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则经济学:人类集体行动机制探索/金刚石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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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詹姆斯·M.布坎南 著,韩朝华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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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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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92160
版次:1
商品编码:12171092
包装:精装
丛书名: 金刚石译丛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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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收录在本书中的论文属于同一个标题,但它们还代表着一批重要的实例,反映出布坎南在奠基和构建宪则经济学这套现代经济学中的独特方法上所做出的开拓性贡献。这里收录的文章有许多初次发表于不易获得的出处上,甚至对于专业读者来讲它们也很难获得(事实上,有一些文章先前从未公开发表过)。

内容简介

  《宪则经济学》所选31篇论文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宪政经济学范式的创立者詹姆斯·M.布坎南奠基之作。本书的目的就是要为这些在30年中写成的文章提供一个更方便的渠道,从而更广泛地展示一套论点和理念,它们构成了布坎南宪则经济学范式构建过程中的重要阶段。

作者简介

  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公共选择学派*具影响力、*有代表性的经济学家,代表性著作有《同意的计算》《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民主过程中的公共财政》《自由的限度》等。他将政治决策的分析同经济理论结合起来,使经济分析扩大和应用到社会—政治法规的选择,并因此在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韩朝华,1953年9月生于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公司治理、国企改革。主要研究成果有“明晰产权与规范政府”(《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新中国国营农场的缘起及其制度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主要中文专著有《战略与制度:中国企业集团的成长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中文译著有柯武钢、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

目录

【本书目录】
译者序
序言

第一部分 理论基础:宪则的范式
第一章 预测力和体制选择
第二章 诊断政府失灵和建设性改革奠基:公共选择论的成就和局限
第三章 社会科学中的理性选择模型
第四章 个人与国家
第五章 宪则经济学

第二部分 应用
表决活动
第六章 是—否表决活动理论
第七章 若无多数赞成的动议将如何?
第八章 投票者的选择:估价政治性替代项
第九章 典型情境中的选票收买
货币宪则和财政宪则
第十章 可预测性:货币宪则的标准
第十一章 一个圈外经济学家对佩塞克和塞弗英的辩护
第十二章 政策能动主义能成功吗?
第十三章 观念、制度和政治性经济:吁请撤建制
公共品供给
第十四章 对政府服务的估价
第十五章 关于公共品供给的笔记
第十六章 布雷顿和威尔登论公共品
第十七章 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公共品
第十八章 公共品理论中的凸性约束
税收和政府债务
第十九章 跨期的税种选择:赞成间接税的一种依据?
第二十章 财税流动性的效率边界
第二十一章 约束政府岁入配置的税收工具
第二十二章 关于财政信仰的对话
第二十三章 效用最大化政府的比例所得税 和累进所得税
第二十四章 宪则性契约中的强制征税
第二十五章 组织理论和财税经济学:社会、国家和政府债务
财产权和外部效应
第二十六章 私人所有权和设施共用
第二十七章 关于帕累托非相干外部效应、强制履行成本和产权萎缩的笔记
第二十八章 外部效应的制度结构
第二十九章 科斯定理与国家理论
第三十章 企业家活动与外部效应内部化
第三十一章 市场失灵和政治失灵

索引

精彩书摘

  《宪则经济学:人类集体行动机制探索/金刚石译丛》:
  但如果我们允许在收入或者需要上存在某些预期波动,就必须根据具体的时间性扭曲来修改这些结论。如果预见到需求在时间上比收入更稳定,则由于时间扭曲因素,基于每一时期所获收入的累进税往往将比年度税或比例税更受欢迎。在这方面,必须将可能的时间扭曲所带来的干扰与“模式扭曲”合在一起。后者在关于各式税收工具相对效率的正统分析中曾几乎成了注意力的唯yi中心。当然,不可能先验地规定,在任何特定环境中这两个因素中的哪一个将更重要。但显而易见的是,当只考虑时间性扭曲因素时,累进税将比按收入征收的其他税种更受欢迎。这种税,能使纳税责任集中于在无法求助于借贷市场的情况下预期花销的边际效用较低的时期。这样,我们现在寻求考察的问题是,是否因同样的理由,人们会不欢迎依托于消费支出的综合税或从量税,而欢迎哪怕是累进性的所得税呢?看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两种消费税中的任何一种,在预期需求会在时间上比收入更稳定的情形中,都显然引入了那些熟悉的模式扭曲。因此,从引入了时间性扭曲的角度来看,在同一时间里,它们不会比累进性所得税更受欢迎。
  ……

前言/序言

  译者序
  一布坎南理论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在理解詹姆斯·布坎南的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概念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个概念,政治。布坎南声言,自己的理论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但他所注重的“政治”与中国人通常理解的政治在概念上是有差异的。撇开种种意蒂牢结(ideology1)和权争倾向,中国人对政治这个概念的通常理解都指向与国家和政府有关的事务。但是,布坎南心目中的政治概念并不仅限于这一层面,要宽泛得多。
  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以市场经济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西方经济学所理解的市场交易中,独立的个人按效用最大化原则行事,自主选择、自负其责,但这只反映了市场运行中的一个方面。因为,以个体决策为主的纯市场过程并不能解决人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所有问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运行中,还有许多事务超出了个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范围,需要人们联合起来,共同行动,集体选择。而在布坎南眼中,这样的集体选择和集体决策都是政治,而各种国家行动或政府行为只是人类“集体行动”中的一种。
  因此,在布坎南的术语中,集体决策、公众选择和政治决策常被用来表示同一类现象。在有些场合,布坎南不加区分地使用着“集体性”“政治性”甚至“政府性”之类的形容词。总之,只要不是个人单独决策并单独承担决策后果的群体性人类活动,都被布坎南视为政治性活动,从而都可以成为其理论分析的对象。而且,在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之间,布坎南并不笼统地崇尚个人,贬抑集体。相反,布坎南肯定集体行动、集体选择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他甚至认为,人类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应被视为“社会租”(socialrents),因为它们是社会合作的集体产物。(第二十四章)
  第二个概念,宪则经济学(constitutionaleconomics)。对这个概念,国内学术界已有几种译法,如“宪法经济学”“立宪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但细品布坎南对“constitutions”或“constitutional”的运用,可以发现,这些中译与布坎南的本意都有明显的偏离。
  宪法属于法律范畴,在法治国家中,宪法是统率一切具体法律和规章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一般只体现一个社会或国家在组织和运行上的基本原则,并不涉及具体领域中的专属制度和规范。
  然而,布坎南的研究并不仅仅聚焦于这个层面,而是指向了各种具体领域中的行为规则和体制选择,如财政政策、金融体制、转移支付、收入分配、选举制度、环境保护等。
  近年来,“constitutions”这个英语单词还被国内学界越来越多地解作“宪政”,从而对“co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诠释也从“宪法经济学”或“立宪经济学”转变为“宪政经济学”。这可能是因为,布坎南身处西方民主国家,他的研究多有涉及宪政国家
  政治体制的问题,因而其理论很容易被认为是在研究宪政体制。但实际上,布坎南并非宪法学专家,也不主攻国家政体问题。与布坎南的研究层面相比,中文语境中的“宪政”概念太大、太笼统了,而布坎南所关注的问题则具体得多。
  要理解这一点,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布坎南心目中的“集体”。实际上,布坎南所理解的“集体”相当宽泛,它可以是一个小组、委员会、企事业机构、社团、社区,也可以是一个地域、国家乃至国家联盟,从而布坎南所关注的集体决策和集体选择并不仅限于国家层面上的政体选择。在布坎南的心目中,任何一个人类群体,在面临集体选择和集体决策时,都会遇到如何决策和如何选择的问题,从而无论自觉与否,都要面临对集体决策机制和选择程序的比较和优选,而这正是布坎南所理解和强调的宪则选择问题。
  因此,布坎南心目中的“宪则”(constitutions)不限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同时也涵盖了各种具体的集体性选择程序和决策规则。它们可以是法律(如宪法),也可以不是法律(如组织原则、公司章程、团体议决程序等)。在布坎南的观念中,税收制度里有宪则,金融领域中有宪则,转移支付方式上也有宪则,而一个群体的内部议事决策程序就更是宪则了。并且,民主的决策体制代表着一种宪则,而独裁的决策体制则代表着另一种宪则。显然,这样一种含义宽泛的宪则概念可以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人类群体行为。
  在问题意识上,布坎南特别强调,集体决策或集体选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规则本身的选择(choiceofconstraints或者choiceamongconstraints);二是在一定规则的约束框架内对具体事物或目标的选择(choicewithinconstraints)。他所关注的是前者。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怎样的制度结构和决策程序才是有效的集体行动机制。因此,“宪法”“立宪”和“宪政”这些中文概念都未明确地传达出布坎南通过“constitutions”(或“constitutional”)一词所表达的本意。
  另外,当前中文语境中的“宪政”话语源于近代中国反专制、求民主的变革思潮,其核心内涵是依靠法治限制政府、约束官员。但是,将布坎南的宪则经济学诠释为关于宪政的经济学,难免忽略了他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为,在布坎南的宪则研究中,如何限制政府权力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除此之外,布坎南还关注如何恰当地选择民主决策程序的问题,这是布坎南宪则研究中的又一重要方面。这方面的规则选择所要解决的不是专制问题,而是民主问题,即如何解决民主制度中多数票决机制所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而这显然与当下中国语境中强调“限制政府”的宪政话语大异其趣。无视这一点,将布坎南的理论诠释为关于“宪政”的经济学,其实限制和缩小了布坎南理论中“constitutions”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不利于准确解读布坎南的理论。
  但布坎南的宪则概念与一般的宪法概念在一点上是相通的,即它们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统率性规则。不同的是,宪法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统率性规则,而宪则是种种具体领域中的统率性规则。前者是政治学中的专属名词,后者则是布坎南研究的特有对象。长期研究和介绍布坎南学说的冯兴元教授对国内迄今关于“constitutionaleconomics”的中译早有异议。他认为:“采用‘立宪经济学’或‘宪政经济学’的译法并非全无道理。……但是,这里的‘宪’或‘宪政’,绝对不是单指政治学上明确定义的‘宪政’。……德国学者把它译为‘秩序经济学’,其传神程度远远好于‘立宪经济学’或‘宪政经济学’。”冯兴元的观点是,对于布坎南的“constitutions”概念,中译上最恰当的用词是中国古典中的“宪则”。1
  我赞同兴元的这一主张,对于布坎南理论中的这个独特概念,应该有一个独到的专有中文名词与之对应,否则不利于准确理解和传播布坎南的理论。尽管兴元自己表示,不坚持自己的主张,愿仍沿用“宪政经济学”这一既有的中文译法,但我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还是与他商量,表示准备采用他主张的“宪则”一词。对此兴元表示支持。因此,本书中译本通篇对布坎南的这一概念都改译为“宪则经济学”。这样,就在术语上对布坎南关注的人类集体行动制度与当前中文语境中的法治化国家政体做出了区分,前者较抽象,更具普适性;后者较具体,专属某一专门的人类集体行动层面。
  外文学术著作的中译殊非易事,由于中外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巨大差异,许多重要理论概念的迻译难以一步到位,需要深入研究,反复琢磨。而高深理论著作的中译,更需要有一个不断逼近、渐进完善的过程。随着理解的深入,适当地调整或修改对关键术语和核心概念的中文诠释,不仅必要,而且难免。我不奢望我们目前这种处理就是最佳的定论,但希望这一改动能有助于国内学界在准确理解布坎南的理论和方法上更进一步。
  二布坎南的自由主义立场
  对人类集体行为和集体选择的重视,使布坎南的理论思维与新古典经济学有了质的不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核心假设依托于独立的个人,在整个市场经济系统不过是这种独立个人的简单加总。在这样的市场经济模型中,没有任何集体决策和公共选择的存在余地,集体性的政府是外加的、非本质的。而布坎南的理论思维则与之相反,他认为,市场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依靠种种集体决策和集体选择,这种集体行动过程有效与否、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单独个人在选择和行动上的成效和结果。在布坎南的市场经济模型中,各种政治性、集体性的决策和选择过程是必要的内生组成部分。因此,布坎南明确拒绝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高度重视“政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他指出:“人类并不,或许也不可能,存在于孤立状态中,且我们所看重的绝大多数事物都严重依赖文明秩序的存在,而这种秩序只有集体性的组织来确保。人并非国家,但与国家对立的人是一种同样不恰当的说法。人类有赖于国家。”(第二十四章)他还认为,必须认识到,“归根结底,‘个人即国家’。因为,国家展现为一套制度,借由这套制度,我们将自己政治地、集体地组织起来,去实现一些靠其他方法显然绝无可能有效搞定的目的”。(第四章)
  但是,布坎南对政府和集体选择的重视,又与传统的福利经济学视角有本质的不同。传统的福利经济学从“市场失灵”的判断出发,主张由政府来取代市场,直接进行资源配置。而布坎南则认为,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上,不仅市场可能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且政府失灵的后果并不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可取。因此,布坎南在政策取向上,并非简单地主张用政治性或曰集体性的“有形之手”来取代市场的“无形之手”,而是要求把市场和政府视为市场体系中两个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探讨该如何恰当地定位这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空间,使之适当配合。因此,布坎南主张,在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关系上,需要对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做个案分析,避免笼统地推断要市场还是要政府。(第二章)
  布坎南明确将自己的理论归入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这一脉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制度因素和政治因素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而它所引发的经济学范式革命则将政治体制、政府模式和种种公共选择机制纳入了关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分析之中,并视其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从而革命性地拓展了经济学关于市场制度的分析视野,构建了更为全面的市场经济观。这样的经济学范式革命复兴了古典经济学重视制度和政治因素的传统,但不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简单重复,而是融入了人类20世纪中叶在经济制度选择上的全部经验和教训。布坎南的理论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这一历史性的理论发展做出了建设性的独到贡献。
  三布坎南的理论方法
  布坎南研究的宪则选择问题在传统上是政治学的论题,布坎南的贡献在于将经济学思维导入了政治领域的制度研究。那么,被布坎南用于宪则选择分析的经济学思维究竟是什么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分析的对象;二是分析中运用的理论工具。
  从分析对象来看,布坎南研究的是各种政策体制,目的在于评估各种既存体制或政策的绩效,以探讨改进制度、增强公共选择效能的途径。在有实验经济学的尝试之前,研究制度多倚重比较,而制度比较有两种:一是对实际存在的制度作比较;二是对概念上的制度作比较,布坎南从事的主要是后一种比较。
  从本书各章来看,布坎南的分析多依托精心构思的例示(example)。这些例示并非现实中存在的事实,而是概念性的抽象设定。一个例示代表着一种典型化的制度情境,它们在分析中不是被用来作为论据,以支持或否定某个理论判断,而是提供理论推导借以在其中展开的背景框架。布坎南的这本书提供了一批很有特色的情境例示,展现了情境比较在制度分析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关于负外部经济效应问题的分析上,布坎南着眼于负外部效应产生者和承受者双方卷入人数的多少以及初始的产权安排状况(哪一方拥有排他性产权)这两个维度,列出了八种可能的情境例示,并逐一比较了在每一种例示中的可取制度安排。这使布坎南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大大深入和细化,也更加贴近现实。如他发现的那样,在负外部效应的产生者和承受者都是多人群体的情况下,如这两个群体内部都不存在集体行动问题,则科斯的自愿交易解是可行的;但在这两个群体内有集体行动问题时,科斯注重的自愿交易机制就会失灵,那时,为解决负外部效应问题,需要诉诸一定形式的集体行动或曰政治性干预。但这种集体行动未必就是覆盖全社会的整体性政治干预,完全可以是由当事方(如某种负外部效应承受者)成员们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有限集体行动。(第二十八章)
  韩朝华
  2015年5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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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书,囤书,囤书!真是改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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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公共选择学派*具影响力、*有代表性的经济学家,代表性著作有《同意的计算》《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民主过程中的公共财政》《自由的限度》等。他将政治决策的分析同经济理论结合起来,使经济分析扩大和应用到社会—政治法规的选择,并因此在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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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很好的一本书,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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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0,活动很好,一次性购买了很多,有时间慢慢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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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虽然很贵,但是经典著作,值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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