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文丛:应用伦理研究》包括十一个部分:应用伦理基础探究、法律伦理基础探究、政治伦理基础探究、宗教伦理基础探究、教育伦理基础探究、生态伦理基础探究、工程伦理基础探究、安乐死立法基础探究、生命伦理基础探究和后应用伦理探究,并在此基础上开放性地讨论了应用伦理学体系和道德形而下学的话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文丛:应用伦理研究》的思想理念可以归结如下:自由是应用伦理之本体,人权是应用伦理之价值基准。在应用伦理学的逻辑进程中,自由与人权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为一个充满生命活力的应用伦理学体系。换言之,这种探究是为应用伦理学体系的建构所做的理论准备。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文丛:应用伦理研究》可供伦理学研究者参考,也可供伦理学爱好者阅读。
目录
第一章 应用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应用伦理的逻辑和历史
第二节 传统德性论困境及出路
第三节 应用德性论及价值基准
第二章 法律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法本质的追问
第二节 法律还是道德
第三章 政治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权力及其正当性
第二节 集权的伦理批判
第四章 宗教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宗教共同价值问题
第二节 宗教伦理价值基准
第三节 宗教共同价值基础
第五章 教育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道德教育方法批判
第二节 伦理学专业教育
第三节 医学伦理学教育
第六章 生态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生态伦理奠基
第二节 何种生态伦理
第七章 工程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工程伦理基本问题
第二节 工程伦理价值基准
第八章 安乐死立法基础探究
第一节 滑坡论证:安乐死立法的伦理质疑
第二节 死亡权:安乐死立法的价值基础
第三节 磐路论证:安乐死立法的可能出路
第九章 生命伦理基础探究
第一节 祛弱权:生命伦理价值基础
第二节 生命伦理“共识崩溃”批判
第三节 生命伦理的自律原则反思
第十章 后应用伦理探究
第一节 后哲学问题
第二节 后哲学视阈的伦理生命
第三节 后应用伦理何以可能
第十一章 应用伦理学体系与道德形而下学
附录本书作者代表性著作
后记
精彩书摘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文丛:应用伦理研究》:
(一)先验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冲突的化解
法律的目的和根本使命是探求并保护社会基本价值,社会基本价值的价值基准是法律正当性的根据。因此,社会基本价值的价值基准不可能是法律,其实质是一种出自先验道德(而非法律)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价值即前法律权利——先验道德权利或先验人权。就是说,“选择和确证这些基本价值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这些合法地解决问题的基本标准,是不受法律支配、超越法律之上的前法律”。先验人权是奠定在人的普遍性基础上的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前法律、前国家的普遍性权利,是一种最为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作为人的资格的正当性诉求。用马哈内(Jon Mahoney)的话说,先验人权“适用于任何人,无论他们身为何人、身处何地”…。既然社会的基本价值基准是先验人权,法律就只能以先验人权为绝对命令和价值基准。所以,法律权利体系是以先验人权为价值基准、以法律人权(经验人权)和一般性法律权利为基本要素的权利体系。据此,先验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冲突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其一,先验人权与一般性法律权利的冲突。一般性法律权利是法律人权之外的其他法律权利,它不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法律权利,而是法律在尊重保障法律人权的前提下,赋予个别领域或个别人员的法律权利。在法律权利体系的实践过程中,先验人权是法律人权和一般法律权利的价值基准。因此,先验人权与一般性法律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性法律权利听命于先验人权。
其二,先验人权与法律人权的冲突。法律人权是先验人权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转化而来的人人平等享有的法律权利。在逻辑上,作为前法律权利的先验人权优先于作为法律权利的法律人权;在实践中,法律人权的效力和功能强于先验人权。或者说,先验人权是法律人权的正当性根据,法律人权是先验人权的实践路径和经验后果。因而,先验人权与法律人权发生冲突时,后者听命于前者。特别需要重视的是,在秉持法律人权服从先验人权的原则下,化解先验人权与法律人权冲突的具体途径主要是实现两者的转化。可以设想一个先验人权和法律人权转化的有益模式:假定先验人权是x,这就等于认同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应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成员具有稳妥安全地获得拥有x的途径或权利。法律应对人们冒险拒绝x以及官方通过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或政府官员剥夺x的可能性予以有效遏制或强力阻止,尤其关键的一环是建立官方或政府官员不尊重和玷污x的前科记录。在审视反思这种经验模式的基础上,法律权利体系以先验人权为价值基准,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本文献,通过法定程序把先验人权转换为法律人权,或者摒弃虚假的不正当的法律人权(即不以先验人权为价值基准的法律人权),进而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把法律人权落实到伦理秩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二)实证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冲突的化解
实证道德权利是先验人权之外的其他道德权利的通称,它千差万别,具有偶然性、地域性、差异性、多样性、流动性等。与实证道德权利相比,法律权利保护的是更具普遍性的社会基本价值。因而,一般情况下,如果实证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发生冲突,实证道德权利应当听命于一般性法律权利尤其是法律人权。
如果实证道德权利与法律人权发生激烈冲突,而双方都不能提供令对方信服的论证和理据,乃至陷入难以明确断定何者更为正当的尴尬境遇(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东京审判所面临的法律人权与实证道德权利激烈冲突的困境),则以先验人权为价值基准,因为先验人权既是判定法律人权正当与否的价值基准,又是判定实证道德权利正当与否的价值基准。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实证道德权利和法律人权都是正当合法的,只有先验人权才是判定它们是否正当合法的价值根源。
……
前言/序言
为了探究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体系,2000年以来,尤其是2007年以来,我对应用伦理问题进行了各个角度的思考,这些成果陆续在《哲学研究》《哲学与文化》《哲学动态》《世界哲学》《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伦理学研究》等哲学权威刊物公开发表。为了进一步推进应用伦理学体系的建构工作,并对这一段应用伦理研究做个综合性总结,我遵循罗尔斯(John Rawls)等的研究范式,围绕应用伦理的逻辑和历史,把思考应用伦理问题的相关学术论文经过重新创造,试图在自由(freedom)和人权(human rights)的基础上把零散的学术论文提炼综合为一部较为系统的著作——《应用伦理探究》。这就出现一个矛盾,即出于整体目标的考虑,上述已发表过的论文的某些地方需要改动。这种改动,势必影响原有论文的逻辑结构和具体思路。有鉴于此,本书秉持兼顾整体思路和论文原貌的原则,增添联结各章思想的过渡性提示性内容,同时根据简洁明确原则,修改了部分论文标题和极个别词句,原有论文内容基本保持不变。为了方便查询,书后特附所用论文要目索引。
众所周知,伦理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在第一本伦理学专著《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写道:“每种技艺与每种探究,类似的,每个行为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因此,善被正当地宣称为所有事物的目的……如果在我们的行为目的中,有些目的是为其自身而被我们当做目的,每一种别的事物都是为了这些目的,如果我们并非为了别的事物而选择每一种事物(为此,这就会陷入无限进程中,欲求也因此苍白无力),显而易见,必定存在着具体善或最高善。”。亚里士多德把幸福(tlappiness,eudaimonia)规定为最高善。笛卡尔不同意把幸福作为最高善,因为他认为人并非完美的存在,但是必定存在人和所有其他存在者所依赖的完美存在,那就是上帝。上帝创造了理性的灵魂(arational soul),并把理性的灵魂和人这个机器结合起来。。完美的上帝是自然界的所有规律和理性灵魂的根源,只有上帝才是所有事物的终极目的——终极善,幸福则没有这个资格。康德批判改造了亚里十多德和笛卡尔式的伦理思想,把灵魂不朽(the immortality of the soul)、上帝存有(the existence of god)和自由意志(freewill)作为物自体领域的三大悬设,认为前两者的终极目的都归于自由意志。上帝和灵魂是道德得以可能的保障,道德则是上帝和灵魂的目的。道德目的的主体是遵循自由规律的人。人是有理性的有机体(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其形式是道德规律,其质料则是遵循自然规律的生物有机体(身体),其自然目的和自由目的通过目的论判断力来审视,似乎应当以自由目的为终极目的。。可以说,康德深刻地把握了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本体根据——自由。其实,自由也是应用伦理学的本体根据。
基于《应用伦理探究》的思考,我认为,自由在现实中的绝对命令是人权,人权是自由实现自身的价值基准。质言之,自由是应用伦理之本体,人权是应用伦理之价值基准。自由和人权在应用伦理的逻辑进程中,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为充满生命活力的应用伦理学体系。或者说,应用伦理学是自由和人权贯穿始终的应用哲学学科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应用伦理探究》日积月累、逐步达成的点滴思想成就。
《应用伦理探究》行将出版之际,盼望学界同仁和社会贤达不吝指教,以期激励道德哲学思考,提升伦理研究水平,促进个体自由与社会正义,维系世界和平与人类安康。
是为序。
任丑
2017年1月26日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文丛:应用伦理研究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