狭小的生产规模、落后的生产工具和自然分工条件下进行生产,生产能力有限,从而消费水平低下,难以赡养众多的家庭人口,势必限制了人口再生产的规模。《汉书·食货志》载魏国李悝的一段话,他说:“如今农夫一家五口,耕种一百亩田,按每亩一年收粟一石半计算,共计一百五十石。除了交十分之一的税十五石以外,若每人每月平均吃粮一石半,五人一年吃粮九十石,这样便只剩下四十五石了。把剩余的粟拿去卖,如果一石卖得三十钱,合钱一千三百五十,用于祭祀、赛会的要三百钱,每人每年穿衣最少需要三百钱,五人一年衣着费用就需一千五百,这样就尚缺钱四百五十。至于遇上水旱虫灾、疾病死亡和上缴赋税等费用均未计算在内。”西汉政治家晁错在《论贵粟疏》一文中也写了与李悝所说相同的言论,他认为当时农家五口人左右,耕种土地有几十亩以至百亩,仍免不了借高利贷、卖田宅、鬻子孙的结局。由此可见,是封建社会本身限制了人口的增长,否则家庭生活就难以为继。
秦汉时期的小家庭,由于家庭成员只有五口人左右,所以没有大家庭的那种复杂人际关系,比较平等和独立。
就夫妻关系而言,如前所述,“男耕女织”的分工对于家庭的维持是十分重要的,妇女劳动也是家庭经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而夫妻关系较为平等。这具体表现在双方的结合比较自由,离婚再嫁与夫死改嫁也比较普遍。如汉武帝时的朱买臣,年轻时家境贫寒,靠卖柴维持生计,但能勤奋学习,肩上挑着一担柴,一边走一边读书。他的妻子也常常跟着他砍柴,屡次劝他不要读书,但朱买臣不听她的话,诵读如故。他的妻子感到嫁了这样不识时务的丈夫,实在难堪,便要求离异,离异后很快又重嫁于人。后来,朱买臣做了中大夫,又被任命为会稽太守。他前往赴任时,路上见前妻和丈夫在扫路。朱买臣让他们坐车跟在后面,到达太守官邸后,把他们安置在后园里,供给他们衣食。
就父子关系而言,小家庭里的儿子在未婚以前,往往协助父亲合力农耕,也是家庭的重要劳动力。儿子结婚后,通常从父母处分出财产而自立,他们的小家庭由于各自独立经营,与父亲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在政治上又分别作为一家之长接受地方官员的管理,因而父子关系相对平等,子对父较少依附性,以至连儿子到父家借耰锄、母亲到儿子家拿箕帚这样的小物件,两个家庭也都计较得一清二楚。这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与独立关系的反映。
就兄弟关系而言,宗法制的长子继承权在秦汉时期已经削弱,小家庭里的成年诸子婚后普遍地自立门户,有着独立的家庭经济,他们对父母的财产有着均等的继承权,因而兄弟关系也比较平等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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